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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功能型金融监管的定义功能型金融监管的概念主要是来自于有关金融体系的“功能观点”学说。该学说是由199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Merton和Bodie(1993)等人最先提出的,它是相对于传统的机构观点而言的。后者将现有的金融机构和组织看作是既定的,是分析所有金融问题的前提,所有金融体系的调整与改革也只能在这个前提下进行,即无论现有的金融机构还是监管部门,都力图维持原有组织结构的稳定性,这也是传统机构型监管的一个出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