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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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我国互联网金融已经取得了快速发展,发展的速度和规模都远超各方预期。但是,在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取得快速发展的同时,互联网金融却没有系统的监管政策和体系。而美国作为互联网金融起步最早的国家之一,在监管等各方面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本文将指出我国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总结学习美国在互联网金融监管这方面先进的经验,在全面分析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情况的同时,提供如何完善国内互联网监管体系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金融监管 美国 从2012年下半年开始,中国如雨后春笋,各种类型,多种模式的互联网金融快速生根发芽。但在这方面高速发展的时候,却没有系统的监管政策和体系。本文将参考并学习美国如何监管互联网金融的经验。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定义
  目前,并没有被广泛认可一个定义来阐述互联网金融的具体含义。从字面意思简单来说,互联网金融是结合了互联网与金融的一种新兴金融模式,它利用先进的互联网技术和通信技术,提供融合各方资金、完善便捷支付、提供信息中介的各种新型金融方式,让融资借贷、储存支付、投资管理等个种金融活动都更加便捷高效。像刚刚兴起但是已经取得发展快速的P2P网络借贷、众筹融资、第三方支付平台等都可以称为互联网金融。这种金融模式在本质功能来讲,它的金融基本功能和交易实质并没有改变,而是在经营模式和业务技术进行了创新。①
  祁斌: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社会成为了高度关注的现象。②互联网金融有不同的含义,而且相互之间有很大差别。一是传统金融的互联网化。二是互联网的支付体系。如支付宝。三是互联网的信用业务,包括P2P以及股权众筹等。四是网络虚拟货币。吴晓求:互联网新的生存方式、运行结构和金融应该高度契合。当互联网和金融结合一起,金融功能将会以互联网为平台得到不小的提升。资本市场对商业的脱媒是第一次脱媒,但它并没有解决灵活、便利和跨时空的交易问题,互联网金融完成了第二次脱媒。第二次脱媒从金融功能角度来看是对传统商业银行更大的挑战,对资本市场有推动作用,完善资本市场的财富管理功能。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概况
  国内互联网企业在最近几年的发展非常迅速,特别是在网络理财、网络支付以及移动支付这些领域更是表现不俗。中国人民银行公开的数据显示,我国的互联网企业从2014年一季度开始,在网络支付方面业务多达63.16亿笔,增长了20.31%,金额287.75万亿元,增长了33.81%。③从移动支付业务方面来说,2014年一季度,全国发生移动支付总金额达到3.89万亿元,办理业务达到6.59亿笔,同比增长255.37%和232.20% ;这些数据足以可以看出移动互联网经济的重要性,网络经济已经取得快速发展。④网络理财方面仅仅用了半年时间,已然成为了全球第四大货币基金。截至2014年2月末,数达8100万户都在使用余额宝,余额更是超5000亿元,由此可见,余额宝这种互联网金融产品对资金的强大吸力,已经有超过千亿元的储蓄资金选择这类产品。在见证支付宝的成功后,受到人民银行政策的影响,很多独立的第三方公司纷纷成立,而住户存款的动力明显减弱,将许多资金融入到金融产品中,而不是继续放在银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居民、企业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⑤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问题
  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带给投资者、居民消费者更多的高效便捷,甚至在金融收益上传统的金融机构都是难以企及的,但与此同时,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各方面监管并不完善甚至存在漏洞,经常发生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情况,居民在享受互联网产品带来便捷的同时也面临很大的风险,这也是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难题。
  1、来自经营主体方的风险
  第三方支付平台如今覆盖面广泛,已经不只是局限于一开始简单的网上支付功能。大部分第三方支付是想确立自己类似中介这样的身份,只是为用户提供网络代收代付,但实际上来看并不是,他们的服务和银行的结算业务差不多。作为一个第三方担保,这类平台除了资金充值和交易支付外,更是汇集了大量资金,体现出资金存储功能,看起来是在吸收存款。⑥在《商业银行法》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吸收和发放存款、贷款,办理结算等都是银行的专有业务。而目前第三方支付所做的业务经营范围,其实已经是超出了法律的界定。
  2、来自法律合规上的风险
  法律合规的风险主要体现在 P2P 网贷平台业务。从性质上来看,其实P2P 网贷平台业务相当于网络化的民间借贷中介,但是国内的法律法规并没有针对个人对个人贷款的规定,所以目前无法确认P2P 网贷平台在提供民间借贷中介业务的合法性;从最近一段时间发生的事迹来看,风险是较高的,一些P2P 网贷平为了赚取庞大的利润,依靠网络平台不惜从事违法活动,比如高利贷和非法集资等等。⑦
  3、来自技术操作上的风险
  技术操作上的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工作人员或者投资者在操作过程中操作不当或者操作失误带来的问题。特别典型的案例是:2013年8月16日光大证券订单执行系统出现异常。光大证券程序员对高频交易进行市价委托时,未能进行有效校验、有效的控制可用资金额度,因此生成巨额的预期外的订单,对投资者造成非常巨大的损失,这是属于套利策略系统操作失误。与此同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互联网金融的运作基本上是在电子支付平台上操作完成,如果操作平台遭到黑客攻击或者病毒入侵等不利情况,那么就有极大可能发生重大操作事故,并伴随着随时会出现交易异常、系统瘫痪、客户资料外泄甚至资金被盗用等等非常严重的情况发生。
  4、来自市场流动的风险
