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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银行机构发生了重大变革,4家国有商业银行、多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陆续建立,并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引入了外资银行;在业务交易方面,除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外,创办了个人消费信贷、中间业务、同业拆借、银行债券和外汇交易活动等等,这些实际上都是金融创新。但这只是自我纵向比较的结果,同西方发达国家横向比较,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水平还是十分低下的。
中国金融创新落后的原因,一些学者已进行分析,如受到体制制约、环境制约、管理制约、技术制约和观念制约①。这些方面对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的确具有重要的影响。但是,从深层次分析,则是金融监管的滞后,导致了中国银行业金融创新乏力,制约了银行体系向更高级阶段发展。
一、过于严厉的合规性监管压制了金融机构创新的主观能动性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实施的是合规性监管,把监管的重点放在金融机构的审批和业务经营的合规性上,明确规定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范围,要求金融机构只能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违规则要受到严厉处罚,处罚对象包括违规机构和相关责任人。这种合规性监管对于打击各种违规经营、净化金融市场、维护金融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种安全是以牺牲效率为代价的。特别是由于各金融机构在理解法规和执行时的差异,导致处罚时掌握政策及把握尺度的差异,使得这种合规性的金融监管带来了严重的负面效应,极大地压制了金融机构创新的主观能动性。首先,监管当局已规定了金融机构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金融机构已基本没有创新的可能,创新则意味着违规;其次,对金融机构的负责人而言,开展一项创新,有可能取得较大的收益,但同时很可能因违规而遭到严厉处罚,头上“乌纱”不保,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没有“创新”的原动力;第三,即使商业银行准备创新一项业务,为保证这项业务合规开展,商业银行向监管当局报批的环节多、难度大、时间长、是否批准,对金融机构的创新积极性都会产生打击。
案例1:两项业务为何被叫停?
2000年,顺应日趋多样的借款需求,工行上海分行和工行广东分行率先创办两项新的个人贷款品种:不问用途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和零首付住房贷款。随后在各行都得到了开展,其中华夏银行的不问用途消费信贷已占全行消费信贷的30%。但到2001年5月17日,人行发布了对两项业务的“封杀令”,原因是这两业务不符合有关规定,风险较大,存在资金进入股市的可能。我们不否认人行政策的正确性,但是,如果从鼓励创新的角度考虑,人行的决定也许并不是上策。首先,这两类创新品种的市场需求是比较旺盛的;其次,这两类业务的风险也不是最高的,商业银行的其他信贷业务风险可能更高。案例的结果是“风险”控制住了,但是商业银行创新的积极性也被打消了。
二、较为严重的金融管制扼制了金融创新的有效空间
金融管制(Financial control)的放松是金融创新所需的金融环境之一。西方国家金融创新在20世纪70年代后进入空前大发展时期,与他们在70年代开始普遍放松金融管制高度相关。我国经过多年的改革,金融管制已大大放松,但同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在诸多方面仍存在严格的金融管制,这种管制压缩了金融创新的有效空间。首先,在业务范围上,实施严格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抑制性金融监管政策。在金融业务交叉发展的全球性趋势下,使我国银行业失去了向全能银行发展的可能,从而损失了效率和实现银行业长期安全所需要的新利润增长点和多元化资产组合。银行在资产和负债业务两个方面都受到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挤压,业务空间日益萎缩,创新活动难以开展。其次,利率水平不能市场化,银行存贷款利率基本上是由中央银行确定的。第三,外汇管制十分明显。此外,由于政策把握力度不准,将强化监管等同于加强管制的现象也十分突出。
三、缺乏创新的消极监管约束了金融创新的发展
所谓消极监管,就是指金融监管当局注重对金融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批评、训斥、处分、处罚,而不是对金融机构的合法有益的经营行为进行表扬、奖励;对金融机构各种超出现行规定的创新行为不是结合实际地进行具体分析,加以疏通和引导,而是不加考虑地一律予以堵截和取缔。其实,在很多情况下,并不是金融创新违规,而是管理法规落后了,监管制度、方式落后了,是因为“监管当局的监管能力不足而不能开展”。从长远来看,金融创新是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形成了对新型金融商品的需求,但监管的落后总是使得用来满足这些需求的金融创新不是合法地而是以一种规避的形式出现。因此,需要完善有关制度和法规,加强监管制度的创新,金融监管要有应变能力,对一些“合理但不合法”的金融创新,要适时跟踪进行监管创新,既不能扼杀和阻碍金融创新的发展,同时又能有效地防范金融创新的风险,在发挥其正面效应的同时降低负面效应。遗憾的是我国的监管未能做到这一点。
案例2:购物卡真的那么丑恶?
