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家庭福利政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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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家庭是社会生活和社会福利体系的重要单位,随着大量家庭问题的出现,家庭福利政策的改革和完善被提上日程,当下,我国以家庭为基础的家庭福利政策体系也开始形成。本文运用吉尔伯特社会福利政策分析框架分析我国的家庭福利政策发现,近年来我国的家庭福利政策逐渐普及每个家庭,福利类型趋于多样化,福利输送从以政府部门为主体转向公共部门与私人单位共同承担,福利经费来源渠道也有所增加。
  关键词:社会政策;社会福利;家庭福利政策;福利分析
  近年来,我国家庭规模缩小,家庭类型增多,单亲家庭、空巢家庭等日趋普遍,家庭的福利供给和保障能力被严重削弱,大量社会问题也随之产生。然而,家庭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家庭的状况影响着个人的福利,也影响着各个领域社会政策目标的实现。因此,社会政策不能不考虑家庭的状况及其变化,家庭开始成为社会政策的议题,家庭福利政策也随之得到发展。纵观目前国内的相关研究,多是在分析家庭政策的内涵、梳理家庭政策的发展脉络以及探讨如何完善中国家庭政策体系,缺乏从福利的角度看待家庭政策,更是无人以吉尔伯特的社会福利政策分析框架为依托,对我国的家庭福利政策进行深入分析。为了更全面地了解我国家庭福利政策的发展,本文将从吉尔伯特提出的福利政策设计的四个维度对我国的家庭福利政策进行梳理和研究。
  一、家庭福利政策与吉尔伯特社会福利政策分析框架
  纵观建国六十多年来家庭政策的变迁:改革开放以前,家庭政策主要模式是《婚姻法》与婚姻自由、自主,妇女解放和男女平等[1]。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的社会政策开始以减轻国家负担、增加家庭和个人责任为主导思想,政府与社会组织在不断强调家庭的重要性的同时减少了对家庭生活的干预,并由此形成了一套并不完备的家庭政策体系[2]。2010年9月1日,国务院常务办公会议研究部署发展家庭服务业政策措施,以家庭整体为政策对象,首创家庭服务体系的概念,中国家庭福利时代来临。现如今,家庭政策框架范围既包括宏观社会环境和政策法规类内容,又包括人口计划生育、婚姻家庭、家庭生活与家庭关系、家庭住房、儿童福利与妇女福利等家庭类政策, 还包括支持、维护、保护家庭功能发挥的家庭津贴制度[3]。显而易见的,家庭政策越发倾向于支持家庭的发展、提升家庭整体福利,家庭福利政策体系逐渐建立起来。
  为了完善家庭福利政策体系,我们必须对家庭福利政策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因而,我们需要对其进行深度剖析。吉尔伯特构建了一个社会福利政策分析架构,在这一架构中,福利政策将从四个维度被解读:社会分配的基础、社会供给的本质、福利输送系统、财务形式。社会分配的基础是指决定将福利分配给社会中某特定人口或群体时的各种原则之间的选择,即社会福利政策的受益对象(who);社会供给的本质是指被输送的福利种类(what);福利输送系统是指在地方社区系统(即邻里、农村和城市)层面中,社会福利的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具有一种组织性的安排(how);财务形式包括经费的来源和经费从供给者到消费者之间的流动方式(how)。
  二、以吉尔伯特的社会福利政策框架分析家庭福利政策
  (一)社会分配的基础:从选择式到普及式
  2000年以前,明确以家庭为对象或客体、直接以引导家庭模式为目标的社会政策很少,只有婚姻、收养、家属户籍随迁、抚养赡养义务等方面的政策比较接近[4]。如1980年9月10日五届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1982年9月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1988年6月28日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该规定在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后废止)、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颁布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除此之外,更多的是并非特别为家庭制定,但对家庭有间接影响的生育、住房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和针对各类人群的相关法律以及相对应的、以五险一金为主的社会福利政策,并且接受这些家庭类福利皆需要进行资格审查,这有效地将福利范围限制在各类特定的弱势群体中。
  1999年9月28日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开始体现以家庭为基础和基本单元的家庭福利制度,然而该条例首先便将福利接受者限制在城市居民中,且需经过家计调查。2007年7月11日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中,继续以家庭为基础,将接受低保的对象范围扩展至农村,但仍需进行家计调查。
