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各区、县国土分局,各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有关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关于规范房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9]327号)、《关于办理租赁土地上的房地产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地权[2009]540号)有效期即将届满,现合并修改,并将修订后的《关于规范房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