近年来,购物卡在全国各大城市屡禁不止,已成为一种令人注目的经济现象。继1998年12月首次禁卡后,2000年1月19日,主管部门再次联合发布“禁卡令”。主要理由:扰乱金融秩序,造成税务损失,助长腐败行为。如果站在金融创新的立场分析,这个理由其实不够充分。购物卡,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支付手段,是一种典型的创新活动,可以扩大商家的销售,增加银行的存款和手续费收入,为消费者提供便利。至于上述禁卡理由,难免有牵强之赚。首先,购物卡与电信卡、公交卡可谓如出一辙,后者可以发行,前者就扰金融秩序?其次,利用购物卡企业容易逃税是我国目前的财务税收制度缺乏相应的管理措施所至,只要对相关的税制规定进行修补就可解决;第三,如果购物卡助长贪污腐败应当取缔,那么现金、存款和有价证券等无一例外地助长了贪污腐败,是否也应予以取缔呢?其实,只要我们加强规范和管理,予以正确的引导,购物卡的负面效应并不是不可消除和控制的。而现却在进行全盘的否定、简单的取缔,这只不过是一种消极的监管在现实中的体现。
四、金融监管对创新的保护和激励机制尚未形成
金融创新的激励方式有三种:产权激励、市场激励和监管激励。监管激励是金融监管当局通过保护产权和推动相关制度措施来推动创新。金融创新的成果一部分归己有,这是创新者的直接受益部分,但由于创新成果的信息被传播,因而又具备了公共物品的性质。因此,从法律上确立和保护创新者的产权,就是监管当局对创新行为的保护和激励。为此,监管当局要创造一个鼓励创新的法律环境,主要包括:(1)制定金融创新专利保护法律,维护金融创新成果的独立性;(2)制定创新的相关条例,明确金融创新的有关程序和有关优惠政策;(3)制定金融安全条例,引导金融机构正确处理好金融创新过程中安全与效率的关系。而目前我国这些法律环境都是不完善的。
案例3:个人信用制度何时建立?
消费信贷是近年来在我国需求较大的一项金融创新,为保护消费信贷的安全,196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诚实贷款法》,日本在银行系统建立了“全国银行个人信息中心”。而我国,到目前为止,“个人信用制度”仍限于在上海等少数城市进行试点。
案例4:谁来证明资产管理公司没“违章”?
我国的资产管理公司成立2年多了,目前,在处理不良资产方面,除债转股外,资产管理公司有不少的创新形式,打折出售、租赁、拍卖、与外资合作等等,但是到目前为止,谁也不清楚政策的口子可以开多大。监管部门至今没有给出一个计算打折幅度的方法,因此,资产管理公司无论以何种折扣率拍卖或出售不良资产,都会遭到“国有资产流失”的指责。华融在广州将账面原值7000万元的抵押物以5500万元拍卖,回收率近80%,但事后仍被人怀疑另有黑幕。但是,如果谁也不敢变现不良资产,资产管理公司将由此变成不良资产存放的大仓库。
五、被动的事后监管突出了金融创新的负面效应
在20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我国金融创新活动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是比较活跃的,金融制度、金融工具和金融业务创新的广度和频率是前所未有的,但是与此同时却酿成了一些突出的风险问题,其中有3个事件最具有代表性:一是1995年上海“2·23”国债期货事件形成巨额亏损;二是北京STAQ系统、天津证券交易中心和武汉证券交易中心违规开办国债回购交易,形成了700亿元的巨额债务拖欠;三是部分地区企业债券到期后无力支付,达37亿元之多。显然,国债期货、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券都是国际上流行的金融创新品种,但为什么一到我国就出了这么大的问题呢?有金融个体缺乏理性的原因,但更为主要的是我们的金融监管没有及时跟上。金融部门总是在出了金融风险以后再去充当“消防队”,而不是在风险发生前,积极主动加强监管去控制风险。在这种被动的事后监管方式下,金融创新的风险效应无疑被放大了,结果就导致了监管部门“急刹车”,采取一系列的严厉措施进行大规模的整治和规范行动,严格限制了金融机构的自主创新活动。
案例5:金融控股公司如何管理?
