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内容提要 马克斯·韦伯对现代政治给出了独特的理解:一方面他反对纯粹的权力派,另一方面又对政治浪漫派保持戒心。韦伯深刻地揭示了现代政治领域存在的权力与道德、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等诸如此类的冲突问题。面对政治道德的悖论,韦伯试图通过责任伦理来解决之。
关键词 政治道德 责任伦理 信念伦理 马克斯·韦伯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17)05-0049-05
“祛魅”(disenchantment)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包括政治领域在内的全部社会生活都显现出理性化或合理化(rationalization)的趋势。在此背景下,一般政治、现代政治更多地被学者以一种“技术路线图”的方式加以考察。从某种意义上说,韦伯同样如此,正如他将现代政治理解为理性的官僚制(bureaucracy,有的译成科层制)一样。然而,韦伯绝不仅仅停留在“客观性”的阐释基地上,他同时还是“价值观的旗手”,给政治生活以伦理审查,深刻地揭示出现代政治的道德伦理困境,并试图用伦理类型学解答这一困境。
一、政治道德悖论:从马基雅维利到韦伯
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马基雅维利的思想常常被诠释为政治权术学,“马基雅维利主义”成为此种类型的思想肖像。然而,他的思想不是如此单维度的,而是异常丰富的,至少它所揭示的一个命题就足以证明其自身的复杂性——政治与道德相互之间的关系。②谢惠媛:《善恶抉择:马基雅维里政治道德思想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页。正是如此,我们通过马基雅维利来引出现代政治遭遇的道德悖论问题,而这恰恰是韦伯面临的核心议题。
从思想史的角度看,马基雅维利开启了从古典政治哲学向现代政治学的转变。在对政治的阐释上,古典政治哲学从道德-伦理维度来把握政治的本质,其核心任务在于探讨“何谓善的生活”“什么是真正的公民”等诸如此类的形上问题。政治的内在本质是由道德伦理所建构的,用一句话概括,即道德先于/高于政治。关于政治阐释的古典观点,马基雅维利明显持反对态度,他以一种非/反道德主义的视角来阐释政治:道德伦理不是政治的内在规定性,政治是外在于道德伦理的,免于道德伦理干扰的政治无非是权力之间的博弈,即政治与道德是分离的,两者是一种“平行关系”。马基雅维利消除了政治的道德-伦理维度,政治家行为的准则是权力斗争的现实原则,而不是“应当”的伦理要求。“去道德化”的政治解释模式带来了一个根本问題:政治与道德之间的关系。政治行为能否摆脱道德伦理的正当性审查?政治活动尤其是权力运作一旦与道德伦理发生冲突,是依循普遍的道德法则,还是为了达到某种“善”可以采取不道德的手段?②
马基雅维利的现实主义立场解构了古典政治哲学在现代世界的合法性,但它并没有消除权力政治与道德伦理之间的矛盾问题,毋宁说,它将这个问题更直白地呈现出来。看似隶属传统政治学的政治与道德关系命题在韦伯的政治社会学那里得到了延续。政治伦理悖论议题是韦伯政治社会学中不可或缺的内容,韦伯对此非常关注,并且借助理性化框架、伦理类型学重新阐释了政治与道德、形式理性(formal rationality)与实质理性(substantive rationality)的矛盾、冲突问题,也正是基于这样的现代性问题,韦伯提出了“责任伦理”概念,并力图以此作为解决现代性政治冲突的可行方案。可以说,作为现代性的“病理学家”,韦伯提供的治疗药方便是责任伦理。在展开具体论述之前,我们简单介绍一下责任伦理和信念伦理这一对概念。韦伯将社会行为视为理解社会学的基本单位,在他看来,社会行为主要有四种:目的理性式行为、价值理性式行为、情感式(affective)行为以及传统行为。在一般社会行为的基础上,韦伯又提炼出“伦理行为”类型。他认为,从伦理的角度来看,一切行为要么是以责任伦理为准则,要么是以信念伦理(意图伦理)为根据。责任伦理(ethic of responsibility)指出,衡量一个行为的道德属性或伦理价值,在于行为的“后果”或“实际影响”;由此,衡量一个行动者的道德标准就在于,他是否预先考虑自己行动的各种后果,进而以可预见性的“行为后果”负责地、恰如其分地规制自己行动的方向,确定自己行动的计划,并且勇于为自己行为后果承担责任;信念伦理(ethic of conviction)则指出,不应当从行为外部因素——最重要的就是行为后果——衡量一个行为的道德属性或伦理价值,行动者的内在信念是衡量一个行为伦理价值的唯一根据;由此,行动者无需对行为的后果负责,“顾及后果”也许是上帝要考虑的事。总之,两种伦理行为不仅全然不同,而且存在着“极其深刻的对立”。雷蒙·阿隆将其理解为“工具格”与“道德格”的悖论。“工具格”态度,追求产生符合预期目标的结果,以一种手段-目的的思维观察世界,来分析自我行为。“道德格”态度,不考虑事件本身,不顾他人意愿,从自己内在道德信念为人处世、讲话行事。[法]雷蒙·阿隆:《社会学主要思潮》,葛智强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第354页。
