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的“浙江解法”

来源 :浙江人大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yy_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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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0年3月1日《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实施以来,我省各地普设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会”),实行“第三方调解模式”,有效化解了医疗纠纷。
  
  2010年5月7日,金华市箬阳乡张庚夫妇(化名)在金华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理赔中心拿到了9.7万元赔偿款,他们悬着的心终于放下了。
  一周前的5月1日,张庚夫妻抱着16个月大的儿子到金华市一家医院就诊,第二天上午儿子仍然高烧不退,该院建议转送金华市中心医院。金华市中心医院接诊后发现,小儿体温正常,即作一般病症处理,张庚抱儿子回家。当晚,张庚见儿子又发高烧,急送金华市中心医院。医院安排住院,后组织专家会诊抢救。5月3日中午,小儿因手足口病死亡。
  张庚认为,金华市中心医院延误了病情,导致儿子死亡。他们向院方提出了35万元的索赔,并将花圈摆在了医院门口。院方自认无过错,主动要求金华市医调委介入调查。
  “我们请来了专家组,对诊治过程进行了分析,专家组意见是医院延误了诊治时机,负有责任。”金华市医调会主任沈恒榜说,“我们告诉死者亲属,索赔10万元以上,需要尸检和医学鉴定后方可调解。”
  张庚夫妇在咨询了律师后,权衡再三,决定不尸检,不进行医学鉴定,由医调会继续调解。“我们可以到法院打官司,但要花钱,时间又长,结果难以预料,这样我们会更痛苦,让医调会帮助我们可能是最好的选择了。”张庚说。
  在浙江,自《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3月1日实施以来,至今已有9个地市、40余个县区成立了中立的医调会。医疗纠纷的“第三方调解模式”正逐渐被医患双方所接受,也成为类似张庚这样的受害者维护自身权益的第一选择。
  
  破解医疗纠纷的“怪圈”
  
  从哈尔滨550万元天价医药费,到深圳医务人员头戴钢盔上班,医患纠纷愈演愈烈。作为治病救人的医疗结构,救治了无数位处于死亡边缘的病人,却为何难以平复那道横亘于医患之间的裂痕?
  据了解,按照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发生医疗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采取直接协商、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调解和向人民法院提起司法诉讼3条途径。但在现实当中,3条途径都存在问题。
  医患双方协商的途径最为常用,但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倘若对同一事件的认知存在较大差异,往往会发生激烈冲突。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调解也常受到患者的质疑,认为卫生行政部门跟医院是“一家人”,必然会袒护医院,难以做到中立。至于诉讼,对患者而言,要耗费大量金钱和精力,且即使选择诉讼或者行政调解,还须面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一关键环节,而由于进行鉴定的医学会与医院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其鉴定结果也常遭到质疑。
  “小吵小赔,大吵大赔,不吵不赔”,长此以往,医疗事故处理陷入了一个“怪圈”:患者一方闹事—医患双方“私了”—医院赔钱了结。结果往往是“双输”:医院正常的诊疗秩序遭到破坏;患方即使获得赔偿,抵消掉“医闹”花费的人力、财力和精力,可能也得不到多少好处。
  “第三方协调机制的出现,就像为医患双方建立起‘缓冲带’,从而为解决纠纷创造更多的转机。”浙江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杨必明认为。
  的确,《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的实施,标志着医患纠纷调解,在法律上有了明确的保障。第三方调解模式给医患双方增加了一种沟通渠道,能够尽量避免极端解决途径如“医闹”等问题,降低纠纷解决成本。
  该处理办法规定,市、县(市)设立医调会,市辖区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医调会。医调会的工作职责主要是,调解医疗纠纷;通过调解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向卫生、司法行政等部门报告医疗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分析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向医疗机构提出医疗纠纷防范意见和建议;提供有关医疗纠纷调解的咨询服务等。
  该处理办法最大的亮点是,医调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其工作经费及人民调解员的报酬补贴由本级政府予以解决。医调会的日常管理和人员招聘由司法部门负责,独立于卫生行政部门之外。
  “医调会是完全的第三方,能得到双方的充分信任,尤其是患者方的信任,解决问题的效率将会更加高。”浙江省司法厅基层工作处处长陆德兴说。
  浙江大学医学院教授余海也认为,“这是制度上的一种进步”,避免了以往卫生部门行政调解方式“老子管儿子”之嫌疑,能够做到相对客观。
  不过,不是所有的医疗纠纷都由医调会调解。发生医疗纠纷后,如果患方索赔金额在1万元以下,医院与患方可直接协商解决;索赔在1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双方可向医调会申请调解或者寻求其他处理方式;索赔超过10万元的,必须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调会调解不成的,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宁波探索先行
  
