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电侧改革背景下的电力交易合同法律关系、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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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售电侧改革逐步深入,各类市场主体在合同主体、法律关系上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一些新的合同法律问题也不断出现,需要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应对策略。
  关键词:售电侧改革;合同法律关系;面临问题;解决对策
  2015年深化电力体制改革9号文发布之后,《关于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实施意见》等6大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也陆续出台,相关省、市陆续开展试点工作,电力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特别是在售电侧的改革,以市场化为方向,以构建新型电力交易格局为目标,吸引了许多社会资本热情参与,售电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崛起,电力交易市场化样态已经逐步显现。随着新的市场主体在电力供应、交易环节的出现,相关合同主体、法律关系上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传统的交易格局、赢利模式和交易合同结构发生了诸多实质变化,一些新的合同法律问题也不断出现,需要进行分析研究,探索应对策略。
  一、售电侧改革后的合同主体与法律关系
  (一)售电侧改革后主要的合同主体
  电力体制改革前,电力行业合同主体由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和电力用户等构成;电力体制改革之后,售电侧市场放开,社会资本的售电主体逐步进入电力行业,电力交易的合同主体包括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
  (二)售电侧改革后的主要合同類型
  根据市场化交易实践来看,主要集中在电力中长期电力交易,即符合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电力交易。签订及履行的合同主要包括:①输配电服务合同。②交易结算合同。③购售电合同。④并网调度协议。⑤供用电合同。
  (三)新类型合同的拟定与使用
  目前,《输配电服务合同》《交易结算合同》两类新型合同文本,一般由各省电力交易中心负责草拟示范文本,并在征求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售电企业意见后,报省级发改、能源、工信等部门及国家能源监督管理机构审定后,发布实施,相关合同主体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二、面临的合同问题及解决对策
  从实际情况来看,电网企业市场化交易合同管理与履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置对策如下:
  (一)输配电服务合同和交易结算合同签约对方主体资格问题
  (1)存在问题及其表现。电网企业签署的输配电服务合同和交易结算合同中,存在签约对方合同主体混同或用户参与交易主体不适格的问题,具体包括:发电侧主体混同问题,表现为发电企业未设立单独的售电公司,而是直接扩充其原发电之经营范围,增加售电经营范围,并同时作为发电企业和售电企业注册为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售电侧主体混同,表现为部分用户,既是售电公司,同时为用户参与交易,对电网企业的结算造成影响;用户参与交易主体不适格的问题,主要表现为部分不合资格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联合其他用户通过委托或其他方式,加总电量,由其中一个用户代表所有用户参与市场交易,该用户代表其他用户与电网企业签署输配电服务合同和交易结算合同。
  (2)处置方案建议。上述问题主要涉及市场交易主体的资格管理问题,后续合约签署和履行的问题多因此产生,应当就各类主体的市场准入资格及其监管,理顺有关合同签署中的主体适格问题。
  (二)市场化交易下购售电合同与供用电合同文本的更新问题
  (1)存在问题及其表现。电网企业参与交易化交易,需要签署输配电服务合同、交易结算合同。发电企业与用户、售电公司与用户之间的电能销售关系取代了供电企业与用户之间的电能销售关系,电网企业及配电企业与用户关系也变更为能源物流配送功能,“供用电合同”的内涵发生了重大变化,在此情况下,直接使用原有《购售电合同》《供用电合同》文本,与发电企业和用户签约,对于市场化交易下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结构,造成规则和合同解读上的混乱。
  (2)处置方案建议。市场化交易购电并非电网企业所为,电网企业仅为代垫电费性质,真正的债务人并非电网企业,对于市场化交易的供用电合同,应当按照电改政策,厘清供用电合同之电能物流配送合同性质,并据此梳理、修正和完善供用电合同文本。
  (三)用户欠费情况下的结算问题。
  (1)存在问题及其表现。现行市场化交易规则下,仍然维持原交易各方在市场化改革前确立的结算关系不变,但是对于用户欠费情况下的具体处置,如何处理,现有规则尚不透彻。售电企业的用户欠费,售电企业对用户依法享有电费债权,对发电方依法承担支付电费的债务,对电网企业承担支付过网费的债务。
  (2)处置方案建议。应当在电网企业与售电、发电方签署的《输配电服务合同》《交易结算合同》中,用户欠费情况下,明确追收拖欠电费的相关权利义务,并逐步完善电能交易规则,彻底解决相关问题。
  三、结论
  目前在电网企业参与的市场化交易中,基本的交易架构和合同管理状况清晰,合同履行中的风险状况基本可控,各市场主体应当在市场化交易的背景下重新认识自身定位,准确界定自己在市场化交易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在此改革进程中更好的履行职责,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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