韦伯推崇的是责任伦理,并将其作为解决政治道德悖论的应对之策。他是如何通过责任伦理来寻求解释、解决现代政治的道德困境的?一是通过区分责任伦理与效果取向价值,批判政治现实主义;二是通过区分责任伦理与信念伦理,批判政治理想主义。
二、责任伦理与效果价值的界分:批判政治现实主义
要准确理解韦伯关于伦理的诸多概念,现代政治的伦理议题,必须回到康德伦理学。在康德传统里,人类实践活动可以分为两个领域,这两个领域对应着两种行为模式:技术-实践性行为与道德-实践性行为。技术-实践性行为所遵循或追求的价值是“效果价值”或“功利价值”。在康德主义的立场上,“效果价值”或“功利价值”仅仅是一种文化价值,不足以构成“伦理”,它们只有在前康德主义(比如幸福论、功利论)的基地上,才能“配得上”伦理的“雅号”。立足于康德的技术-实践性行为与道德-实践性行为、伦理与功利之间的分野,韦伯有效地区分出效果取向行动与价值取向行动两种不同的行为模式。“取自康德传统的技术-实践性行动与道德-实践性行动之分,审慎与伦理之分,在韦伯的思路中都是很关键的。”李猛编:《韦伯:法律与价值》,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280页。很显然,韦伯将责任伦理领会为规范-实践性行为,以效果为取向、以功利为考量的行为是属于技术-实践领域的。可见,韦伯是在康德主义基础上建构自己的伦理类型学的,责任伦理的首要特征就是对前康德主义的功利论或后果论的批判,进行功利价值与伦理价值的区分,“它所关注的不是工具理性的‘目的-手段’的事实关联,而是承担行为后果的‘当为’,即价值关联”。冯钢:《责任伦理与信念伦理:韦伯伦理思想中的康德主义》,《社会学研究》2001年第4期。但问题的关键在于,责任伦理概念包括了效果价值,并且它是责任伦理优于信念伦理的核心要素,由此出现的疑问是:责任伦理中的效果价值或“顾及后果”的原则是否是一种目的论或结果论原则?“顾及后果”原则会不会最终将责任伦理引向了前康德主义的目的论?仔细分析韦伯的相关论述,我们可以很明显地获得这样的认识:不能把责任伦理退化理解为结果论。虽然责任伦理和结果论都注重后果,但责任伦理是一种在行为发生之前、行为选择之时的顾及后果,是行为者对自己行为的预期后果、可能出现的后果(尤其是副作用)所进行的理性考察与伦理审视,或者说,是对可能出现的后果的一种道德反思,这种反思在很大程度上关切的是怎样防止最坏结果,怎样达到最好效果有时倒是第二位的考量;而结果论完全是把事后的结果好坏作为客观的道德评价根据。另外,责任伦理之顾及后果不是或不仅仅是影响自己的后果,而是社会公共利益。对长远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考虑,本身就带有超越一般功利的道德蕴含。 以“可计算性”为核心的工具理性日益成为现代世界的主导法则,政治领域也不断官僚化,日益成为不可抗拒的“铜墙铁壁”——韦伯将其形象地描绘为“铁笼”(iron cage)。正是洞察到现代世界的合理化趋势,韦伯立足于“价值中立”的方法论,将“现代性政治”本质性地阐释为官僚制和权力政治。在现代性政治中,政治行为遵循的无非是基于工具理性的效率原则,或者是基于利益计算的权力斗争原则,它们都从属于康德-韦伯意义中的技术-实践性领域。政治已被掏空,其内在的道德世界已然轰然倒塌,效率、权力斗争、利益驱动等构成了政治运作、政治家行为的唯一“信仰”,这便是政治现实主义的原则。韦伯对这样的政治现实主义持强烈的批判态度。如何看待政治?如何从事政治?政治家如何行为?韦伯的《以政治为业》演讲给出了答案。那就是,把政治作为一种“志业”(Beruf)。Beruf,从字面上来说,就是职业,但韦伯赋予了人类世俗职业以宗教-伦理意义。韦伯不是仅停留在现实主义层面上理解世俗政治活动,而是要赋予政治以宗教-伦理的维度,他心目中的作为志业的政治应当是内嵌使命的责任政治。“现实主义者”所推崇的政治(典型表现就是权力政治)与“志业”全然无关、相差甚远。在权力政治中,从事政治的人是“依靠政治而活”的人,追求权力是他们天然的欲求,这样的欲求塑造了政治行为的“非伦理”的主观性。“这种追求权力的行为,一旦不再具有客观性,不是忘我地效力于‘事业’,而变为纯属个人的自我陶醉,他便开始对自己职业的崇高精神犯下了罪过。”②③[德]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冯克利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第101~103页。与以政治为业的政治家不同,“依靠政治而活”的政客深陷政治现实主义的泥沼中,完全缺乏客观性和责任心,权力完全沦落为世俗化的目的,正是由于政客缺少为某一“事业”献身的精神,由此,即便他获得了外在的世俗成就,“也免不了为万物皆空的神咒所吞噬”。②韦伯并不停留在“政治科学化”的阐释层面上,而是有着强烈的政治价值立场,他持一种责任伦理的政治观,并以此为基准展开对政治现实主义的批判,这一点又突出地表现为对权力政治的批判。不可否认,俾斯麦的政治实践给予韦伯支配社会学以重要影响,韦伯对于权力的理解多多少少也带有其烙印,但他深刻洞察到俾斯麦式权力政治的弊端:对单纯权力无批判地接受,由此导向无目标的世俗政治。1917年,韦伯在慕尼黑的著名演讲中清晰明了地表达出他对“权力政治”的批判性立场:“对政治力量最最有害的歪曲,莫过于像暴发户一样炫耀权力,无聊地沉醉在权力感之中,和一般来说对权力本身的所有崇拜。单纯的‘权力政治家’或许可以造成强烈的影响,但实际上他的工作既无目标也无意义。(在我们中间,也有着一种强烈的崇拜欲望,会给他带来荣耀。)在这方面,对‘权力政治’的批评是完全正确的。”③
