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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的航空公司中,春秋航空可以说是最特立独行的一家,它多年来一直坚持“让更多人坐得起飞机”的经营理念而广受民众和舆论的赞誉。然而这几天,春秋航空却遭遇了一场史无前例的舆论危机,因为有乘客投诉说春秋航空将自己拉入了“黑名单”。
“黑名单”事件激起千层浪
本次“黑名单”事件源于今年4月30日,上海浦东飞往哈尔滨的9C8511航班发生了延误。春秋资料显示,4月29日,因低能见度使原本计划在浦东机场落地的航班大量备降其他机场,严重影响了4月30日浦东机场航班运行,春秋的9C8511航班的登机时间被迫延误了4个多小时(当日浦东机场延误4小时以上的航班达74架次)。
但4个多小时的焦急等待已让许多旅客内心充满了怒气,在接到登机通知后,部分旅客要求春秋对航班长时间延误给予赔偿,但春秋工作人员根据合同约定,只同意不愿上飞机的乘客机票可退改签,并安排宾馆休息,但坚决不同意给予赔偿。对于这样的答复,部分情绪激动不愿登机的乘客堵在登机口不让其他乘客登机,又僵持了3个多小时后,春秋终于做出让步,同意每人赔偿200元。
刘女士正是获得赔偿的乘客之一,但刘女士万万没想到,当她6月28日再次预订春秋航空机票时,发现其已被列入春秋的“暂无能力服务旅客名单”(即“黑名单”)。
此事经媒体曝光后,春秋回应称,将索赔乘客列入“黑名单”是一种服务措施。如果旅客不能认同春秋航空的服务条款,就请乘坐其他航空公司航班。一贯以亲民形象见长的春秋航空突然来了句如此强硬的回复,让不少乘客顿感春秋有店大欺客之嫌。春秋究竟该不该、能不能把刘女士拉入“黑名单”,也在网上引起了广泛讨论。“新浪航空”微博发起的调查显示,55%网友选择“支持春秋,对过度维权乘客有权拒绝提供服务”;40.8%网友选择“反对设立“黑名单”,是霸王条款,侵犯旅客权益”。可以说,双方的观点都有许多争锋相对的理由支撑。
观点冲撞1:航空公司有选择权VS航空公司不得拒载
支持春秋的网友认为,市场经济环境下,消费自由选择权不该只是消费者单方面的,商家同样有选择消费者的权利。正所谓商家不能“强卖”,消费者也不能“强买”,买卖双方达成契约的前提条件是平等自愿,双向选择。有人说春秋店大欺客,对消费者不公平,但如果只允许消费者自由选择航空公司,不允许航空公司自由选择消费者,难道不是对航空公司的不公平吗?只不过在非垄断领域,一般都处于买方市场,买方的选择权远远大过卖方选择权,消费者早已习惯被商家奉为“上帝”而随意选择商家,今天突然被商家选择,滋味自然不好受。
不过有法律界人士却指出,春秋的做法违反了《合同法》第289条关于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载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的平等、公平的交易原则,其单方面设定的拒载条款属于霸王条款,涉嫌消费歧视,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法律专家刘春泉则认为,设立“黑名单”于法无据,如果航空公司不愿服务所谓“闹事旅客”,可以提高票价,将可能出现的赔偿成本算在里面,因为买机票是旅客的权利而制订价格则是航空公司的权利。
对于质疑,春秋航空新闻发言人张武安称,《合同法释义》已指明《合同法》第289条的适用对象需具备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的垄断性特征(如铁路运输),而春秋航空并非垄断企业,所以并不违法。
但也有法律人士表示,我国对从事公共运输的航空企业实行市场准入制,因此取得航空客运运输资格的春秋航空的缔约选择权理应受到约束和限制。
观点冲撞2:国际惯例VS滥用惯例
另一争议焦点在于国际惯例的适用范围上。
支持方认为,“黑名单”制度并非春秋航空独有,也非中国航空公司独有。“黑名单”源于国外,也是国际上各航空公司的通行做法。这些被“拉黑”的乘客可能曾发生过霸机、罢乘,或影响机场、机上公共秩序等行为,对航空安全和航空公司经营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据《中国民航报》的报道,飞机误点时,国外航空公司和乘客的关系远没有我们那么紧张,比如美国旅客几乎从没有发生过与航空公司严重冲突甚至冲入机场跑道阻止飞机起飞等恶性事件,但美国航空公司内部还是建立了“黑名单”制度。将那些给航空公司带来麻烦的旅客列入其中,不再为其提供服务。正是借鉴了国外航空公司的经验,春秋航空早在2007年就建立了“黑名单”制度。
