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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资源犯罪的现状
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违反环境保护法,污染或者破坏环境资源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依照《刑法》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根据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的规定,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主要包括“污染环境的犯罪”和“破坏自然资源的犯罪”两种类型,共有15个罪名。
根据以上两种类型来划分,目前我国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污染环境的犯罪
1.严重环境污染案件频发。一些企业或个人由于疏忽管理。或者为了谋取利益,致使大量的污染物甚至是有毒物质流到江河中在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同时,也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损失,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甚至是直接损害。2005年,全国发生环境污染纠纷5万起。2006年,全国环境投诉达60万人次,比2005年增加了30%。2007年发生在河南的卢氏铅中毒事件,由于冶炼技术、设备落后,相关部门执法不利,最终导致437人铅中毒,成为中国最为严重的铅中毒事件之一。
2.非法进口“洋垃圾”。根据《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解释来看,“洋垃圾”实际上就是固体废弃物,也就是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我国《刑法》第339条对于非法进口固体废弃物的行为做了相关规定,但此类案件仍然常常发生。某些单位、个人为谋取非法利润,大量将境外“洋垃圾”偷运入境,使得走私固体废弃物的违法犯罪越来越严重。
(二)破坏自然资源的犯罪
1.破坏环境资源、野生动植物。据林业公安机关早几年的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发生危害森林资源的案件有10万多起,其中构成犯罪的有2万多起。这2万多起危害森林资源的犯罪又大多是盗伐、滥伐林木案件。据国家林业局2002年11月的通报,该年6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为期三个月的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活动专项斗争中,全国森林公安机关供查处各类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案件3.7万起。处理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四五万人次,收缴木材6万平方米,野生动物150万只。在国家林业局公布的10起盗伐、滥伐林木的大案中。被盗伐、滥伐的林木达14055.81万立方米。此类案件涉案的数量一般较大,且涉案人员较多。
2.破坏矿产资源。当前破坏矿产资源的违法犯罪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采矿人在没有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盗采、滥采;二是哄抢矿产资源;三是越界进行开采;四是有些矿山虽然取得了采矿许可证,但不安设计进行开采,而且采富弃贫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
3.非法占用农用地。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人均耕地面积只有0.101公顷,不到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2,因此合理利用、保护耕地对我们至关重要。但是一些个人或企业单位,为了自己的利益,却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不合理的开发。
二、环境资源犯罪是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现的,有其复杂的原因
对此将从以下相关方面作简要分析:
(一)从社会看,主要有以下一些原因
1.社会发展的影响。自从实行市场经济后,打破了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一切都由国家统揽统管的局面,使个人和单位的利益直接与自己的行为挂起钩来,于是一些个人和单位不择手段的追求经济利益,因而出现了大量的违法排污、非法捕杀珍稀动物和盗伐、滥伐珍惜林木和森林的违法犯罪行为。开放政策的实施,为走私固体废物、走私珍稀动植物及珍稀动植物制品等犯罪提供了方便。这其中单位犯罪尤其引人注意,因为在过去计划经济的条件下,单位没有或者很少有独立的经济利益,但是自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后,不仅使国有企业有了相对独立的自主经营权和明确的责任权利,而且还出现了一大批拥有自己小集团利益的集体企业、合资企业和私营企业。
2.法律的不完善。我国目前有40多部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但由于多为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其中的一些内容已不能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如“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原因使得一些企业无视环保工作的存在。据环保部门的统计表明,大型企业治污设施每天运行费用在10万元左右,企业环境违法的成本平均不及治理成本的10%,不及危害代价的20%。正因此,一些企业宁愿违法排污也不愿治污。而1997年的新刑法虽然在环境资源犯罪的立法上取得了很大进步,但仍然存在不少的缺陷。如按照刑法第151条的规定,凡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最高刑可至死刑,但根据第341条的规定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最高刑是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显然两者的刑罚不协调。