以上可知,将韦伯责任伦理概念归置为工具理性或目的-手段理性是理论上的近视,将责任伦理退归为“结果论”或“功利论”同样是不得要领的。“顾及后果”是政治家负责任的政治行为;政治家应当将政治作为一种“志业”,政治内在的规定中必然包括了价值理性维度,政治行为应当具有“高度伦理性”。而政治现实主义掏空了政治的内在“客观性”与“伦理性”,一切政治行为变成了“为权力而权力”,丧失内在目标的政治行为只能被浮而不实的虚荣所包围。概括之,韦伯通过区分责任伦理与效果取向价值,彰显了责任伦理的宗教-伦理维度。政治现实主义将政治与道德、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分裂开来,权力争斗构成了政治的唯一规定性,掏空政治作为“志业”的伦理属性。可见,在政治与道德关系上,韦伯并没有以“去道德化”的方式否定政治的伦理维度,恰恰相反,纯粹的权力政治是“不道德的”“无聊地沉醉在权力感之中”的政客是对作为“志业”的政治犯下了罪过的。
三、责任伦理与信念伦理的界分:批判政治理想主义
效果取向的行为还构不成真正的伦理行为,其本质上是一种技术-实践性行为。韦伯通过伦理行为与非伦理行为(效果取向的行为)的区分,阐释了责任伦理的基本内涵,尤其是“顾及后果”的责任感和以政治为业的崇高感,以此展开了对政治现实主义的批判。对政治理想主义的批判是韦伯政治社会学的重要内容之一,他借助两种伦理行为框架(责任伦理与信念伦理)展开了这一任务。这两种政治伦理都摆脱了权力政治等政治现实主义的规制,它们是对政治机会主义的拒斥,“政治伦理就是承认对作为‘事业’的政治的约束”。[瑞士]G.恩德利:《意图伦理与责任伦理——一种假对立》(上),《国外社会科学》1998年第3期。如上文所说,以责任伦理为准则的行为者在事前行动要对自己行为的可能后果有清晰的认识,尤其是政治家做出自己的政治选择的时候要“顾及后果”;以信念伦理为准则的行为者只需从行为内在价值出发,行为的后果是上帝要考虑的事。信念伦理有两个特征:(1)它是“绝对命令”。信念伦理是一种“绝对伦理”,遵守信念伦理是绝对的、无条件的。(2)它是“不問后果”的。这是与责任伦理根本区分之所在。
韦伯的责任伦理概念具有两项核心主题:一是责任伦理牵涉到某种信念;二是遵循责任伦理行事的人同样不得不对自己行动的可预见后果有所考虑。施路赫特指出,责任伦理的行为“不仅必须从道德信念的角度证明自身的正当性,而且还得从对可预见后果的估价方面证明自身的正当性”。李猛编:《韦伯:法律与价值》,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313页。这里涉及到“两种价值”的道德要素。第一个要素称为“信念价值”,第二个要素称为“效果价值”。恪守信念伦理的行为者并不是不负责任,但他只对自己行为的信念价值负责,无视对于效果价值所承担的责任。而在韦伯看来,效果价值具有伦理相关性,必须将之归并到其行为的道德正当性的考量之中。责任伦理与信念伦理一样都对信念价值负有义务,但两者的义务观是不同的。前者是历史义务观,践行的是政治价值观念,后者是绝对义务观,践行的是宗教-伦理观念。
通过区分两种伦理行为,尤其是凸显责任伦理,韦伯在政治实践上的意图是:激烈批判以信念伦理为准则的政治浪漫派和政治领域中的一切泛道德主义。韦伯是在德国在一战战败的特定背景下批判政治浪漫派或泛道德主义的,它有两个典型代表:一个是和平主义者,他们完全依循福音伦理而行事;另一个是社会主义者,倡导主张世界革命。和平主义者秉承“绝不以武力抗恶”信念,即使面对敌人入侵、国家灭亡、人民生灵涂炭,也不赞成以武力抵抗侵略者。他们在信念伦理的支配下,强调“政治诚实”的义务,认为应当公开所有的文件,哪怕是会使自己的国家受到谴责的文件。社会主义者以实现社会革命的理想为根本信念,只要有利于实现这一理想,哪怕放弃和平,多打几年战争也是可以的。韦伯认为,这样的政治浪漫派、泛道德主义者追求所谓的“纯粹信念”或“绝对伦理”,实际上是不负责任的“理想主义”:“遵照纯粹的信念伦理去追求一种终极的善,这个目标很可能会因此受到伤害,失信于好几代人,因为这是一种对后果不负责任的做法,行动者始终没有意识到,魔鬼的势力也在这里发挥着作用。”④[德]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冯克利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第115、112页。以“英雄伦理”行事,带来的却是“魔鬼”的后果;以绝对的“善念”出发,带来的却是“恶果”。 韦伯不仅以和平主义者和社会主义者为例来揭示出信念伦理在政治领域带来的消极影响,而且从学理上给出现代政治不以信念伦理为原则的依据。第一,现代社会实现了“祛魅”,一元论的、普遍化的绝对伦理即宗教伦理日益丧失合法性,现代社会不断分化,诸领域有各自不同的伦理规范。宗教伦理无法成为政治领域的绝对规范,政治伦理不能依循普遍伦理制订,建立在暴力、权力基础上的政治活动、政治关系必然要求一种“特殊伦理”。