  (1)杠杆率过高。目前有很多P2P网贷平台承诺“包赔本金”或者给定收益是多少,实际上这些企业并没有足够多的资本去约束和保证,给投资者的一切承诺都只是一句空话。部分P2P网贷平台对出资人本金保障方式形成了流动性风险,是将出资人面临的信用风险转移给自身,在《融资性担保公司暂行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担保公司的杠杆不得超过10倍。然而,实际上绝大多数 P2P 网贷平台的成交量与总的风险保障金极不相符,这项规定根本不能达到。当网贷公司杠杆率极高时,如果坏账率大规模出现,并超出网贷公司自身的偿付能力,最终网贷公司会因流动性不足给自己带来灾难性打击。⑧(2)资金的集中赎回情况。“余额宝”作为客户购买的理财性基金产品,按要求它不属于客户备付金的缴存范围,支付宝公司不必也没有为转存的资金缴存备付金。在利率的限制进一步放开的时,当银行通过上调存款利率,并使投资或储存收益达到或超过互联网相关投资理财的收益水平时,就将会产生大量资金从互联网融资平台回流至银行的情况,由此可能会引发互联网融资机构的流动性风险。⑨   5、来自资金安全的风险
  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指明:当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的情况下,支付机构要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存款账户,并存入备付金。客户给支付机构的备付金,支付机构必须全额缴存在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中。虽然在管理办法中客户备付金存管进行了明确严格的要求,但是账户资金调配权还是受到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支配,资金仍然存在被挪用的风险。于此同时,法律并没有非常完善,相关办法中也没有明确指出当支付机构擅自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用于其它用途并造成资金损失时的处罚措施。
  二、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研究
  美国虽然没有专门的针对各类互联网金融业务产品的相关监管法律和完善监管的框架,但这不意味着在美国互联网金融企业享有监管豁免。与传统金融产品相比可以发现,在监管互联网金融中除了相关的联邦法律和监管政策外,美国还有针对于可能存在的监管漏洞进一步对相关法律和政策进行完善。
  (一)对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
  在美国,P2P借贷的特点是放贷人并不能直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而只有P2P平台合作银行才有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权利,平台合作银行需要向放贷人出售与贷款相对应的收益权凭证。所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在《证券法》中规定,如果P2P平台要向贷款人发行或者出售有关的收益权凭证,这种行为属于证券交易行为,需要在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注册并最终以证券的形式发行收益权凭证。
  在联邦管理层面上。SEC 规范要求业务准入监管,要求平台在 SEC 登记注册并执行《证券法》下的信息披露规范,并以此规定来保护放贷人的利益。主要监管要求有三:一是平台应当向证监会注册登记,需要履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向贷款人无保留地说明各种可能出现的风险,详细说明与贷款相关的具体条款,且必要时需要扩大信息披露范围,并承担披露错误信息的责任;二是平台应将借款人的借款需求和信用信息等必要资料在网站上充分展示,并同时将完备的信息上报给SEC;三是平台应将客户资金存入托管账户,此托管账户应与自身账户分开。而且规定平台只能在授权范围以内对托管账户做一定的操作。
  在州管理层面。各个州证券监管机构都实施了地域准入监管规定,平台如果要跨区交易就需要在各州的证券监管部门依次进行证券登记,在登记后才能在相关州内开展业务。
  (二)众筹融资方面的监管
  在业务范围方面众筹平台是具有有限豁免权的,法案对众筹平台的业务范围进行了严格的具体限定,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提供投资意见或建议具有规范性;禁止诱导购买、销售或发行,吸引购买其平台发行或展示的证券;不允许对实施劝诱行为的员工代理商或其他个人支付相应的报酬;不能持有管理或处理投资者资金或证券;不能参与到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其他类似限制行为等。在法案中还要求众筹平台要对投资者进行充分全面的风险提示,提示内容包括对投资者的风险告知、对交易行为本身存在的风险等的信息披露。
  (三)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
  美国在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实行的是功能监管,重点关注的是支付业务交易的实施过程,并接受联邦和州两级监管。联邦层面主要是将银行保密条款、反洗钱规定等方面的法律运用到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当中,重点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信息报告完善,以及对反洗钱和打击金融犯罪进行具体规范。
  在资金监管方面。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规定:将第三方支付机构平台账户中的客户沉淀资金认定为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负债,它需要将投资在短期资金市场或者短期证券市场的客户资金,转移到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保险的低息或无息银行账户中,而且每个用户资金都有保险赔付上限。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按照“代理”的方式来管理操作客户的留存资金,并应该有效保存相关操作记录。
  三、启示和建议
  当前全球主要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基本上都发源于美国,它将互联网技术运用于金融业的先驱,我们应该正确认识中美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差异,这也是我国借鉴美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经验的前提。相对而言,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背景和情况相对于美国的情况来说都更加复杂和多变。所以,我们需要找出适合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办法。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关键在于金融当局的管控和监督,从而在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同时,缓释其对传统金融机构与金融业态的冲击,最终起到规范竞争、深化我国金融体系改革的目的。
  (一)区分各类互联网金融模式,针对性地建立完善监管制度
