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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现代经济中,金融有着极其重要的资源配置功能,推动着社会的经济发展。在县域金融体系不断发展的现在,縣域金融在为农村经济注入了新鲜血液的同时,也对县域金融的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促进县域金融机构监管体系的良性发展,就必须完善管理模式和监管体制,并同时对监管方法进行创新。为了实现县域金融监管体系的良性发展,文章研究了县域金融体系的现状,并就完善县域金融监管的措施提出了三点措施。
关键词:县域金融;监管体系;良性发展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3-0-01
与我国现阶段县域金融的深入发展不同,我国县域金融的监管体系存在职能发挥不到位以及监管不全面的情况。县域金融机构数量多,规模小的特点更进一步加大了监管难度。为了稳定县域金融机构,提高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能力,同时进一步有效地规避金融风险,构建县域金融监管体系同时促进县域金融监管体系的良性发展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县域金融监管的现状
1.机构设置不完善,监管缺位
县域金融机构主要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县域的各个分支机构、各县成立的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联社、以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代表的新型县域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典当行等其他机构这五类共同组成的。
目前,人民银行主要负责货币政策窗口的指导以及金融服务功能,虽然其中也包括一小部分的监管职能,但主要是核查制度的相关执行情况,并没有相关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是否合规这一方面的监管,导致的结果就是无法对各个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进行深入的了解。
银监会主要负责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新型的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过程的监管。但银监会在县域设置的机构办事处多数都存在着人员过少、对法人单位监管力度薄弱等问题,县域又存在着众多的保险机构,导致监管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县域金融机构在长期处于这种缺乏监管的情况下,必然存在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可能。
2.监管法律不合理,权责不清
我国现行的金融机构的监管主要依靠人民银行、银监会以及地方政府三个监管机构。但是在这三部分的监管机构间存在着监管界限不清晰的问题,相互之间的监管权责也不够明确。同时,对于新型小微型企业的监管方面也存在着漏洞,有目前缺乏法律依据的原因,同时也是因为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工作缺乏配合。县域的监管部门缺乏专业人才,没有形成规范的体制,出现了多头监管和监管空白等严重的问题。
二、完善县域金融监管的措施
1.制定和完善扶持县域金融体系的长效政策
县域金融监管体系的对象是县域金融体系,只有一个完善的金融体系才能使金融监管有章可循,一个规范的县域金融体系是制定金融监管体系的意义所在。农村经济是没有发展完整的市场经济。应从政策根本上弥补其中的不足。我国作为发展中的农业大国,现阶段还无法做到完全依赖市场机制,或者是金融机构自身的社会感来解决农村的金融体系问题。
在政策上,首先,可以通过实施税收优惠政策、适当降低贷款政策等方式降低县域财政负担;其次,加大财政方面的奖励和补贴制度,扩大财政奖补的范围,延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定向补贴费用的期限,提高位于金融薄弱地区的金融机构网点的补贴比例。最后,拓宽县域资金贷款的资金来源,改进农业方面的贷款管理,适当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同时,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同时,鼓励政府将社保基金、公积金以及医保等存放于农村中小型金融机构中,增加县域金融体系的资本。
2.加强县域金融机构的监管治理
为了对县域金融体系实现全面监管的目标,需要金融监管部门的协同合作,通过合理分配监管资源,运用完备的监管措施,创新监管方式等,全面实现县域金融的监管。
在监管方式上,针对县域金融的实际情况来合理布置监管网点,在实际监管方面,完善监管系统,同时加强县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建设,使得县域金融体系能够完善的对县域金融体系进行监督,同时使县域农村监管机构能够及时、准确的上报监管数据,把握县域金融机构的管理和建设,最大可能的减少监管指标数据与实际监管过程中的实际风险的偏离度。
在县域金融监管的组织结构和资源分配方面,应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定位,理顺相关上下级之间的联动机制,合理增加监管力量,改善农村金融的服务质量,严守监管底线,促进县域金融协同发展,同时维护县域金融体系的稳定。
监管水平方面,应该建立完善的县域中小型金融机构的监管收费制度,同时做好专项资金的预算工作,提高预算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透明度和配置效率,实事求是地考察当地的物价水平和其他定价因素,科学的核定费用水平。另外,还要加强人民银行、保监会、银监会等机构之间的协调监管,提升监管有效性,为县域金融监管提供必要的支持。
3.优化县域金融机构监管的外部环境
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很大一部分都取决于很多外部因素,比如宏观经济对策、公共金融的基础建设、市场现状等。这些外部因素都对金融机构是否能有效监管有着直接的影响。而各监管体系的问题出现在缺乏法律依据、信用结构建立不完善以及监管范围和职责出现交叉等方面。
应首先完善县域金融机构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对监管部门作出适当的授权。建立健全协调管理机制,加强县域金融体系之间的信息共享和相互协调,从而明确各个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边界,防止出现职责交叉和监管真空等现象的出现。加强县域金融市场的基础建设,完善评级制度和信用体系,推动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的发展。
三、结语
虽然我国目前的县域金融机构的改革和发展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依然在监管方面存在着很多问题。为了有效的控制县域金融的风险,保证客户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对县域金融设立监管机制,真正做到有力监管,预防行业违规行为,还能对县域金融业务进行全面监管。除此以外,还应该优化县域金融机构监管的外部环境,保障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完善一系列的监管方向和监管内容,适当调整监管法律法规,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知识,加强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监管质量。将监管的有效性对策与金融监管的实际相结合,是推动县域金融发展的根本途径。
参考文献:
[1]黄向阳.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有效性及其评价方法研究[D].湖南大学,2012.