“正是人类团体所运用的这种正当暴力本身所具有的特定用途,决定着政治中一切伦理问题的特殊性。”④试图通过普遍伦理的绝对律令规制政治活动的政治浪漫派显然无视了这一点。政治浪漫派是一种无生育力的亢奋,陶醉在一种浪漫情怀之中。第二,现代世界是一个“伦理的非理性”世界。信念伦理是一种“简单思维”的伦理,它只是在这样的前提下,才构成行为者最优的道德准则:这个世界是“善果者,惟善出之;恶果者,惟恶出之”的世界。每个人只要以“简单思维”而动,即怀揣善念行动,心无旁骛,一切令人欣慰的结果便随之而来。然而,真实的情况是,世界是异常复杂的,这种复杂性在于整个世界处在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悖论之中,世界呈现出“伦理的非理性”,尤其是在政治领域。由于权力斗争和暴力是政治活动的重要构成因素,所以,无论是“靠政治而活”的人,还是“为政治而活”的人都与“魔鬼”相伴左右。在很多情况下,人们要获得“善”的结果,不得不使用道德上十分可疑的手段;而人们善良的美好愿望或良知很可能会给政治实践带来非常严重的恶果。
在韦伯看来,人们不得不在责任伦理与信念伦理、“保卫城邦”与“灵魂拯救”之间做出抉择。“采用暴力的手段并遵守责任伦理的政治行为,它所追求的一切事情,都会危及‘灵魂得救’。”②[德]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冯克利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第115、116页。在韦伯的自我抉择中,民族国家的利益是优于诸如“国际和平”“社会主义的未来”等伦理信条的,韦伯也不祈求在如此这般的信念伦理中获得灵魂的拯救。韦伯将自己的立场深深地扎根于“责任政治”的实践中。责任政治要求在政治行为中遵循责任伦理,这也是对政治家提出的道德-伦理准则。“能够深深打动人心的,是一个成熟的人(无论年龄大小),他意识到了对自己行为后果的责任,真正发自内心地感受着这一责任。然后他遵照责任伦理采取行动,在做到一定的时候,他说:‘这就是我的立场,我只能如此。’这才是真正符合人性的、令人感动的表现。”②那么,“为政治而活”的政治家需要具备什么样的能力,才能履行自己的责任,不辜负这样的“志业”?韦伯指出了三点:激情、责任感以及判断力。从某种意义上说,激情、责任感体现为宗教-伦理理性,它是一种以政治为业的强烈信念,常常表现为对政治这一事业的“献身”,实际上是对信念价值的承诺与坚守。判断力是摆脱情绪、主观想法以及抽象信念的“客观理性”,是一种冷静洞察现实的能力。拥有判斷力的政治家意味着,时刻清醒地认识到政治领域的现实,认识到自己行为与可能的后果之间的相关性,进而在深思熟虑后果断抉择,并且勇于对自己行为及其后果承担责任。判断力实际上是政治家对效果价值的伦理相关性的承认即顾及后果。只有具有这三种品质的政治家即具有责任感的政治家才能既超越了纯粹追逐权力的政治家,又能超越纯粹追求信念的政治家。
由上可见,韦伯同样不赞成以信念伦理的方式解决现代政治领域存在的政治与道德、暴力与伦理、手段与目的、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之间的悖论问题,在他看来,主张这种观点的人是政治浪漫派,只有责任伦理才能将信念与效果、手段与目的、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统一起来,只有具备责任伦理的政治家才能真正解决政治道德悖论。
价值多元论构成了现代世界的基本特征,“多神论”表征着个人所遭受的现代世界的伦理图景。在现代世界中,在公共的道德生活领域,“终极价值”“普遍信条”已然丧失了绝对权威,道德选择和伦理抉择成为了“私人化”的议题。在工具理性大行其道、理性化不断蔓延的现代性事实下,留给宗教、普遍伦理、绝对道德的领地越来越小。面对一个工具理性所宰制的世界,寻求“总体的人格”(Universal Personality)绝无可能,从绝对伦理或普遍道德出发的行为,无视后果,是一种泛道德主义。韦伯否弃了泛道德主义在政治领域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信念伦理无视现代世界的理性化趋势,以此为抉择的人只能是“政治浪漫派”或“政治上的稚童”,看似听从绝对伦理的召唤,实际上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在道德上是站不住脚的。与“政治浪漫派”相反,政治现实主义者完全基于工具理性、功利、权力斗争展开自己的政治行为,掏空了政治的内在维度,以权力政治压制了道德伦理的审查,并没有真正解决政治与道德之间的关系。责任伦理是这样一种理想类型的社会行为:该行为同时考虑了目的理性要求与价值理性要求。韦伯通过责任伦理力图将两种理性行为统一起来,至少是一种道德整合方案。真正合乎理性的道德行为必须同时满足“双重要求”:目的理性与价值理性。用施路赫特的话说,责任伦理追求着道德合宜性与效率两者间张力的平衡。[德]施路赫特:《理性化与官僚化》,顾忠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52页。责任伦理要承担“双重责任”:行为要同时满足信念价值和效果价值。以政治为业的政治家必须承担这“双重责任”,以责任伦理指导自己的行为,以责任伦理来面对现代政治的一系列矛盾与困境。在理性化世界中,如果问哪些人能够“灵魂得救”的话,那么,在韦伯看来,遵循责任伦理的政治家必然会在“灵魂得救”的群体中。
