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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人说恋爱中的女人智商等于零,其实恋爱中的男人未必就不犯糊涂。江苏无锡市的一对恋人把在恋爱中购买的房子作为共同财产,并立下各占50%的字据。后来,他们分道扬镳,为房产发生纷争。那么,法庭对他们恋爱期间购买的房产到底如何裁决呢?
感情破裂,为了房屋上法庭
2004年夏天,27岁的李明鹤和25岁的王芝芳经过一段时间的热恋变得如胶似漆,于是开始考虑共筑一个“爱巢”。8月15日,他们决定购买无锡市汉江北路总价约31.5万元的一套房屋,并与无锡市盛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盛业公司)签订购房合同。8月24日,在支付了15万元的首付款及其他费用后,李明鹤以王芝芳的名义办理了公积金贷款手续。
一年后,房屋交付使用,因盛业公司交付的房屋面积与原约定的房屋面积相差较大,2005年8月9日,无锡银宇物业管理公司盛业大厦管理处(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代表盛业公司与李明鹤、王芝芳签订房屋买卖补充协议,约定由物业公司在他们所购买的房屋后露台位置搭建长约7米、宽约2米、高约2.8米的永久性建筑物,该房屋权属登记面积为97.81平方米。协议签订后,李明鹤支付了差额4万余元,并领取了金额为35万余元的房地产销售发票。10月16日,李明鹤按上述票据的金额缴纳了契税。
房子就要到手了,而房产证上署谁的名字成了关键。李明鹤想写自己的名字,王芝芳说:“还没结婚,你就这样了,你到底爱不爱我?这婚还结不结了?”李明鹤赶紧表示房产证就写王芝芳的名字,产权两人共有。8月28日,他们签订了“李明鹤、王芝芳各占50%份额”的约定,并将其中一份存于房产监管部门档案中。
11月30日,他们领取了房屋的权属证书,王芝芳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李明鹤为房屋的共有权人。这让王芝芳喜笑颜开,也让李明鹤满怀憧憬。2005年底,房屋交付使用。但“爱巢”的到手并没有加深两人的感情,大大小小的矛盾反而不断地潜滋暗长。王芝芳和李明鹤见面的时间也越来越少。下半年,李明鹤对房屋进行装修。2007年1月,他们都觉得已经没有继续下去的必要,便正式分手。
分手后,李明鹤搬入新居,并且重新找到了伴侣,在新房里结婚。而王芝芳很快也有了新的生活。然而,这套署着王芝芳的名字、住着李明鹤一家的房子,却成了他们两个人的心结。他们对房子的归宿多次商量,但始终不能形成共识。于是,8月30日,李明鹤诉至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将房屋判归其所有。
李明鹤认为,他虽与王芝芳同居生活,但经济上是分开的。购买房屋的钱包括还贷款的钱大部分是其所出,王芝芳仅出资了转入还贷账号中的5700元公积金,且没有出资装修房屋。对此,李明鹤提供了江苏锦华装饰公司无锡分公司出具的“装修由李明鹤出面与其接洽,装修款也由李明鹤支付”的证明。李明鹤表示,他当初同意房屋各占50%的份额是基于想与王芝芳结婚的目的,现在王芝芳没有与其结婚,该约定应作废。
王芝芳提出,首付款15万元中有3万元是她向亲戚所借,其余均是她与李明鹤同居期间的积蓄,装修的钱也是两个人出的。李明鹤称其与王芝芳自2006年5月起就不再同居生活,故装修的钱是他个人所出。王芝芳表示与李明鹤分手后才没有同居生活,装饰公司出具的证明只能证明装修由李明鹤负责,但不能证明钱是由他一个人出的。经王芝芳申请,无锡恒茂房地产土地评估公司对诉争房屋的价值进行了评估,认定房屋价值为52万余元,其中装修费6万余元。
法院判决,房屋有了新主人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明鹤与王芝芳对房屋的按份共有的约定是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李明鹤称其同意与王芝芳对诉争房屋各占50%的份额是建立在与对方结婚基础上的,现王芝芳已与他人结婚,因李明鹤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王芝芳的约定附有该项条件,故对该项意见不予采纳。
李明鹤称其对房屋的出资多于王芝芳,故在分割房屋时应按出资多少予以确定房屋份额。法院认为李明鹤与王芝芳约定时已明知自己的出资情况,但仍作出各占50%的约定,故李明鹤对房屋的出资多于王芝芳也应视为其对王的赠与。所以李明鹤的该项主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对于贷款的归还情况,在双方同居期间所归还的贷款,因李明鹤未提供证据证明用于还款的钱是其个人所有,故应认定是他们共同归还的。对于双方分手之后李明鹤所归还的贷款,王芝芳应按约定承担其中的50%。