3.执法机制的不健全。各职能部门之间执法权的配置不恰当。当前,我国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实行统一监管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这样一来,在环境执法过程中,针对各种利益的冲突,作为不同执法主体的各职能部门的行政权力就会发生不同程度的碰撞,从而影响到环境执法的效率。如有的林业部门工作人员迁就当地领导要求,对工程建设占用林地不严格审查把关,违规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对违法占用林地、砍伐林木睁只眼闭只眼,个别的甚至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参与违法,共同犯罪。执法人员及有关主管部门缺乏法律意识,有法不依。近年来,环保机构尤其是某些基层环保机构在进入问题上把关不严,使许多不懂业务、文化程度和政治素质不高的人进入了环境执法队伍。这些人员由于不熟悉环境法律规定且缺乏必要的行政执法素养能力,在环境执法过程中,对某些问题,或随心所欲,或依个人利益关系去处理,使执法不当的现象时有发生,从而降低了地方环境执法的效率。还有的环保机关处于部门保护主义的考虑,常常“以罚代刑”,对明知已构成犯罪的案件也不移交司法机关,只做出罚款了事。也正因此,使得犯罪分子有机可乘,通过破坏环境资源等犯罪行为来牟取暴利。还有一些地方领导为了增加本地的财政收入,树立自己的“政绩”,在处理当地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资源的关系上,在处理经济建设与环境建设关系上,往往为了一时的政绩而置国家法律、中央政令于不顾,不惜以牺牲森林资源、破坏自然资源为代价,任意占用林地、毁林搞形象工程。有的甚至在环保项目可能涉及到地方经济利益时,利用职权不适当的干预环境执法。
(二)从犯罪分子本人看,存在主客观两方面的原因
1.就主观原因而言,唯利是图是犯罪分子实施环境资源犯罪的重要诱因。环境资源犯罪分子很少是为了危害环境而危害环境的,他们大多是为了从危害环境资源的犯罪活动中牟取暴利。有的犯罪分子正是在这种利益的驱动下,公然置国家法律、法令于不顾,大肆从事破坏环境和污染环境的犯罪活动。特别是在那些盗伐滥伐森林、非法捕杀珍稀动物等破坏自然资源的案件中,更是如此。有国际学者估计,全球野生动物的非法贸易已在毒品、军火之后,排行第三,其数额达100亿美元。
2.就客观原因而言,国家有关环境资源犯罪的法律宣传不 够。许多犯罪分子法律意识淡薄,甚至没有法律意识,致使一些犯罪分子触犯了刑法还不知道。如一农民收购了一些蛙类准备去外地出售,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送某大学生命科学学院鉴定,其中有不少属虎纹蛙,是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司法机关据此对该被告定罪。在庭审中,被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觉得冤的是他不知道这些动物属国家野生保护动物。试想,如果连办案人员都要送有关专门机构鉴定才能够判断是否是国家野生保护动物,又如何让那些常年居住在深…里的农民准确的分辨出哪些是可猎捕、可收购的动物,哪些是国家保护的、不可猎捕不可收购的动物呢?又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公布实施的《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滥伐林木罪的对象也包括农民自己栽种的成片林木,而实际上由于对此规定宣传不够,很多人可能根本就不知道有此规定,因而走上犯罪道路。
三、环境资源犯罪的防范对策
(一)立法对策
1.要从内容到形式完善打击环境资源犯罪的法律体系。就内容而言,又包括两方面:
(1)要完善与环境资源犯罪相关的法律法规。环境资源犯罪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其行政从属性,刑法中规定的环境资源犯罪均以违反一定的行政法规为前提和基础,因此行政法规的完善就显得格外重要。同时也需要加强环境保护法的完善,因为环境保护法对于预防环境犯罪有着重要的作用。当然,我国在这方面也做了不少努力。如近两年新公布的《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2)尽管1997年的新刑法在环境立法上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仍存在不少缺陷。在新刑法分则第六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罪”中所设罪名偏少,对诸如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环境噪声污染、破坏草原资源行为、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行为等,缺乏刑罚的严厉性,这些方面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还有的条文规定不严谨,给法的适用带来困难。如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其规定须是由过失行为造成的严重污染结果才能够适用本最,否则以其他罪名论处。但是实践中许多实例表明污染环境犯罪,并非都由过失犯罪构成,其中一些是行为人故意所为(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所以在立法上应加强对相关法条的解释,避免在应用法条时有歧义而不知道以哪个罪名论处。另外,在环境资源犯罪中应当增加与危险犯相关的内容。所谓“危险”可以意味着没有具体的灾害发生,也可以意味着眼前就有灾情发生。而在环境资源犯罪的实践过程中,有许多污染环境的违法排污行为可能并未达到刑法要求的严重程度,但其排污行为却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只是由于其具有潜伏性,所以不易被发现。如果法条的规定不涉及处罚危险犯的内容,就难以有效的制裁环境污染犯罪。