作者单位:中共中央党校马克思主义学院
责任编辑:王晓洁
关键词 政治道德 责任伦理 信念伦理 马克斯·韦伯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17)05-0049-05
“祛魅”(disenchantment)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包括政治领域在内的全部社会生活都显现出理性化或合理化(rationalization)的趋势。在此背景下,一般政治、现代政治更多地被学者以一种“技术路线图”的方式加以考察。从某种意义上说,韦伯同样如此,正如他将现代政治理解为理性的官僚制(bureaucracy,有的译成科层制)一样。然而,韦伯绝不仅仅停留在“客观性”的阐释基地上,他同时还是“价值观的旗手”,给政治生活以伦理审查,深刻地揭示出现代政治的道德伦理困境,并试图用伦理类型学解答这一困境。
一、政治道德悖论:从马基雅维利到韦伯
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马基雅维利的思想常常被诠释为政治权术学,“马基雅维利主义”成为此种类型的思想肖像。然而,他的思想不是如此单维度的,而是异常丰富的,至少它所揭示的一个命题就足以证明其自身的复杂性——政治与道德相互之间的关系。②谢惠媛:《善恶抉择:马基雅维里政治道德思想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页。正是如此,我们通过马基雅维利来引出现代政治遭遇的道德悖论问题,而这恰恰是韦伯面临的核心议题。
从思想史的角度看,马基雅维利开启了从古典政治哲学向现代政治学的转变。在对政治的阐释上,古典政治哲学从道德-伦理维度来把握政治的本质,其核心任务在于探讨“何谓善的生活”“什么是真正的公民”等诸如此类的形上问题。政治的内在本质是由道德伦理所建构的,用一句话概括,即道德先于/高于政治。关于政治阐释的古典观点,马基雅维利明显持反对态度,他以一种非/反道德主义的视角来阐释政治:道德伦理不是政治的内在规定性,政治是外在于道德伦理的,免于道德伦理干扰的政治无非是权力之间的博弈,即政治与道德是分离的,两者是一种“平行关系”。马基雅维利消除了政治的道德-伦理维度,政治家行为的准则是权力斗争的现实原则,而不是“应当”的伦理要求。“去道德化”的政治解释模式带来了一个根本问題:政治与道德之间的关系。政治行为能否摆脱道德伦理的正当性审查?政治活动尤其是权力运作一旦与道德伦理发生冲突,是依循普遍的道德法则,还是为了达到某种“善”可以采取不道德的手段?②
马基雅维利的现实主义立场解构了古典政治哲学在现代世界的合法性,但它并没有消除权力政治与道德伦理之间的矛盾问题,毋宁说,它将这个问题更直白地呈现出来。看似隶属传统政治学的政治与道德关系命题在韦伯的政治社会学那里得到了延续。政治伦理悖论议题是韦伯政治社会学中不可或缺的内容,韦伯对此非常关注,并且借助理性化框架、伦理类型学重新阐释了政治与道德、形式理性(formal rationality)与实质理性(substantive rationality)的矛盾、冲突问题,也正是基于这样的现代性问题,韦伯提出了“责任伦理”概念,并力图以此作为解决现代性政治冲突的可行方案。可以说,作为现代性的“病理学家”,韦伯提供的治疗药方便是责任伦理。在展开具体论述之前,我们简单介绍一下责任伦理和信念伦理这一对概念。韦伯将社会行为视为理解社会学的基本单位,在他看来,社会行为主要有四种:目的理性式行为、价值理性式行为、情感式(affective)行为以及传统行为。在一般社会行为的基础上,韦伯又提炼出“伦理行为”类型。他认为,从伦理的角度来看,一切行为要么是以责任伦理为准则,要么是以信念伦理(意图伦理)为根据。责任伦理(ethic of responsibility)指出,衡量一个行为的道德属性或伦理价值,在于行为的“后果”或“实际影响”;由此,衡量一个行动者的道德标准就在于,他是否预先考虑自己行动的各种后果,进而以可预见性的“行为后果”负责地、恰如其分地规制自己行动的方向,确定自己行动的计划,并且勇于为自己行为后果承担责任;信念伦理(ethic of conviction)则指出,不应当从行为外部因素——最重要的就是行为后果——衡量一个行为的道德属性或伦理价值,行动者的内在信念是衡量一个行为伦理价值的唯一根据;由此,行动者无需对行为的后果负责,“顾及后果”也许是上帝要考虑的事。总之,两种伦理行为不仅全然不同,而且存在着“极其深刻的对立”。雷蒙·阿隆将其理解为“工具格”与“道德格”的悖论。“工具格”态度,追求产生符合预期目标的结果,以一种手段-目的的思维观察世界,来分析自我行为。“道德格”态度,不考虑事件本身,不顾他人意愿,从自己内在道德信念为人处世、讲话行事。[法]雷蒙·阿隆:《社会学主要思潮》,葛智强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第354页。
韦伯推崇的是责任伦理,并将其作为解决政治道德悖论的应对之策。他是如何通过责任伦理来寻求解释、解决现代政治的道德困境的?一是通过区分责任伦理与效果取向价值,批判政治现实主义;二是通过区分责任伦理与信念伦理,批判政治理想主义。