我国目前已存在一批金融控股公司,如中信集团控股中信实业银行和中信证券,光大集团控股光大银行和光大证券,以及一些通过各种形式单一控股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工商企业,但至今,我国的法律和部门规章都未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从目前来看,不出乱子就好,出了乱子我国金融业离混业经营的距离可能就会更远了。
六、缺乏效率的单一目标监管创造不出竞争性的市场环境
公平竞争的市场是金融创新所需的第二个金融环境要素,金融市场的竞争有助于培育创新的主体——熊·彼特意义上的金融企业家。但是在我国,金融体制仍存在一定程度的垄断,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无论在机构数量、从业人员,以及资产负债规模等方面都占有垄断地位,这种垄断正是由于多年来对市场准入限制过严,以及片面地强调金融市场的稳定所引起的。从近年来看,由于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我国更加突出了金融安全,安全几乎已成为金融监管的惟一目标,效率问题则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在防止金融机构之间的恶性竞争的同时,一些合理的、有助于增进金融体系效率的竞争遭到人为的遏制。没有市场竞争的压力,也就没有了创新的动力。
案例6:民营银行注定是一条坎坷路
北京长城经济研究所的一些经济学者提出发展民营银行的观点,并建议在一些城市进行试点。但是最终被人民银行正式予以否定。两条原因都涉及风险问题。其实,简单地在民营银行和金融风险之间划等号是极其轻率的。不可否认,民营银行是有风险的,但是不能单方面地防范风险,催生民营银行所产生的“鲶鱼效应”也是我们应该重视的。
七、监管当局自身能力缺乏难以充当金融创新的“第一行动集团”
按照新制度经济学(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的观点,创新的首要步骤是形成“第一行动集团”。所谓“第一行动集团”是指预见到潜在利益存在,并认识到只有进行创新才能得到这种潜在利益的决策者,它对制度变迁起主要作用。金融创新的行动团体可以在宏观(金融监管当局)和微观(金融企业)两个层面展开。从目前来看,由于我国金融市场未得到充分发展,存在私人金融组织进入的障碍,对金融机构自主创新比较谨慎,因此由监管当局担当“第一行动集团”也是可行的。但问题是,我国金融监管当局的创新能力是有限的,由其主导的金融创新供给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创新需求,而且由其供给创新带有明显的政府“偏好”,降低了金融创新的市场针对性。
案例7:助学贷款,学子好逑?
为支持贫困学生完成学业,2000年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三易其稿,可谓用心良苦。但实际上,助学贷款需求很大,供给却很少。原因是制度的设计和市场实际存在差距,其一,政府和银行目标的不一致性,政府要助学(政策性),商业银行需要安全与盈利(市场性);其二,贴息的双重性,中央财政补贴部属院校(财力强),地方财政补贴地方院校(财力弱);其三,一家院校只与一家银行合作,银行缺乏竞争的激励,学生则没有选择的权利。
案例8:中小企业贷款利率上浮?下浮?