对于装修部分,李明鹤称其系一个人出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王芝芳认为装修由两人共同出资,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对王芝芳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对于房屋的归属情况,双方均表示要求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考虑到李明鹤一直居住在诉争房屋中,他与妻子在无锡也没有其他住所;而王芝芳名下虽也无其他房屋,但其丈夫在无锡有住所,故诉争房屋归并给李明鹤为宜,李明鹤应支付房屋价值的一半的归并款即22万余元给王芝芳。扣除李明鹤已为王芝芳支付的贷款6万多元,李明鹤还应支付王芝芳16万余元。
今年2月2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房屋归李明鹤所有;李明鹤支付王芝芳财产归并款164939.10元。
宣判后,李明鹤、王芝芳均不服该判决,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李明鹤上诉认为,诉争房屋是他们共同出资购买,王芝芳出资5700元,李明鹤共出房款、贷款、契税等费用近38万元。按照双方出资比例,王芝芳仅应得归并款4万余元。他请求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王芝芳上诉称,诉争房屋的房款、装修款均由双方共同出资,有购房发票与在产监部门备案的约定在卷佐证。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李明鹤支付其装修款份额的50%。
5月15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李明鹤为证明房屋首付款15万元由其独立支付的事实,申请证人刘伟出庭作证。刘伟陈述说,听李明鹤及其家人说过购房首付款由李的父母支付。王芝芳于当日申请撤回上诉,不再对一半的装修款坚持自己的主张。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明鹤称其独自支付购房首付款,并提供证人刘伟到庭作证。鉴于刘伟的证言属于间接证据,未有其他证据相印证,故对李明鹤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中级人民法院于当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本文人物为化名,题图与本文无关)
栏目管理/黄婉琼编辑/李贤平
E-mail:jbwanqiong@sina.com
感情破裂,为了房屋上法庭
2004年夏天,27岁的李明鹤和25岁的王芝芳经过一段时间的热恋变得如胶似漆,于是开始考虑共筑一个“爱巢”。8月15日,他们决定购买无锡市汉江北路总价约31.5万元的一套房屋,并与无锡市盛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盛业公司)签订购房合同。8月24日,在支付了15万元的首付款及其他费用后,李明鹤以王芝芳的名义办理了公积金贷款手续。
一年后,房屋交付使用,因盛业公司交付的房屋面积与原约定的房屋面积相差较大,2005年8月9日,无锡银宇物业管理公司盛业大厦管理处(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代表盛业公司与李明鹤、王芝芳签订房屋买卖补充协议,约定由物业公司在他们所购买的房屋后露台位置搭建长约7米、宽约2米、高约2.8米的永久性建筑物,该房屋权属登记面积为97.81平方米。协议签订后,李明鹤支付了差额4万余元,并领取了金额为35万余元的房地产销售发票。10月16日,李明鹤按上述票据的金额缴纳了契税。
房子就要到手了,而房产证上署谁的名字成了关键。李明鹤想写自己的名字,王芝芳说:“还没结婚,你就这样了,你到底爱不爱我?这婚还结不结了?”李明鹤赶紧表示房产证就写王芝芳的名字,产权两人共有。8月28日,他们签订了“李明鹤、王芝芳各占50%份额”的约定,并将其中一份存于房产监管部门档案中。
11月30日,他们领取了房屋的权属证书,王芝芳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李明鹤为房屋的共有权人。这让王芝芳喜笑颜开,也让李明鹤满怀憧憬。2005年底,房屋交付使用。但“爱巢”的到手并没有加深两人的感情,大大小小的矛盾反而不断地潜滋暗长。王芝芳和李明鹤见面的时间也越来越少。下半年,李明鹤对房屋进行装修。2007年1月,他们都觉得已经没有继续下去的必要,便正式分手。
分手后,李明鹤搬入新居,并且重新找到了伴侣,在新房里结婚。而王芝芳很快也有了新的生活。然而,这套署着王芝芳的名字、住着李明鹤一家的房子,却成了他们两个人的心结。他们对房子的归宿多次商量,但始终不能形成共识。于是,8月30日,李明鹤诉至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将房屋判归其所有。
