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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经济下行期,当联保贷款体内个别企业发生经营问题和财务危机时,往往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风险很快传染给担保体内其他成员,导致担保体成员整体陷入困境。针对以上情况,中国银监会红河监管分局对红河州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的企业联保贷款情况进行了调查,从调查结果看,红河州部分银行开展了小企业联保贷款,其中蕴藏着一些风险,甚至有的已形成了不良,给银行信贷资产带来较大风险。本文对联保贷款存在的问题做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
关键词:银行;联保贷款;问题与建议
近期,我国部分地区企业联保贷款的信贷风险暴露,给银行信贷资产带来较大的风险,基于此,中国银监会红河监管分局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的企业联保贷款开展了调查与研究。联保模式贷款主要对象为小企业,当前在小微企业和县域企业中较为普遍,通过3至5家同一商圈内的小微企业形成联保体,抱团增信,推动小微企业合作互助,实现信息增信和信用增信,一定程度解决了小企业抵(质)押物不足的融资问题,但也容易造成多头授信和过度授信,加大风险发生和传递的可能性。
一、红河州企业联保贷款的基本情况
经调查,红河州内7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了企业联保模式的保证贷款,截至11月末联保模式下的贷款余额为4159万元。分布在民生银行红河分行、个旧联社、开远联社、建水村镇银行、开远村镇银行、建设银行和招商银行。联保贷款期限均为1至3年期,其中52%投向了批发和零售业,28%投向了采矿业,20%投向了其他行业。
二、联保贷款存在的问题
(一)联保“堡垒”不牢固,易产生风险。联保贷款是本着自愿互助的原则形成的联保体,这就使得相互制衡、隔离机制相对松散,仅靠成员间的信任与信誉相维系,缺乏硬性的约束机制,加之银行在贷后的监测反映迟缓,易导致风险的产生。如:2010年8月红河州某银行向三家企业发放了每户300万元,共计900万元,期限为两年的联保贷款用于有色金属采选。但2012年4月其中一家企业法人非正常死亡后,另外两名联保体成员对剩余未偿还贷款的偿还持消极态度,既不归还自己名下贷款,也不愿代偿,并迅速转移其名下资产,给银行清收带来很大困难,导致联保体内的剩余贷款共计662万元贷款形成不良。2014年3月31日,该行对此笔不良贷款662万元进行核销账务处理。
(二)抗风险能力弱,易受行业或市场的影响。联保贷款成员均为同一商圈,形成“一圈一链”,易受本行业市场的影响,具有“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特性。如近年来有色金属、煤炭行业的市场呈下行趋势,投向此行业的联保贷款就有“一损俱损”的风险,因为每个成员都无法摆脱市场下行带来的亏损,且联保体内的成员无论是从企业规模、经营、利润等方面看,成员实力都比较均衡,并无突出的实力或能力,一旦风险形成,自己偿还贷款都有难度,更无法为联保体内其他成员代偿。
(三)客户准入把关不严,易造成过度授信。大部分联保体内成员在他行已有授信,其有效资产已抵(质)押在他行,但一些银行为拓展业务对客户的准入把关不严,极易造成过度授信,为后来的还贷埋下风险隐患。
(四)贷前调查难度加大,易导致贷前调查不真实。由于联保体成员为同一商圈的成员,彼此之间比较熟悉,对于银行所需要的资料,往往可以一同研讨,共同研究出能提高审批通过率的资料,甚至隐瞒联保体内对申请贷款不利的因素,加之小企業财务制度不健全,缺乏规范的财务报表,银行无法获得完整的信息,从而导致银行贷前调查的真实性大打折扣。
三、对联保贷款的对策建议
(一)增加其他保证方式,将风险控制落到实处。一旦授信出现风险,联保方式贷款会造成“人人负责”实际上成为“人人都不负责”的情形,为预防此后果,应增加其他保证方式,如增加不动产抵押、按比例提供保证金等作为辅助担保方式,从而降低联保贷款风险。
(二)严密监测商圈行业变化情况,制定不同的贷后管理策略。针对同一商圈联保贷款“荣辱与共”的特点,银行应严密监测商圈所处行业的变化情况,加强对联保体成员所在行业和区域的分析研究,对受宏观经济影响,下行趋势明显的行业所影响的联保贷款制定不同的贷后管理策略,如采取增加贷后检查频率、补充抵(质)押物、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防范风险。
(三)科学设定联保贷款产品,降低风险。各机构应在上级行相关标准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规模与发展水平科学设定联保贷款产品。如科学设定联保体内成员数量上限、联保贷款总额度上限、单户贷款金额上限等要素,要因地制宜与自身情况相结合来制定,不要照搬上级行标准,应比上级行规定的条件更为谨慎。
(四)严格“三查”制度,及时化解风险。贷前调查时,必须对申请人的关键财务信息应通过不同渠道进行交叉验证,深度挖掘客户的隐性贷款(如民间借贷行为),充分评估其贷款偿还能力,对联保体成员应展开背对背式调查;贷时审查应严格审核申请材料,确保申请材料达到授信条件才可放款;细化贷后检查,严格联保贷款台账管理,加强对联保贷款资金的流向跟踪监测,多方面了解联保体成员的经营管理动态,对企业发生影响偿债力的事项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五)加大信息披露,加强信息共享。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信息沟通,对已形成不良,或有违法经营等情形的借款人列入信贷黑名单,在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工商登记信息系统以及商业银行内部信贷管理系统中加注表示,或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加强银行间的信息共享。(作者单位:中国银监会红河监管分局)