为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中央银行规定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可以上下浮动50%,但据调查,这项创新商业银行只运用了一半,对中小企业只有利率上浮的贷款,而没有下浮的贷款。
根本原因在于商业银行以盈利为目标,而当局的创新则是为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参考资料:
1.何德旭,《中国金融创新与发展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2.李雪松,《博弈论与国际货币政策协调》,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3月版。
3.范恒森,《金融制度学探索》,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1月版。
4.杨德勇,《金融效率论》,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年5月版。
5.马红霞,《美国的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9月版。
6.周道许,《现代金融监管体制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1月版。
7.《经济学消息报》2000年、2001年各期。
中国金融创新落后的原因,一些学者已进行分析,如受到体制制约、环境制约、管理制约、技术制约和观念制约①。这些方面对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的确具有重要的影响。但是,从深层次分析,则是金融监管的滞后,导致了中国银行业金融创新乏力,制约了银行体系向更高级阶段发展。
一、过于严厉的合规性监管压制了金融机构创新的主观能动性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实施的是合规性监管,把监管的重点放在金融机构的审批和业务经营的合规性上,明确规定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范围,要求金融机构只能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违规则要受到严厉处罚,处罚对象包括违规机构和相关责任人。这种合规性监管对于打击各种违规经营、净化金融市场、维护金融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种安全是以牺牲效率为代价的。特别是由于各金融机构在理解法规和执行时的差异,导致处罚时掌握政策及把握尺度的差异,使得这种合规性的金融监管带来了严重的负面效应,极大地压制了金融机构创新的主观能动性。首先,监管当局已规定了金融机构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金融机构已基本没有创新的可能,创新则意味着违规;其次,对金融机构的负责人而言,开展一项创新,有可能取得较大的收益,但同时很可能因违规而遭到严厉处罚,头上“乌纱”不保,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没有“创新”的原动力;第三,即使商业银行准备创新一项业务,为保证这项业务合规开展,商业银行向监管当局报批的环节多、难度大、时间长、是否批准,对金融机构的创新积极性都会产生打击。
案例1:两项业务为何被叫停?
2000年,顺应日趋多样的借款需求,工行上海分行和工行广东分行率先创办两项新的个人贷款品种:不问用途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和零首付住房贷款。随后在各行都得到了开展,其中华夏银行的不问用途消费信贷已占全行消费信贷的30%。但到2001年5月17日,人行发布了对两项业务的“封杀令”,原因是这两业务不符合有关规定,风险较大,存在资金进入股市的可能。我们不否认人行政策的正确性,但是,如果从鼓励创新的角度考虑,人行的决定也许并不是上策。首先,这两类创新品种的市场需求是比较旺盛的;其次,这两类业务的风险也不是最高的,商业银行的其他信贷业务风险可能更高。案例的结果是“风险”控制住了,但是商业银行创新的积极性也被打消了。
二、较为严重的金融管制扼制了金融创新的有效空间
金融管制(Financial control)的放松是金融创新所需的金融环境之一。西方国家金融创新在20世纪70年代后进入空前大发展时期,与他们在70年代开始普遍放松金融管制高度相关。我国经过多年的改革,金融管制已大大放松,但同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在诸多方面仍存在严格的金融管制,这种管制压缩了金融创新的有效空间。首先,在业务范围上,实施严格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抑制性金融监管政策。在金融业务交叉发展的全球性趋势下,使我国银行业失去了向全能银行发展的可能,从而损失了效率和实现银行业长期安全所需要的新利润增长点和多元化资产组合。银行在资产和负债业务两个方面都受到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挤压,业务空间日益萎缩,创新活动难以开展。其次,利率水平不能市场化,银行存贷款利率基本上是由中央银行确定的。第三,外汇管制十分明显。此外,由于政策把握力度不准,将强化监管等同于加强管制的现象也十分突出。
三、缺乏创新的消极监管约束了金融创新的发展
所谓消极监管,就是指金融监管当局注重对金融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批评、训斥、处分、处罚,而不是对金融机构的合法有益的经营行为进行表扬、奖励;对金融机构各种超出现行规定的创新行为不是结合实际地进行具体分析,加以疏通和引导,而是不加考虑地一律予以堵截和取缔。其实,在很多情况下,并不是金融创新违规,而是管理法规落后了,监管制度、方式落后了,是因为“监管当局的监管能力不足而不能开展”。从长远来看,金融创新是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形成了对新型金融商品的需求,但监管的落后总是使得用来满足这些需求的金融创新不是合法地而是以一种规避的形式出现。因此,需要完善有关制度和法规,加强监管制度的创新,金融监管要有应变能力,对一些“合理但不合法”的金融创新,要适时跟踪进行监管创新,既不能扼杀和阻碍金融创新的发展,同时又能有效地防范金融创新的风险,在发挥其正面效应的同时降低负面效应。遗憾的是我国的监管未能做到这一点。
案例2:购物卡真的那么丑恶?