  据了解,最早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的是我省宁波市。
  2008年3月1日,《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实施,在全国率先运用人民调解机制,实行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处理医疗纠纷,即第三方处理模式。遇到医患纠纷,医患双方可找宁波市各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论理,并向保险公司索赔。
  退休后的老茅,似乎比以前还要忙碌,而且还成了一个整天与“矛盾”打交道的人!
  老茅原名茅永斌,曾任宁波市中医院党委书记、副院长。退休后,他又多了一个身份——宁波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人员。
  “当调解员,除了必须具备专业知识外,还要讲究技巧。在公正的前提下,如何让医患双方接受,才是关键所在。”
  宁波市鄞州区一名40多岁的妇女因为胸闷到附近一家医院就诊。经过检查,医生在对其进行静脉注射时建议其安装心脏起搏器。但是输液结束后,患者自行离开了医院。傍晚其丈夫回家后发现妻子死在浴室,于是带领家属10余人到医院讨说法。
  老茅接到案子后,立刻赶到现场。他先出示了工作证,稳定家属情绪,然后就开始和工作人员一起研究病例、分析死因。“一看病例就发现问题了。这名妇女曾多次因胸闷到不同的医院就诊,而且医生都建议其安装心脏起搏器,可是她一直没有安装。这才是导致死亡的根本原因。”
  但是那时家属情绪十分激动,想要稳定下来比较难。于是老茅就来了个“以情感人”。
  他怀着沉痛的心情对死者家属说:“你们知道她死亡的真正原因吗?不是医院错,是你们错了!看看这份病历,她去看了这么多次病,你们谁知道她心脏病严重到这个程度?医生每次都建议她安装心脏起搏器,你们谁关心过这件事?要是早安装上,能出现这种结果吗?”
  一番语重心长的话,让家属懊悔不已。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医院一次性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等共6600元。
  “当然,当好调解员还需要你真心喜欢这份工作,那才能有耐心地去调解纠纷。”老茅说,调解过程中不可避免会遇到一些“拉锯战”,这时候就一定要有耐心,反复宣讲法理、事理和情理。有的当事方在调解中一时情绪激动,起身离场,调解人员就要尽量把对方劝导回来,尽最大努力促成调解。“最长的一次调解,处理了整整107天。患者不断反复,我们也要耐心陪到最后!”
  “老娘舅”的介入,使医疗纠纷的调处朝着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向迈了一大步,冲突一触即发的医患双方终于可以平和地寻求共同的解决方案。
  据统计,从2008年3月1日到2010年3月1日,宁波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共会同相关单位解答咨询750余人次,受理医疗纠纷410起,成功调解396起,调解成功率占96.5%,医患双方无一反悔。医务人员被打事件从2007年的91起148人减少到了30起50人;医院被冲砸也从2007年122起减少到85起。
  “宁波在公立医院改革和处置医患纠纷方面所作的探索和创新,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希望能总结经验,向全国推广。”2009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农工党中央主席桑国卫说。
  
  成长的烦恼
  
  尽管医疗纠纷第三方人民调解制度一面世,就以其中立、权威等特性,展示了自身的优势,但处于探索期的制度并非一帆风顺。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于不受卫生行政部门管辖,其中立性毋庸置疑。不过,鉴于医疗纠纷专业性强,普通的调解员难以胜任。
  陆德兴表示,按规定设立的医调会专家库成员,有懂法律的,有懂医学的,也有长期在基层从事调解的。“最重要是保证专家的公正。”陆德兴说,为避免当事双方信息不对称,医调会会将专家的资料上墙,患者可点名选择。“如果在调解时对指定专家不满意,可随时更换。”
  杨必明认为,医疗行业是高风险和特殊性行业,还应当建立医疗责任风险的社会分担机制,保障因遭受医疗损害的患者得到及时赔偿。
  确实,医疗纠纷的第三方调解只有与医疗责任保险相配合,由承担医疗责任保险的公司负责医疗纠纷赔偿,减少医院成本,才能使第三方调解发挥最大的功效。为此,浙江的办法引入了医疗责任保险机制。办法规定,公立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或实行医疗责任风险金制度,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自愿原则参加;对医疗责任保险,则规定了保险费率的确定、保费支出、理赔程序和依据等内容。
  目前,浙江考虑将省级医院纳入医疗责任险。根据宁波“第三方调解模式”经验,医院将根据规模、发生纠纷概率,向卫生局缴纳风险金,再由其交给保险公司,以便调解成功后赔付给患方。
  “保险公司不是由一家,而是由多家公司组成的航空母舰式的共保体,医院将财产险、火险和风险金捆绑在一起,向共保体投保。”陆德兴表示,这样有利于保障医患双方利益。
  杭州市医调会于6月1日启动,萧山医院院长商炜炜却仍有顾虑:“有第三方来调解纠纷固然好,更公平更公正,也更能得到患者信任。但万一患者不愿意第三方来调解,这可怎么办?”《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要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具体办法和程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要求协商的,要告知其推举代表参加协商,代表人数不得超过3名。
  “不少家属认为不闹不给钱,先过来打了再说。”商院长说,实际工作中,医院即使要求患者走第三方调解途径,但患者也不会听。对此,陆德兴坦言,调解是自愿的,目前只能通过向当事人宣传以及通过有效调解让老百姓相信,树立医调会公信力。
  浙江天卫律师事务所的赵丽华律师则认为,实行“第三方调解”的政策,仍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侵权责任法在2010年7月1日生效,该法明确规定了死亡赔偿金,而《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所依据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患者死亡的医疗纠纷的赔偿,却没有死亡赔偿金这一项。因此,7月1日后可能会出现法律冲突,那时《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有可能无法发挥预想作用。”
  对此,陆德兴处长也有担心。他说,这问题确实存在,赔偿数额也会因此而相差较大。“医疗纠纷调解时适用什么法律还在探究,最高院也将会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不过在处理时,会尽量和法院处理类似纠纷的办法相吻合,尽量在法律大框架内缩短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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