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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的规定结合第42条关于证据概念及种类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我国刑诉法虽然对非法获取证据的手段予以了否定,但对非法证据的效力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这使得司法实践操作中容易产生一些不良的倾向,不能不说是立法的一大遗憾。笔者拟运用证据学等原理,从非法证据的效力等问题入手,对非法证据的矛盾及其协调作一论述。一非法证据效力的矛盾冲突目前我国法律对非法证据的概念没有明确规定。《牛津法律词典》有“非法获得的证据”词目,释义为“通过某些非法手段而获得的证据。”中国《诉讼法大辞典》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