近年来,购物卡在全国各大城市屡禁不止,已成为一种令人注目的经济现象。继1998年12月首次禁卡后,2000年1月19日,主管部门再次联合发布“禁卡令”。主要理由:扰乱金融秩序,造成税务损失,助长腐败行为。如果站在金融创新的立场分析,这个理由其实不够充分。购物卡,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支付手段,是一种典型的创新活动,可以扩大商家的销售,增加银行的存款和手续费收入,为消费者提供便利。至于上述禁卡理由,难免有牵强之赚。首先,购物卡与电信卡、公交卡可谓如出一辙,后者可以发行,前者就扰金融秩序?其次,利用购物卡企业容易逃税是我国目前的财务税收制度缺乏相应的管理措施所至,只要对相关的税制规定进行修补就可解决;第三,如果购物卡助长贪污腐败应当取缔,那么现金、存款和有价证券等无一例外地助长了贪污腐败,是否也应予以取缔呢?其实,只要我们加强规范和管理,予以正确的引导,购物卡的负面效应并不是不可消除和控制的。而现却在进行全盘的否定、简单的取缔,这只不过是一种消极的监管在现实中的体现。
四、金融监管对创新的保护和激励机制尚未形成
金融创新的激励方式有三种:产权激励、市场激励和监管激励。监管激励是金融监管当局通过保护产权和推动相关制度措施来推动创新。金融创新的成果一部分归己有,这是创新者的直接受益部分,但由于创新成果的信息被传播,因而又具备了公共物品的性质。因此,从法律上确立和保护创新者的产权,就是监管当局对创新行为的保护和激励。为此,监管当局要创造一个鼓励创新的法律环境,主要包括:(1)制定金融创新专利保护法律,维护金融创新成果的独立性;(2)制定创新的相关条例,明确金融创新的有关程序和有关优惠政策;(3)制定金融安全条例,引导金融机构正确处理好金融创新过程中安全与效率的关系。而目前我国这些法律环境都是不完善的。
案例3:个人信用制度何时建立?
消费信贷是近年来在我国需求较大的一项金融创新,为保护消费信贷的安全,196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诚实贷款法》,日本在银行系统建立了“全国银行个人信息中心”。而我国,到目前为止,“个人信用制度”仍限于在上海等少数城市进行试点。
案例4:谁来证明资产管理公司没“违章”?
我国的资产管理公司成立2年多了,目前,在处理不良资产方面,除债转股外,资产管理公司有不少的创新形式,打折出售、租赁、拍卖、与外资合作等等,但是到目前为止,谁也不清楚政策的口子可以开多大。监管部门至今没有给出一个计算打折幅度的方法,因此,资产管理公司无论以何种折扣率拍卖或出售不良资产,都会遭到“国有资产流失”的指责。华融在广州将账面原值7000万元的抵押物以5500万元拍卖,回收率近80%,但事后仍被人怀疑另有黑幕。但是,如果谁也不敢变现不良资产,资产管理公司将由此变成不良资产存放的大仓库。
五、被动的事后监管突出了金融创新的负面效应
在20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我国金融创新活动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是比较活跃的,金融制度、金融工具和金融业务创新的广度和频率是前所未有的,但是与此同时却酿成了一些突出的风险问题,其中有3个事件最具有代表性:一是1995年上海“2·23”国债期货事件形成巨额亏损;二是北京STAQ系统、天津证券交易中心和武汉证券交易中心违规开办国债回购交易,形成了700亿元的巨额债务拖欠;三是部分地区企业债券到期后无力支付,达37亿元之多。显然,国债期货、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券都是国际上流行的金融创新品种,但为什么一到我国就出了这么大的问题呢?有金融个体缺乏理性的原因,但更为主要的是我们的金融监管没有及时跟上。金融部门总是在出了金融风险以后再去充当“消防队”,而不是在风险发生前,积极主动加强监管去控制风险。在这种被动的事后监管方式下,金融创新的风险效应无疑被放大了,结果就导致了监管部门“急刹车”,采取一系列的严厉措施进行大规模的整治和规范行动,严格限制了金融机构的自主创新活动。
案例5:金融控股公司如何管理?