二、责任伦理与效果价值的界分:批判政治现实主义
要准确理解韦伯关于伦理的诸多概念,现代政治的伦理议题,必须回到康德伦理学。在康德传统里,人类实践活动可以分为两个领域,这两个领域对应着两种行为模式:技术-实践性行为与道德-实践性行为。技术-实践性行为所遵循或追求的价值是“效果价值”或“功利价值”。在康德主义的立场上,“效果价值”或“功利价值”仅仅是一种文化价值,不足以构成“伦理”,它们只有在前康德主义(比如幸福论、功利论)的基地上,才能“配得上”伦理的“雅号”。立足于康德的技术-实践性行为与道德-实践性行为、伦理与功利之间的分野,韦伯有效地区分出效果取向行动与价值取向行动两种不同的行为模式。“取自康德传统的技术-实践性行动与道德-实践性行动之分,审慎与伦理之分,在韦伯的思路中都是很关键的。”李猛编:《韦伯:法律与价值》,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280页。很显然,韦伯将责任伦理领会为规范-实践性行为,以效果为取向、以功利为考量的行为是属于技术-实践领域的。可见,韦伯是在康德主义基础上建构自己的伦理类型学的,责任伦理的首要特征就是对前康德主义的功利论或后果论的批判,进行功利价值与伦理价值的区分,“它所关注的不是工具理性的‘目的-手段’的事实关联,而是承担行为后果的‘当为’,即价值关联”。冯钢:《责任伦理与信念伦理:韦伯伦理思想中的康德主义》,《社会学研究》2001年第4期。但问题的关键在于,责任伦理概念包括了效果价值,并且它是责任伦理优于信念伦理的核心要素,由此出现的疑问是:责任伦理中的效果价值或“顾及后果”的原则是否是一种目的论或结果论原则?“顾及后果”原则会不会最终将责任伦理引向了前康德主义的目的论?仔细分析韦伯的相关论述,我们可以很明显地获得这样的认识:不能把责任伦理退化理解为结果论。虽然责任伦理和结果论都注重后果,但责任伦理是一种在行为发生之前、行为选择之时的顾及后果,是行为者对自己行为的预期后果、可能出现的后果(尤其是副作用)所进行的理性考察与伦理审视,或者说,是对可能出现的后果的一种道德反思,这种反思在很大程度上关切的是怎样防止最坏结果,怎样达到最好效果有时倒是第二位的考量;而结果论完全是把事后的结果好坏作为客观的道德评价根据。另外,责任伦理之顾及后果不是或不仅仅是影响自己的后果,而是社会公共利益。对长远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考虑,本身就带有超越一般功利的道德蕴含。 以“可计算性”为核心的工具理性日益成为现代世界的主导法则,政治领域也不断官僚化,日益成为不可抗拒的“铜墙铁壁”——韦伯将其形象地描绘为“铁笼”(iron cage)。正是洞察到现代世界的合理化趋势,韦伯立足于“价值中立”的方法论,将“现代性政治”本质性地阐释为官僚制和权力政治。在现代性政治中,政治行为遵循的无非是基于工具理性的效率原则,或者是基于利益计算的权力斗争原则,它们都从属于康德-韦伯意义中的技术-实践性领域。政治已被掏空,其内在的道德世界已然轰然倒塌,效率、权力斗争、利益驱动等构成了政治运作、政治家行为的唯一“信仰”,这便是政治现实主义的原则。韦伯对这样的政治现实主义持强烈的批判态度。如何看待政治?如何从事政治?政治家如何行为?韦伯的《以政治为业》演讲给出了答案。那就是,把政治作为一种“志业”(Beruf)。Beruf,从字面上来说,就是职业,但韦伯赋予了人类世俗职业以宗教-伦理意义。韦伯不是仅停留在现实主义层面上理解世俗政治活动,而是要赋予政治以宗教-伦理的维度,他心目中的作为志业的政治应当是内嵌使命的责任政治。“现实主义者”所推崇的政治(典型表现就是权力政治)与“志业”全然无关、相差甚远。在权力政治中,从事政治的人是“依靠政治而活”的人,追求权力是他们天然的欲求,这样的欲求塑造了政治行为的“非伦理”的主观性。“这种追求权力的行为,一旦不再具有客观性,不是忘我地效力于‘事业’,而变为纯属个人的自我陶醉,他便开始对自己职业的崇高精神犯下了罪过。”②③[德]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冯克利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第101~103页。与以政治为业的政治家不同,“依靠政治而活”的政客深陷政治现实主义的泥沼中,完全缺乏客观性和责任心,权力完全沦落为世俗化的目的,正是由于政客缺少为某一“事业”献身的精神,由此,即便他获得了外在的世俗成就,“也免不了为万物皆空的神咒所吞噬”。②韦伯并不停留在“政治科学化”的阐释层面上,而是有着强烈的政治价值立场,他持一种责任伦理的政治观,并以此为基准展开对政治现实主义的批判,这一点又突出地表现为对权力政治的批判。不可否认,俾斯麦的政治实践给予韦伯支配社会学以重要影响,韦伯对于权力的理解多多少少也带有其烙印,但他深刻洞察到俾斯麦式权力政治的弊端:对单纯权力无批判地接受,由此导向无目标的世俗政治。1917年,韦伯在慕尼黑的著名演讲中清晰明了地表达出他对“权力政治”的批判性立场:“对政治力量最最有害的歪曲,莫过于像暴发户一样炫耀权力,无聊地沉醉在权力感之中,和一般来说对权力本身的所有崇拜。单纯的‘权力政治家’或许可以造成强烈的影响,但实际上他的工作既无目标也无意义。(在我们中间,也有着一种强烈的崇拜欲望,会给他带来荣耀。)在这方面,对‘权力政治’的批评是完全正确的。”③