  2001 年6月20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开始呈现出惠及每一个家庭的普及式家庭福利政策的发展趋势,每个家庭都平等地享有该类家庭福利而无需接受调查和选择。2010年9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更是开始构建家庭福利服务体系,将儿童福利、妇女福利、残疾人福利、老年人福利、各类病人福利和家庭福利本身, 均统一、集中放在家庭福利政策框架范围之中, 以克服以人群为基础的家庭制度, 实现家庭福利服务对象和服务基础统一[5],呈现出从选择式家庭福利政策到普及式家庭福利政策的显著趋势。
  (二)社会供给的本质:从有限到具体、多样化
  以200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为分割线,在此之前,我国家庭福利输送的种类单一且仅为保障生存,即家庭福利政策主要以专项资金支持的现金给付和提供法律保护、促进个人权利的形式进行各类家庭福利的供给,且主要为有特殊需求或困难的个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存或者说是生活权益提供保障。
  在此之后,家庭福利不仅限于现金福利,还提供有各种实物福利以提升家庭福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和婚前卫生指导、医学指导与咨询、定期进行产后访视等医疗保健服务。在《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中,则是以机会、服务、实物、税收优惠和“社会干预”等具体而多样的福利供给形式支持家庭服务业的发展、建设家庭福利服务体系,进而增进家庭福利。于2015年12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更是体现了对影响家庭福利的因素的全方位考虑,并以福利服务、促进个人权利的方式保障每个家庭的福利。   (三)输送系统:从公共的到公共的与私人的、营利的与非营利的相结合
  我国家庭福利政策的福利输送,从早期的直接由相应的政府部门提供,如各特殊群体的福利政策、城乡低保制度等都是由政府部门提供,逐步转向公共的与私人的、营利的与非营利的相结合的福利服务输送形态。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公安、民政、教育、劳动保障、计划生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并由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相关技术和服务;在《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中,更是明确提出“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大力推进家庭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则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等)以及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方式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四)财务:从单一经费来源到多渠道筹集福利资金
  我国家庭福利政策早期的经费来源以政府通过税收筹集为主、以捐款为辅助,再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以专项资金的方式拨款至相对应的福利项目,且地方政府是管理的责任主体。例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随着家庭福利种类的增多,福利的提供逐渐面向市场,福利经费来源也增加了收费、投资等渠道。如《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中便提出,“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体,鼓励各种资本投资创办家庭服务企业……推进家庭服务领域对外开放,积极引进境外投资。”
  三、总结与反思
  随着生育率降低、人口老龄化加速等一系列现象及其带来的各类社会问题的出现,人们开始重新重视起家庭的传统保障功能,与此同时,政府也在不断强调家庭的重要性并开始建立和完善家庭福利政策体系。我国的家庭福利政策发展至今,虽然其主要对象仍是问题家庭和那些失去家庭依托的弱势群体,但也开始出现支持普通家庭的发展的相关政策,即家庭福利政策向适度普惠型发展;政策中为家庭提供的福利种类越来越丰富;福利输送主体不再单一;福利经费渠道也逐渐增多。然而,这与理想的家庭福政策体系还有很长一段距离,我们必须在对我国家庭福利政策有更深入的了解的基础上不断加以完善,从而为家庭提供更有力的支持,进而提高家庭福祉、增进人民的生活福利。
  参考文献:
  [1]梁景和,王宇英.“文革”时期家庭问题研究论纲[J].通化师范学院学报,2007年第6期.
  [2]胡湛,彭希哲.家庭变迁背景下的中国家庭政策 [J].人口研究,2012,36 (2) :5.
  [3]刘继同,左芙蓉.“和谐社会”处境下和谐家庭建设与中国特色家庭福利政策框架[J].南京社会科学,2011第6期.
  [4]陈卫民.社会政策中的家庭[J].学术研究,2012第9期.
  [5]刘继同.中国社会结构转型、家庭结构功能变迁与儿童福利政策议题[J].青少年犯罪研究,2007 年第6期.
  作者简介:
  向芯仪(1996.12~),女,汉族,重庆人,江南大学法学院,本科,研究方向:社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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