[2]王成姝.浅析如何促进县域金融监管体系良性发展[J].时代金融旬刊,2013(32).
关键词:县域金融;监管体系;良性发展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3-0-01
与我国现阶段县域金融的深入发展不同,我国县域金融的监管体系存在职能发挥不到位以及监管不全面的情况。县域金融机构数量多,规模小的特点更进一步加大了监管难度。为了稳定县域金融机构,提高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能力,同时进一步有效地规避金融风险,构建县域金融监管体系同时促进县域金融监管体系的良性发展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县域金融监管的现状
1.机构设置不完善,监管缺位
县域金融机构主要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县域的各个分支机构、各县成立的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联社、以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代表的新型县域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典当行等其他机构这五类共同组成的。
目前,人民银行主要负责货币政策窗口的指导以及金融服务功能,虽然其中也包括一小部分的监管职能,但主要是核查制度的相关执行情况,并没有相关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是否合规这一方面的监管,导致的结果就是无法对各个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进行深入的了解。
银监会主要负责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新型的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过程的监管。但银监会在县域设置的机构办事处多数都存在着人员过少、对法人单位监管力度薄弱等问题,县域又存在着众多的保险机构,导致监管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县域金融机构在长期处于这种缺乏监管的情况下,必然存在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可能。
2.监管法律不合理,权责不清
我国现行的金融机构的监管主要依靠人民银行、银监会以及地方政府三个监管机构。但是在这三部分的监管机构间存在着监管界限不清晰的问题,相互之间的监管权责也不够明确。同时,对于新型小微型企业的监管方面也存在着漏洞,有目前缺乏法律依据的原因,同时也是因为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工作缺乏配合。县域的监管部门缺乏专业人才,没有形成规范的体制,出现了多头监管和监管空白等严重的问题。
二、完善县域金融监管的措施
1.制定和完善扶持县域金融体系的长效政策
县域金融监管体系的对象是县域金融体系,只有一个完善的金融体系才能使金融监管有章可循,一个规范的县域金融体系是制定金融监管体系的意义所在。农村经济是没有发展完整的市场经济。应从政策根本上弥补其中的不足。我国作为发展中的农业大国,现阶段还无法做到完全依赖市场机制,或者是金融机构自身的社会感来解决农村的金融体系问题。
在政策上,首先,可以通过实施税收优惠政策、适当降低贷款政策等方式降低县域财政负担;其次,加大财政方面的奖励和补贴制度,扩大财政奖补的范围,延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定向补贴费用的期限,提高位于金融薄弱地区的金融机构网点的补贴比例。最后,拓宽县域资金贷款的资金来源,改进农业方面的贷款管理,适当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同时,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同时,鼓励政府将社保基金、公积金以及医保等存放于农村中小型金融机构中,增加县域金融体系的资本。
2.加强县域金融机构的监管治理
为了对县域金融体系实现全面监管的目标,需要金融监管部门的协同合作,通过合理分配监管资源,运用完备的监管措施,创新监管方式等,全面实现县域金融的监管。
在监管方式上,针对县域金融的实际情况来合理布置监管网点,在实际监管方面,完善监管系统,同时加强县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建设,使得县域金融体系能够完善的对县域金融体系进行监督,同时使县域农村监管机构能够及时、准确的上报监管数据,把握县域金融机构的管理和建设,最大可能的减少监管指标数据与实际监管过程中的实际风险的偏离度。
在县域金融监管的组织结构和资源分配方面,应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定位,理顺相关上下级之间的联动机制,合理增加监管力量,改善农村金融的服务质量,严守监管底线,促进县域金融协同发展,同时维护县域金融体系的稳定。
监管水平方面,应该建立完善的县域中小型金融机构的监管收费制度,同时做好专项资金的预算工作,提高预算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透明度和配置效率,实事求是地考察当地的物价水平和其他定价因素,科学的核定费用水平。另外,还要加强人民银行、保监会、银监会等机构之间的协调监管,提升监管有效性,为县域金融监管提供必要的支持。
3.优化县域金融机构监管的外部环境
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很大一部分都取决于很多外部因素,比如宏观经济对策、公共金融的基础建设、市场现状等。这些外部因素都对金融机构是否能有效监管有着直接的影响。而各监管体系的问题出现在缺乏法律依据、信用结构建立不完善以及监管范围和职责出现交叉等方面。
应首先完善县域金融机构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对监管部门作出适当的授权。建立健全协调管理机制,加强县域金融体系之间的信息共享和相互协调,从而明确各个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边界,防止出现职责交叉和监管真空等现象的出现。加强县域金融市场的基础建设,完善评级制度和信用体系,推动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的发展。
三、结语
虽然我国目前的县域金融机构的改革和发展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依然在监管方面存在着很多问题。为了有效的控制县域金融的风险,保证客户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对县域金融设立监管机制,真正做到有力监管,预防行业违规行为,还能对县域金融业务进行全面监管。除此以外,还应该优化县域金融机构监管的外部环境,保障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完善一系列的监管方向和监管内容,适当调整监管法律法规,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知识,加强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监管质量。将监管的有效性对策与金融监管的实际相结合,是推动县域金融发展的根本途径。
参考文献:
[1]黄向阳.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有效性及其评价方法研究[D].湖南大学,2012.
[2]王成姝.浅析如何促进县域金融监管体系良性发展[J].时代金融旬刊,201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