以上可知,将韦伯责任伦理概念归置为工具理性或目的-手段理性是理论上的近视,将责任伦理退归为“结果论”或“功利论”同样是不得要领的。“顾及后果”是政治家负责任的政治行为;政治家应当将政治作为一种“志业”,政治内在的规定中必然包括了价值理性维度,政治行为应当具有“高度伦理性”。而政治现实主义掏空了政治的内在“客观性”与“伦理性”,一切政治行为变成了“为权力而权力”,丧失内在目标的政治行为只能被浮而不实的虚荣所包围。概括之,韦伯通过区分责任伦理与效果取向价值,彰显了责任伦理的宗教-伦理维度。政治现实主义将政治与道德、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分裂开来,权力争斗构成了政治的唯一规定性,掏空政治作为“志业”的伦理属性。可见,在政治与道德关系上,韦伯并没有以“去道德化”的方式否定政治的伦理维度,恰恰相反,纯粹的权力政治是“不道德的”“无聊地沉醉在权力感之中”的政客是对作为“志业”的政治犯下了罪过的。
三、责任伦理与信念伦理的界分:批判政治理想主义
效果取向的行为还构不成真正的伦理行为,其本质上是一种技术-实践性行为。韦伯通过伦理行为与非伦理行为(效果取向的行为)的区分,阐释了责任伦理的基本内涵,尤其是“顾及后果”的责任感和以政治为业的崇高感,以此展开了对政治现实主义的批判。对政治理想主义的批判是韦伯政治社会学的重要内容之一,他借助两种伦理行为框架(责任伦理与信念伦理)展开了这一任务。这两种政治伦理都摆脱了权力政治等政治现实主义的规制,它们是对政治机会主义的拒斥,“政治伦理就是承认对作为‘事业’的政治的约束”。[瑞士]G.恩德利:《意图伦理与责任伦理——一种假对立》(上),《国外社会科学》1998年第3期。如上文所说,以责任伦理为准则的行为者在事前行动要对自己行为的可能后果有清晰的认识,尤其是政治家做出自己的政治选择的时候要“顾及后果”;以信念伦理为准则的行为者只需从行为内在价值出发,行为的后果是上帝要考虑的事。信念伦理有两个特征:(1)它是“绝对命令”。信念伦理是一种“绝对伦理”,遵守信念伦理是绝对的、无条件的。(2)它是“不問后果”的。这是与责任伦理根本区分之所在。
韦伯的责任伦理概念具有两项核心主题:一是责任伦理牵涉到某种信念;二是遵循责任伦理行事的人同样不得不对自己行动的可预见后果有所考虑。施路赫特指出,责任伦理的行为“不仅必须从道德信念的角度证明自身的正当性,而且还得从对可预见后果的估价方面证明自身的正当性”。李猛编:《韦伯:法律与价值》,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313页。这里涉及到“两种价值”的道德要素。第一个要素称为“信念价值”,第二个要素称为“效果价值”。恪守信念伦理的行为者并不是不负责任,但他只对自己行为的信念价值负责,无视对于效果价值所承担的责任。而在韦伯看来,效果价值具有伦理相关性,必须将之归并到其行为的道德正当性的考量之中。责任伦理与信念伦理一样都对信念价值负有义务,但两者的义务观是不同的。前者是历史义务观,践行的是政治价值观念,后者是绝对义务观,践行的是宗教-伦理观念。
通过区分两种伦理行为,尤其是凸显责任伦理,韦伯在政治实践上的意图是:激烈批判以信念伦理为准则的政治浪漫派和政治领域中的一切泛道德主义。韦伯是在德国在一战战败的特定背景下批判政治浪漫派或泛道德主义的,它有两个典型代表:一个是和平主义者,他们完全依循福音伦理而行事;另一个是社会主义者,倡导主张世界革命。和平主义者秉承“绝不以武力抗恶”信念,即使面对敌人入侵、国家灭亡、人民生灵涂炭,也不赞成以武力抵抗侵略者。他们在信念伦理的支配下,强调“政治诚实”的义务,认为应当公开所有的文件,哪怕是会使自己的国家受到谴责的文件。社会主义者以实现社会革命的理想为根本信念,只要有利于实现这一理想,哪怕放弃和平,多打几年战争也是可以的。韦伯认为,这样的政治浪漫派、泛道德主义者追求所谓的“纯粹信念”或“绝对伦理”,实际上是不负责任的“理想主义”:“遵照纯粹的信念伦理去追求一种终极的善,这个目标很可能会因此受到伤害,失信于好几代人,因为这是一种对后果不负责任的做法,行动者始终没有意识到,魔鬼的势力也在这里发挥着作用。”④[德]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冯克利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第115、112页。以“英雄伦理”行事,带来的却是“魔鬼”的后果;以绝对的“善念”出发,带来的却是“恶果”。 韦伯不仅以和平主义者和社会主义者为例来揭示出信念伦理在政治领域带来的消极影响,而且从学理上给出现代政治不以信念伦理为原则的依据。第一,现代社会实现了“祛魅”,一元论的、普遍化的绝对伦理即宗教伦理日益丧失合法性,现代社会不断分化,诸领域有各自不同的伦理规范。宗教伦理无法成为政治领域的绝对规范,政治伦理不能依循普遍伦理制订,建立在暴力、权力基础上的政治活动、政治关系必然要求一种“特殊伦理”。“正是人类团体所运用的这种正当暴力本身所具有的特定用途,决定着政治中一切伦理问题的特殊性。”④试图通过普遍伦理的绝对律令规制政治活动的政治浪漫派显然无视了这一点。政治浪漫派是一种无生育力的亢奋,陶醉在一种浪漫情怀之中。第二,现代世界是一个“伦理的非理性”世界。信念伦理是一种“简单思维”的伦理,它只是在这样的前提下,才构成行为者最优的道德准则:这个世界是“善果者,惟善出之;恶果者,惟恶出之”的世界。每个人只要以“简单思维”而动,即怀揣善念行动,心无旁骛,一切令人欣慰的结果便随之而来。然而,真实的情况是,世界是异常复杂的,这种复杂性在于整个世界处在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悖论之中,世界呈现出“伦理的非理性”,尤其是在政治领域。由于权力斗争和暴力是政治活动的重要构成因素,所以,无论是“靠政治而活”的人,还是“为政治而活”的人都与“魔鬼”相伴左右。在很多情况下,人们要获得“善”的结果,不得不使用道德上十分可疑的手段;而人们善良的美好愿望或良知很可能会给政治实践带来非常严重的恶果。