(二)执法对策
1.提高执法力度。执法者要严肃执法、文明执法,以预防犯罪为主要目的,而不是以惩罚犯罪为目的;严厉打击犯罪,加大执法力度,不受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且在执法过程中,应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徇私枉法。
2.改革现行环境执法体制,加强环保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合作。实践中经常存在环保机关“以罚代刑”的错误做法,这要么与环保机关的刑事法律知识不足有关,要么与部门保护主义有关。针对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不移送司法机关的现象应严加查处。同时环保机构与司法机构之间应当加强联系,共同打击环境资源犯罪。
3.革新传统的地方干部考核方式。提高环境执法人员的素质。为防止地方某些领导干部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环境保护,有效预防其对环境执法的不当干预,应革新传统的地方干部考核方式,将环境保护作为与经济发展并重的一个指标来衡量地方各级领导的政绩,并严格考核程序,消灭地方保护主义对环境执法的干预。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把用人关,坚决杜绝违法进入现象;同时,应加大本系统内部人员的考核与培训,提高环境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与执法水平。
(三)社会对策
1.在全社会树立良好的环境伦理道德观念。树立良好的环境伦理道德观念,增强人们的环境生态意识,激发人们保护环境的道德责任感,是预防环境资源犯罪的基础。如积极宣传吃野生保护动物的行为是违法,使人们意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从源头来预防破坏自然资源犯罪等。
2.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并在畅通公众参与举报、揭发环境资源犯罪的渠道等方面作相应的努力。如健全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信访制度,设立举报电话,指派专人受理群众的投诉,加速执法决策的公开化和执件。从而使社会公众参与到环保活动中,与环保部门一起预防和打击环境资源犯罪的违法行为。
环境是人类生存的重要条件之一,环境资源犯罪的出现危害了整个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针对这一行为,我们应当严厉打击。同时,我们也要从自己做起,时刻不忘保护环境的重要意义,为维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而努力。
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违反环境保护法,污染或者破坏环境资源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依照《刑法》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根据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的规定,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主要包括“污染环境的犯罪”和“破坏自然资源的犯罪”两种类型,共有15个罪名。
根据以上两种类型来划分,目前我国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污染环境的犯罪
1.严重环境污染案件频发。一些企业或个人由于疏忽管理。或者为了谋取利益,致使大量的污染物甚至是有毒物质流到江河中在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同时,也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损失,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甚至是直接损害。2005年,全国发生环境污染纠纷5万起。2006年,全国环境投诉达60万人次,比2005年增加了30%。2007年发生在河南的卢氏铅中毒事件,由于冶炼技术、设备落后,相关部门执法不利,最终导致437人铅中毒,成为中国最为严重的铅中毒事件之一。
2.非法进口“洋垃圾”。根据《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解释来看,“洋垃圾”实际上就是固体废弃物,也就是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我国《刑法》第339条对于非法进口固体废弃物的行为做了相关规定,但此类案件仍然常常发生。某些单位、个人为谋取非法利润,大量将境外“洋垃圾”偷运入境,使得走私固体废弃物的违法犯罪越来越严重。
(二)破坏自然资源的犯罪
1.破坏环境资源、野生动植物。据林业公安机关早几年的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发生危害森林资源的案件有10万多起,其中构成犯罪的有2万多起。这2万多起危害森林资源的犯罪又大多是盗伐、滥伐林木案件。据国家林业局2002年11月的通报,该年6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为期三个月的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活动专项斗争中,全国森林公安机关供查处各类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案件3.7万起。处理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四五万人次,收缴木材6万平方米,野生动物150万只。在国家林业局公布的10起盗伐、滥伐林木的大案中。被盗伐、滥伐的林木达14055.81万立方米。此类案件涉案的数量一般较大,且涉案人员较多。