但反对者却指出,国外航空“黑名单”的设立有严格的标准,必须经安全、司法等部门核准后才能最终确定,并不是由航空公司单方面说了算。比如美国联邦交通运输管理局有一个“No Fly”官方名单(相当于“黑名单”),只有曾参与恐怖组织危害飞机安全,或有可能威胁到其他旅客生命安全的人,才会被列入“黑名单”。美国航空公司一般不会仅因为乘客的抱怨或索赔就将其列入“黑名单”。可见,春秋航空在学习国外经验时,把“黑名单”的范围给扩大化了。
观点冲撞3:遵守契约精神VS平等自愿补偿
支持春秋拒载一方最理直气壮的理由是:乘客在购买春秋机票时,春航已经在合同中明确告知:由于春秋航空票价低廉,为了尽可能降低成本,采取航班延误不补偿的做法。这是美国西南航空、马来西亚亚洲航空、菲律宾宿雾航空等全球各大廉价航空公司的通行做法。如果乘客无法接受这样的条款,则可以购买其他航空公司的机票,乘客购买了春秋机票,便意味着乘客同意这一条款,就应该遵守约定。如果飞机延误时却要求赔偿,就不讲理了。对于这类无法遵守契约的乘客,春秋唯一的选择只能是拒绝提供服务。
但也有法律专家表示,尽管合同中有航班延误不赔偿的规定,但此次“破例”补偿200元是春秋航空和乘客共同商议的结果,符合平等自愿原则。再说4小时的延误时间本就不算短,而以其他航空公司的延误赔偿和春秋的延误保险赔偿标准看,200元的赔偿金也并不算多,说明乘客并非是漫天要价,趁机敛财,而是真心感觉春秋的服务无法让其满意。
退一万步说,假如当时确有部分旅客采取了过激行为,用暴力手段阻挠其他旅客登机,春秋航空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报警,请求机场安保人员处理纠纷,而不是破例给予补偿。
民航总局:呼唤理性维权
针对此次事件,民航局局长李家祥表示,航空公司作为一个经营主体,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这么做无可非议,但还是应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乘客满意度,同时也希望乘客依法、合规、恰当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经过了舆论风暴后,春秋航空也表示“将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完善、提高对特殊要求的旅客服务能力”,同时公司正与刘女士沟通,只要她认可公司规定,就可将其拉出“黑名单”。可见,为维护公司形象,春秋航空的态度正在软化。
“黑名单”事件激起千层浪
本次“黑名单”事件源于今年4月30日,上海浦东飞往哈尔滨的9C8511航班发生了延误。春秋资料显示,4月29日,因低能见度使原本计划在浦东机场落地的航班大量备降其他机场,严重影响了4月30日浦东机场航班运行,春秋的9C8511航班的登机时间被迫延误了4个多小时(当日浦东机场延误4小时以上的航班达74架次)。
但4个多小时的焦急等待已让许多旅客内心充满了怒气,在接到登机通知后,部分旅客要求春秋对航班长时间延误给予赔偿,但春秋工作人员根据合同约定,只同意不愿上飞机的乘客机票可退改签,并安排宾馆休息,但坚决不同意给予赔偿。对于这样的答复,部分情绪激动不愿登机的乘客堵在登机口不让其他乘客登机,又僵持了3个多小时后,春秋终于做出让步,同意每人赔偿200元。
刘女士正是获得赔偿的乘客之一,但刘女士万万没想到,当她6月28日再次预订春秋航空机票时,发现其已被列入春秋的“暂无能力服务旅客名单”(即“黑名单”)。
此事经媒体曝光后,春秋回应称,将索赔乘客列入“黑名单”是一种服务措施。如果旅客不能认同春秋航空的服务条款,就请乘坐其他航空公司航班。一贯以亲民形象见长的春秋航空突然来了句如此强硬的回复,让不少乘客顿感春秋有店大欺客之嫌。春秋究竟该不该、能不能把刘女士拉入“黑名单”,也在网上引起了广泛讨论。“新浪航空”微博发起的调查显示,55%网友选择“支持春秋,对过度维权乘客有权拒绝提供服务”;40.8%网友选择“反对设立“黑名单”,是霸王条款,侵犯旅客权益”。可以说,双方的观点都有许多争锋相对的理由支撑。
观点冲撞1:航空公司有选择权VS航空公司不得拒载
支持春秋的网友认为,市场经济环境下,消费自由选择权不该只是消费者单方面的,商家同样有选择消费者的权利。正所谓商家不能“强卖”,消费者也不能“强买”,买卖双方达成契约的前提条件是平等自愿,双向选择。有人说春秋店大欺客,对消费者不公平,但如果只允许消费者自由选择航空公司,不允许航空公司自由选择消费者,难道不是对航空公司的不公平吗?只不过在非垄断领域,一般都处于买方市场,买方的选择权远远大过卖方选择权,消费者早已习惯被商家奉为“上帝”而随意选择商家,今天突然被商家选择,滋味自然不好受。