在韦伯看来,人们不得不在责任伦理与信念伦理、“保卫城邦”与“灵魂拯救”之间做出抉择。“采用暴力的手段并遵守责任伦理的政治行为,它所追求的一切事情,都会危及‘灵魂得救’。”②[德]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冯克利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第115、116页。在韦伯的自我抉择中,民族国家的利益是优于诸如“国际和平”“社会主义的未来”等伦理信条的,韦伯也不祈求在如此这般的信念伦理中获得灵魂的拯救。韦伯将自己的立场深深地扎根于“责任政治”的实践中。责任政治要求在政治行为中遵循责任伦理,这也是对政治家提出的道德-伦理准则。“能够深深打动人心的,是一个成熟的人(无论年龄大小),他意识到了对自己行为后果的责任,真正发自内心地感受着这一责任。然后他遵照责任伦理采取行动,在做到一定的时候,他说:‘这就是我的立场,我只能如此。’这才是真正符合人性的、令人感动的表现。”②那么,“为政治而活”的政治家需要具备什么样的能力,才能履行自己的责任,不辜负这样的“志业”?韦伯指出了三点:激情、责任感以及判断力。从某种意义上说,激情、责任感体现为宗教-伦理理性,它是一种以政治为业的强烈信念,常常表现为对政治这一事业的“献身”,实际上是对信念价值的承诺与坚守。判断力是摆脱情绪、主观想法以及抽象信念的“客观理性”,是一种冷静洞察现实的能力。拥有判斷力的政治家意味着,时刻清醒地认识到政治领域的现实,认识到自己行为与可能的后果之间的相关性,进而在深思熟虑后果断抉择,并且勇于对自己行为及其后果承担责任。判断力实际上是政治家对效果价值的伦理相关性的承认即顾及后果。只有具有这三种品质的政治家即具有责任感的政治家才能既超越了纯粹追逐权力的政治家,又能超越纯粹追求信念的政治家。
由上可见,韦伯同样不赞成以信念伦理的方式解决现代政治领域存在的政治与道德、暴力与伦理、手段与目的、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之间的悖论问题,在他看来,主张这种观点的人是政治浪漫派,只有责任伦理才能将信念与效果、手段与目的、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统一起来,只有具备责任伦理的政治家才能真正解决政治道德悖论。
价值多元论构成了现代世界的基本特征,“多神论”表征着个人所遭受的现代世界的伦理图景。在现代世界中,在公共的道德生活领域,“终极价值”“普遍信条”已然丧失了绝对权威,道德选择和伦理抉择成为了“私人化”的议题。在工具理性大行其道、理性化不断蔓延的现代性事实下,留给宗教、普遍伦理、绝对道德的领地越来越小。面对一个工具理性所宰制的世界,寻求“总体的人格”(Universal Personality)绝无可能,从绝对伦理或普遍道德出发的行为,无视后果,是一种泛道德主义。韦伯否弃了泛道德主义在政治领域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信念伦理无视现代世界的理性化趋势,以此为抉择的人只能是“政治浪漫派”或“政治上的稚童”,看似听从绝对伦理的召唤,实际上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在道德上是站不住脚的。与“政治浪漫派”相反,政治现实主义者完全基于工具理性、功利、权力斗争展开自己的政治行为,掏空了政治的内在维度,以权力政治压制了道德伦理的审查,并没有真正解决政治与道德之间的关系。责任伦理是这样一种理想类型的社会行为:该行为同时考虑了目的理性要求与价值理性要求。韦伯通过责任伦理力图将两种理性行为统一起来,至少是一种道德整合方案。真正合乎理性的道德行为必须同时满足“双重要求”:目的理性与价值理性。用施路赫特的话说,责任伦理追求着道德合宜性与效率两者间张力的平衡。[德]施路赫特:《理性化与官僚化》,顾忠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52页。责任伦理要承担“双重责任”:行为要同时满足信念价值和效果价值。以政治为业的政治家必须承担这“双重责任”,以责任伦理指导自己的行为,以责任伦理来面对现代政治的一系列矛盾与困境。在理性化世界中,如果问哪些人能够“灵魂得救”的话,那么,在韦伯看来,遵循责任伦理的政治家必然会在“灵魂得救”的群体中。
作者单位:中共中央党校马克思主义学院
责任编辑:王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