关键词:银行;联保贷款;问题与建议
近期,我国部分地区企业联保贷款的信贷风险暴露,给银行信贷资产带来较大的风险,基于此,中国银监会红河监管分局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的企业联保贷款开展了调查与研究。联保模式贷款主要对象为小企业,当前在小微企业和县域企业中较为普遍,通过3至5家同一商圈内的小微企业形成联保体,抱团增信,推动小微企业合作互助,实现信息增信和信用增信,一定程度解决了小企业抵(质)押物不足的融资问题,但也容易造成多头授信和过度授信,加大风险发生和传递的可能性。
一、红河州企业联保贷款的基本情况
经调查,红河州内7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了企业联保模式的保证贷款,截至11月末联保模式下的贷款余额为4159万元。分布在民生银行红河分行、个旧联社、开远联社、建水村镇银行、开远村镇银行、建设银行和招商银行。联保贷款期限均为1至3年期,其中52%投向了批发和零售业,28%投向了采矿业,20%投向了其他行业。
二、联保贷款存在的问题
(一)联保“堡垒”不牢固,易产生风险。联保贷款是本着自愿互助的原则形成的联保体,这就使得相互制衡、隔离机制相对松散,仅靠成员间的信任与信誉相维系,缺乏硬性的约束机制,加之银行在贷后的监测反映迟缓,易导致风险的产生。如:2010年8月红河州某银行向三家企业发放了每户300万元,共计900万元,期限为两年的联保贷款用于有色金属采选。但2012年4月其中一家企业法人非正常死亡后,另外两名联保体成员对剩余未偿还贷款的偿还持消极态度,既不归还自己名下贷款,也不愿代偿,并迅速转移其名下资产,给银行清收带来很大困难,导致联保体内的剩余贷款共计662万元贷款形成不良。2014年3月31日,该行对此笔不良贷款662万元进行核销账务处理。
(二)抗风险能力弱,易受行业或市场的影响。联保贷款成员均为同一商圈,形成“一圈一链”,易受本行业市场的影响,具有“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特性。如近年来有色金属、煤炭行业的市场呈下行趋势,投向此行业的联保贷款就有“一损俱损”的风险,因为每个成员都无法摆脱市场下行带来的亏损,且联保体内的成员无论是从企业规模、经营、利润等方面看,成员实力都比较均衡,并无突出的实力或能力,一旦风险形成,自己偿还贷款都有难度,更无法为联保体内其他成员代偿。
(三)客户准入把关不严,易造成过度授信。大部分联保体内成员在他行已有授信,其有效资产已抵(质)押在他行,但一些银行为拓展业务对客户的准入把关不严,极易造成过度授信,为后来的还贷埋下风险隐患。
(四)贷前调查难度加大,易导致贷前调查不真实。由于联保体成员为同一商圈的成员,彼此之间比较熟悉,对于银行所需要的资料,往往可以一同研讨,共同研究出能提高审批通过率的资料,甚至隐瞒联保体内对申请贷款不利的因素,加之小企業财务制度不健全,缺乏规范的财务报表,银行无法获得完整的信息,从而导致银行贷前调查的真实性大打折扣。
三、对联保贷款的对策建议
(一)增加其他保证方式,将风险控制落到实处。一旦授信出现风险,联保方式贷款会造成“人人负责”实际上成为“人人都不负责”的情形,为预防此后果,应增加其他保证方式,如增加不动产抵押、按比例提供保证金等作为辅助担保方式,从而降低联保贷款风险。
(二)严密监测商圈行业变化情况,制定不同的贷后管理策略。针对同一商圈联保贷款“荣辱与共”的特点,银行应严密监测商圈所处行业的变化情况,加强对联保体成员所在行业和区域的分析研究,对受宏观经济影响,下行趋势明显的行业所影响的联保贷款制定不同的贷后管理策略,如采取增加贷后检查频率、补充抵(质)押物、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防范风险。
(三)科学设定联保贷款产品,降低风险。各机构应在上级行相关标准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规模与发展水平科学设定联保贷款产品。如科学设定联保体内成员数量上限、联保贷款总额度上限、单户贷款金额上限等要素,要因地制宜与自身情况相结合来制定,不要照搬上级行标准,应比上级行规定的条件更为谨慎。
(四)严格“三查”制度,及时化解风险。贷前调查时,必须对申请人的关键财务信息应通过不同渠道进行交叉验证,深度挖掘客户的隐性贷款(如民间借贷行为),充分评估其贷款偿还能力,对联保体成员应展开背对背式调查;贷时审查应严格审核申请材料,确保申请材料达到授信条件才可放款;细化贷后检查,严格联保贷款台账管理,加强对联保贷款资金的流向跟踪监测,多方面了解联保体成员的经营管理动态,对企业发生影响偿债力的事项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五)加大信息披露,加强信息共享。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信息沟通,对已形成不良,或有违法经营等情形的借款人列入信贷黑名单,在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工商登记信息系统以及商业银行内部信贷管理系统中加注表示,或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加强银行间的信息共享。(作者单位:中国银监会红河监管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