不过有法律界人士却指出,春秋的做法违反了《合同法》第289条关于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载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的平等、公平的交易原则,其单方面设定的拒载条款属于霸王条款,涉嫌消费歧视,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法律专家刘春泉则认为,设立“黑名单”于法无据,如果航空公司不愿服务所谓“闹事旅客”,可以提高票价,将可能出现的赔偿成本算在里面,因为买机票是旅客的权利而制订价格则是航空公司的权利。
对于质疑,春秋航空新闻发言人张武安称,《合同法释义》已指明《合同法》第289条的适用对象需具备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的垄断性特征(如铁路运输),而春秋航空并非垄断企业,所以并不违法。
但也有法律人士表示,我国对从事公共运输的航空企业实行市场准入制,因此取得航空客运运输资格的春秋航空的缔约选择权理应受到约束和限制。
观点冲撞2:国际惯例VS滥用惯例
另一争议焦点在于国际惯例的适用范围上。
支持方认为,“黑名单”制度并非春秋航空独有,也非中国航空公司独有。“黑名单”源于国外,也是国际上各航空公司的通行做法。这些被“拉黑”的乘客可能曾发生过霸机、罢乘,或影响机场、机上公共秩序等行为,对航空安全和航空公司经营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据《中国民航报》的报道,飞机误点时,国外航空公司和乘客的关系远没有我们那么紧张,比如美国旅客几乎从没有发生过与航空公司严重冲突甚至冲入机场跑道阻止飞机起飞等恶性事件,但美国航空公司内部还是建立了“黑名单”制度。将那些给航空公司带来麻烦的旅客列入其中,不再为其提供服务。正是借鉴了国外航空公司的经验,春秋航空早在2007年就建立了“黑名单”制度。
但反对者却指出,国外航空“黑名单”的设立有严格的标准,必须经安全、司法等部门核准后才能最终确定,并不是由航空公司单方面说了算。比如美国联邦交通运输管理局有一个“No Fly”官方名单(相当于“黑名单”),只有曾参与恐怖组织危害飞机安全,或有可能威胁到其他旅客生命安全的人,才会被列入“黑名单”。美国航空公司一般不会仅因为乘客的抱怨或索赔就将其列入“黑名单”。可见,春秋航空在学习国外经验时,把“黑名单”的范围给扩大化了。
观点冲撞3:遵守契约精神VS平等自愿补偿
支持春秋拒载一方最理直气壮的理由是:乘客在购买春秋机票时,春航已经在合同中明确告知:由于春秋航空票价低廉,为了尽可能降低成本,采取航班延误不补偿的做法。这是美国西南航空、马来西亚亚洲航空、菲律宾宿雾航空等全球各大廉价航空公司的通行做法。如果乘客无法接受这样的条款,则可以购买其他航空公司的机票,乘客购买了春秋机票,便意味着乘客同意这一条款,就应该遵守约定。如果飞机延误时却要求赔偿,就不讲理了。对于这类无法遵守契约的乘客,春秋唯一的选择只能是拒绝提供服务。
但也有法律专家表示,尽管合同中有航班延误不赔偿的规定,但此次“破例”补偿200元是春秋航空和乘客共同商议的结果,符合平等自愿原则。再说4小时的延误时间本就不算短,而以其他航空公司的延误赔偿和春秋的延误保险赔偿标准看,200元的赔偿金也并不算多,说明乘客并非是漫天要价,趁机敛财,而是真心感觉春秋的服务无法让其满意。
退一万步说,假如当时确有部分旅客采取了过激行为,用暴力手段阻挠其他旅客登机,春秋航空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报警,请求机场安保人员处理纠纷,而不是破例给予补偿。
民航总局:呼唤理性维权
针对此次事件,民航局局长李家祥表示,航空公司作为一个经营主体,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这么做无可非议,但还是应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乘客满意度,同时也希望乘客依法、合规、恰当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经过了舆论风暴后,春秋航空也表示“将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完善、提高对特殊要求的旅客服务能力”,同时公司正与刘女士沟通,只要她认可公司规定,就可将其拉出“黑名单”。可见,为维护公司形象,春秋航空的态度正在软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