2.破坏矿产资源。当前破坏矿产资源的违法犯罪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采矿人在没有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盗采、滥采;二是哄抢矿产资源;三是越界进行开采;四是有些矿山虽然取得了采矿许可证,但不安设计进行开采,而且采富弃贫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
3.非法占用农用地。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人均耕地面积只有0.101公顷,不到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2,因此合理利用、保护耕地对我们至关重要。但是一些个人或企业单位,为了自己的利益,却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不合理的开发。
二、环境资源犯罪是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现的,有其复杂的原因
对此将从以下相关方面作简要分析:
(一)从社会看,主要有以下一些原因
1.社会发展的影响。自从实行市场经济后,打破了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一切都由国家统揽统管的局面,使个人和单位的利益直接与自己的行为挂起钩来,于是一些个人和单位不择手段的追求经济利益,因而出现了大量的违法排污、非法捕杀珍稀动物和盗伐、滥伐珍惜林木和森林的违法犯罪行为。开放政策的实施,为走私固体废物、走私珍稀动植物及珍稀动植物制品等犯罪提供了方便。这其中单位犯罪尤其引人注意,因为在过去计划经济的条件下,单位没有或者很少有独立的经济利益,但是自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后,不仅使国有企业有了相对独立的自主经营权和明确的责任权利,而且还出现了一大批拥有自己小集团利益的集体企业、合资企业和私营企业。
2.法律的不完善。我国目前有40多部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但由于多为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其中的一些内容已不能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如“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原因使得一些企业无视环保工作的存在。据环保部门的统计表明,大型企业治污设施每天运行费用在10万元左右,企业环境违法的成本平均不及治理成本的10%,不及危害代价的20%。正因此,一些企业宁愿违法排污也不愿治污。而1997年的新刑法虽然在环境资源犯罪的立法上取得了很大进步,但仍然存在不少的缺陷。如按照刑法第151条的规定,凡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最高刑可至死刑,但根据第341条的规定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最高刑是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显然两者的刑罚不协调。
3.执法机制的不健全。各职能部门之间执法权的配置不恰当。当前,我国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实行统一监管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这样一来,在环境执法过程中,针对各种利益的冲突,作为不同执法主体的各职能部门的行政权力就会发生不同程度的碰撞,从而影响到环境执法的效率。如有的林业部门工作人员迁就当地领导要求,对工程建设占用林地不严格审查把关,违规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对违法占用林地、砍伐林木睁只眼闭只眼,个别的甚至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参与违法,共同犯罪。执法人员及有关主管部门缺乏法律意识,有法不依。近年来,环保机构尤其是某些基层环保机构在进入问题上把关不严,使许多不懂业务、文化程度和政治素质不高的人进入了环境执法队伍。这些人员由于不熟悉环境法律规定且缺乏必要的行政执法素养能力,在环境执法过程中,对某些问题,或随心所欲,或依个人利益关系去处理,使执法不当的现象时有发生,从而降低了地方环境执法的效率。还有的环保机关处于部门保护主义的考虑,常常“以罚代刑”,对明知已构成犯罪的案件也不移交司法机关,只做出罚款了事。也正因此,使得犯罪分子有机可乘,通过破坏环境资源等犯罪行为来牟取暴利。还有一些地方领导为了增加本地的财政收入,树立自己的“政绩”,在处理当地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资源的关系上,在处理经济建设与环境建设关系上,往往为了一时的政绩而置国家法律、中央政令于不顾,不惜以牺牲森林资源、破坏自然资源为代价,任意占用林地、毁林搞形象工程。有的甚至在环保项目可能涉及到地方经济利益时,利用职权不适当的干预环境执法。
(二)从犯罪分子本人看,存在主客观两方面的原因
1.就主观原因而言,唯利是图是犯罪分子实施环境资源犯罪的重要诱因。环境资源犯罪分子很少是为了危害环境而危害环境的,他们大多是为了从危害环境资源的犯罪活动中牟取暴利。有的犯罪分子正是在这种利益的驱动下,公然置国家法律、法令于不顾,大肆从事破坏环境和污染环境的犯罪活动。特别是在那些盗伐滥伐森林、非法捕杀珍稀动物等破坏自然资源的案件中,更是如此。有国际学者估计,全球野生动物的非法贸易已在毒品、军火之后,排行第三,其数额达100亿美元。