  从整体上来讲,在现有融资管理方式下,对于普通投资者能够参与的高风险业务,监管方和机构都需要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并设置适当安全的红线,同时,还应该规范机构的资质,按照机构资质严格分类管理。
  对于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我们应在现行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提升第三方支付监管制度的法律层级,完善各方面法律尽快出台备付金存管、利息收益分配、预付卡发行与管理、银行卡收单、违规经营退市等配套管理办法,对管理办法中不足之处进行完善,适应市场现状构建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第三方支付的法律体系;在网络银行监管方面:我们需要在传统商业银行监管手段办法的基础上,构建符合网络银行特点的风险监管制度,加强对客户认证、网络金融犯罪、挪用资金等问题的研究,适时出台电子签名、票据管理、反洗钱等方面的相关配套规则;在网络信贷监管方面。应以立法的形式明确网络信贷机构的身份和地位,对不符合要求和规定的机构予以关闭,完善制定《非存款类房贷组织条例》,将网络信贷机构类似的企业或者机构组织都纳入监管之中,对其组织方式、经营规模、风险防范措施等做出规定。
  (二)做好顶层设计,开展跨部门金融监管合作
  互联网金融结合了不同的金融部门,产品也非常容易突破部门监管范围,所以第一,应该协调好部门之间的分工与合作,相关行业的细分标准具体规定也要加快规范,让行业更加规范与清晰。第二是监管方案的制定,各部门都要面面俱到。第三,学习新技术和新理念,只有完善好自身的知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监管套利的问题。第四,金融体系要进行改革,推动利率市场化,使商业银行对利差的依赖降低,创新商业银行业务,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   (三)加大信用体系建设力度
  风险控制是互联网金融文件发展的重点之重,核心是信用风险。由于我国的征信体系其实并不完整,现如今应该借助互联网数据方面的优势,加强建设征信体系,信用数据库与现有征信体系整合也要加快脚步,制定出符合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同时小微企业与个人征信体系也要逐步完善。
  (四)加强投资者和消费者知识普及
  互联网金融的创新速度十分迅速,概念相对来说也比较多,走势更倾向于数字化和虚拟化,首先重点让投资者和消费者了解互联网金融这方便的知识,必须做到普及化,投资者和消费者如果了解清楚,那么对互联网金融的误解自然迎刃而解。互联网投资虽然说门槛比较低,但也应该要求投资者能对自身行为和亏损负责,政府机构也应该明确自身责任范围,尽量公开透明化担保更好。(作者单位:四川大学)
  注释:
  ①魏鹏,《中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研究》金融论坛 2014.07
  ②祁斌,《互联网金融国际借鉴与中国实践》 金融世界 2014.09
  ③鲁玉祥,《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及对我国的启示》 安徽科技 2014.10
  ④魏鹏,《中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研究》 金融论坛 2014.07
  ⑤陈正祥,《美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经验及借鉴》 现代经济信息 2014.04
  ⑥明慧,《互联网金融将告别野蛮生长》 中国改革报 2014.10
  ⑦陈林,《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研究》 南方金融 2013.11
  ⑧魏鹏,《中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研究》金融论坛 2014.07
  ⑨薛晓倩,《美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启示》 国际金融 2014.09
  ⑩史林东,《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问题探析》 甘肃金融 2014.03
  陈正祥,《美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经验及借鉴》 现代经济信息 2014.04
  薛晓倩,《美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启示》 国际金融 2014.09
  陈正祥,《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经验及借鉴》 现代经济信息 2014.04
  魏鹏,《中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研究》金融论坛 2014.07
  薛晓倩,《美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启示》 国际金融 2014.09
  祁斌、吴晓求,《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与监管》 互联网天地 2014.09
  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 金融研究 2012.12
  薛晓倩,《美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启示》 金融前言 2014.09
  魏鹏,《中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研究》 金融论坛 2014.07
  参考文献
  [1]魏鹏,中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研究[J],金融论坛,2014(7)
  [2]薛晓倩,美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启示[J],金融前言,2014(9)
  [3]祁斌、吴晓求,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与监管[J],互联网天地,2014(9)
  [4]鲁玉祥,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及对我国的启示[J],科技掠影,2014(10)
  [5]王达,美国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融合[J],学术交流,2015(6)
  [6]陈正祥,美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经验及借鉴[J],现代经济信息,2014(5)
  [7]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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