李明鹤认为,他虽与王芝芳同居生活,但经济上是分开的。购买房屋的钱包括还贷款的钱大部分是其所出,王芝芳仅出资了转入还贷账号中的5700元公积金,且没有出资装修房屋。对此,李明鹤提供了江苏锦华装饰公司无锡分公司出具的“装修由李明鹤出面与其接洽,装修款也由李明鹤支付”的证明。李明鹤表示,他当初同意房屋各占50%的份额是基于想与王芝芳结婚的目的,现在王芝芳没有与其结婚,该约定应作废。
王芝芳提出,首付款15万元中有3万元是她向亲戚所借,其余均是她与李明鹤同居期间的积蓄,装修的钱也是两个人出的。李明鹤称其与王芝芳自2006年5月起就不再同居生活,故装修的钱是他个人所出。王芝芳表示与李明鹤分手后才没有同居生活,装饰公司出具的证明只能证明装修由李明鹤负责,但不能证明钱是由他一个人出的。经王芝芳申请,无锡恒茂房地产土地评估公司对诉争房屋的价值进行了评估,认定房屋价值为52万余元,其中装修费6万余元。
法院判决,房屋有了新主人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明鹤与王芝芳对房屋的按份共有的约定是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李明鹤称其同意与王芝芳对诉争房屋各占50%的份额是建立在与对方结婚基础上的,现王芝芳已与他人结婚,因李明鹤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王芝芳的约定附有该项条件,故对该项意见不予采纳。
李明鹤称其对房屋的出资多于王芝芳,故在分割房屋时应按出资多少予以确定房屋份额。法院认为李明鹤与王芝芳约定时已明知自己的出资情况,但仍作出各占50%的约定,故李明鹤对房屋的出资多于王芝芳也应视为其对王的赠与。所以李明鹤的该项主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对于贷款的归还情况,在双方同居期间所归还的贷款,因李明鹤未提供证据证明用于还款的钱是其个人所有,故应认定是他们共同归还的。对于双方分手之后李明鹤所归还的贷款,王芝芳应按约定承担其中的50%。
对于装修部分,李明鹤称其系一个人出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王芝芳认为装修由两人共同出资,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对王芝芳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对于房屋的归属情况,双方均表示要求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考虑到李明鹤一直居住在诉争房屋中,他与妻子在无锡也没有其他住所;而王芝芳名下虽也无其他房屋,但其丈夫在无锡有住所,故诉争房屋归并给李明鹤为宜,李明鹤应支付房屋价值的一半的归并款即22万余元给王芝芳。扣除李明鹤已为王芝芳支付的贷款6万多元,李明鹤还应支付王芝芳16万余元。
今年2月2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房屋归李明鹤所有;李明鹤支付王芝芳财产归并款164939.10元。
宣判后,李明鹤、王芝芳均不服该判决,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李明鹤上诉认为,诉争房屋是他们共同出资购买,王芝芳出资5700元,李明鹤共出房款、贷款、契税等费用近38万元。按照双方出资比例,王芝芳仅应得归并款4万余元。他请求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王芝芳上诉称,诉争房屋的房款、装修款均由双方共同出资,有购房发票与在产监部门备案的约定在卷佐证。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李明鹤支付其装修款份额的50%。
5月15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李明鹤为证明房屋首付款15万元由其独立支付的事实,申请证人刘伟出庭作证。刘伟陈述说,听李明鹤及其家人说过购房首付款由李的父母支付。王芝芳于当日申请撤回上诉,不再对一半的装修款坚持自己的主张。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明鹤称其独自支付购房首付款,并提供证人刘伟到庭作证。鉴于刘伟的证言属于间接证据,未有其他证据相印证,故对李明鹤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中级人民法院于当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本文人物为化名,题图与本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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