我国目前已存在一批金融控股公司,如中信集团控股中信实业银行和中信证券,光大集团控股光大银行和光大证券,以及一些通过各种形式单一控股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工商企业,但至今,我国的法律和部门规章都未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从目前来看,不出乱子就好,出了乱子我国金融业离混业经营的距离可能就会更远了。
六、缺乏效率的单一目标监管创造不出竞争性的市场环境
公平竞争的市场是金融创新所需的第二个金融环境要素,金融市场的竞争有助于培育创新的主体——熊·彼特意义上的金融企业家。但是在我国,金融体制仍存在一定程度的垄断,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无论在机构数量、从业人员,以及资产负债规模等方面都占有垄断地位,这种垄断正是由于多年来对市场准入限制过严,以及片面地强调金融市场的稳定所引起的。从近年来看,由于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我国更加突出了金融安全,安全几乎已成为金融监管的惟一目标,效率问题则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在防止金融机构之间的恶性竞争的同时,一些合理的、有助于增进金融体系效率的竞争遭到人为的遏制。没有市场竞争的压力,也就没有了创新的动力。
案例6:民营银行注定是一条坎坷路
北京长城经济研究所的一些经济学者提出发展民营银行的观点,并建议在一些城市进行试点。但是最终被人民银行正式予以否定。两条原因都涉及风险问题。其实,简单地在民营银行和金融风险之间划等号是极其轻率的。不可否认,民营银行是有风险的,但是不能单方面地防范风险,催生民营银行所产生的“鲶鱼效应”也是我们应该重视的。
七、监管当局自身能力缺乏难以充当金融创新的“第一行动集团”
按照新制度经济学(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的观点,创新的首要步骤是形成“第一行动集团”。所谓“第一行动集团”是指预见到潜在利益存在,并认识到只有进行创新才能得到这种潜在利益的决策者,它对制度变迁起主要作用。金融创新的行动团体可以在宏观(金融监管当局)和微观(金融企业)两个层面展开。从目前来看,由于我国金融市场未得到充分发展,存在私人金融组织进入的障碍,对金融机构自主创新比较谨慎,因此由监管当局担当“第一行动集团”也是可行的。但问题是,我国金融监管当局的创新能力是有限的,由其主导的金融创新供给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创新需求,而且由其供给创新带有明显的政府“偏好”,降低了金融创新的市场针对性。
案例7:助学贷款,学子好逑?
为支持贫困学生完成学业,2000年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三易其稿,可谓用心良苦。但实际上,助学贷款需求很大,供给却很少。原因是制度的设计和市场实际存在差距,其一,政府和银行目标的不一致性,政府要助学(政策性),商业银行需要安全与盈利(市场性);其二,贴息的双重性,中央财政补贴部属院校(财力强),地方财政补贴地方院校(财力弱);其三,一家院校只与一家银行合作,银行缺乏竞争的激励,学生则没有选择的权利。
案例8:中小企业贷款利率上浮?下浮?
为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中央银行规定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可以上下浮动50%,但据调查,这项创新商业银行只运用了一半,对中小企业只有利率上浮的贷款,而没有下浮的贷款。
根本原因在于商业银行以盈利为目标,而当局的创新则是为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参考资料:
1.何德旭,《中国金融创新与发展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2.李雪松,《博弈论与国际货币政策协调》,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3月版。
3.范恒森,《金融制度学探索》,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1月版。
4.杨德勇,《金融效率论》,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年5月版。
5.马红霞,《美国的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9月版。
6.周道许,《现代金融监管体制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1月版。
7.《经济学消息报》2000年、2001年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