2.就客观原因而言,国家有关环境资源犯罪的法律宣传不 够。许多犯罪分子法律意识淡薄,甚至没有法律意识,致使一些犯罪分子触犯了刑法还不知道。如一农民收购了一些蛙类准备去外地出售,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送某大学生命科学学院鉴定,其中有不少属虎纹蛙,是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司法机关据此对该被告定罪。在庭审中,被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觉得冤的是他不知道这些动物属国家野生保护动物。试想,如果连办案人员都要送有关专门机构鉴定才能够判断是否是国家野生保护动物,又如何让那些常年居住在深…里的农民准确的分辨出哪些是可猎捕、可收购的动物,哪些是国家保护的、不可猎捕不可收购的动物呢?又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公布实施的《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滥伐林木罪的对象也包括农民自己栽种的成片林木,而实际上由于对此规定宣传不够,很多人可能根本就不知道有此规定,因而走上犯罪道路。
三、环境资源犯罪的防范对策
(一)立法对策
1.要从内容到形式完善打击环境资源犯罪的法律体系。就内容而言,又包括两方面:
(1)要完善与环境资源犯罪相关的法律法规。环境资源犯罪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其行政从属性,刑法中规定的环境资源犯罪均以违反一定的行政法规为前提和基础,因此行政法规的完善就显得格外重要。同时也需要加强环境保护法的完善,因为环境保护法对于预防环境犯罪有着重要的作用。当然,我国在这方面也做了不少努力。如近两年新公布的《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2)尽管1997年的新刑法在环境立法上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仍存在不少缺陷。在新刑法分则第六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罪”中所设罪名偏少,对诸如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环境噪声污染、破坏草原资源行为、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行为等,缺乏刑罚的严厉性,这些方面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还有的条文规定不严谨,给法的适用带来困难。如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其规定须是由过失行为造成的严重污染结果才能够适用本最,否则以其他罪名论处。但是实践中许多实例表明污染环境犯罪,并非都由过失犯罪构成,其中一些是行为人故意所为(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所以在立法上应加强对相关法条的解释,避免在应用法条时有歧义而不知道以哪个罪名论处。另外,在环境资源犯罪中应当增加与危险犯相关的内容。所谓“危险”可以意味着没有具体的灾害发生,也可以意味着眼前就有灾情发生。而在环境资源犯罪的实践过程中,有许多污染环境的违法排污行为可能并未达到刑法要求的严重程度,但其排污行为却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只是由于其具有潜伏性,所以不易被发现。如果法条的规定不涉及处罚危险犯的内容,就难以有效的制裁环境污染犯罪。
(二)执法对策
1.提高执法力度。执法者要严肃执法、文明执法,以预防犯罪为主要目的,而不是以惩罚犯罪为目的;严厉打击犯罪,加大执法力度,不受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且在执法过程中,应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徇私枉法。
2.改革现行环境执法体制,加强环保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合作。实践中经常存在环保机关“以罚代刑”的错误做法,这要么与环保机关的刑事法律知识不足有关,要么与部门保护主义有关。针对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不移送司法机关的现象应严加查处。同时环保机构与司法机构之间应当加强联系,共同打击环境资源犯罪。
3.革新传统的地方干部考核方式。提高环境执法人员的素质。为防止地方某些领导干部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环境保护,有效预防其对环境执法的不当干预,应革新传统的地方干部考核方式,将环境保护作为与经济发展并重的一个指标来衡量地方各级领导的政绩,并严格考核程序,消灭地方保护主义对环境执法的干预。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把用人关,坚决杜绝违法进入现象;同时,应加大本系统内部人员的考核与培训,提高环境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与执法水平。
(三)社会对策
1.在全社会树立良好的环境伦理道德观念。树立良好的环境伦理道德观念,增强人们的环境生态意识,激发人们保护环境的道德责任感,是预防环境资源犯罪的基础。如积极宣传吃野生保护动物的行为是违法,使人们意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从源头来预防破坏自然资源犯罪等。
2.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并在畅通公众参与举报、揭发环境资源犯罪的渠道等方面作相应的努力。如健全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信访制度,设立举报电话,指派专人受理群众的投诉,加速执法决策的公开化和执件。从而使社会公众参与到环保活动中,与环保部门一起预防和打击环境资源犯罪的违法行为。
环境是人类生存的重要条件之一,环境资源犯罪的出现危害了整个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针对这一行为,我们应当严厉打击。同时,我们也要从自己做起,时刻不忘保护环境的重要意义,为维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