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执行难”的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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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法院执行难已经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执行难已成为阻碍法院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障碍,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因此研究和解决法院执行难的问题,切实保障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就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本文结合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成因,总结法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成功经验,破解影响制约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方式方法,为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提供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执行难;原因;解决措施
  一、造成“执行难”的原因
  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有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成因。
  (一)立法上的缺陷
  对民事主体特别是自然人的资产及负债状况缺乏法律调整,这是造成“执行难”的根本原因,因为这种法律上的缺陷使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措施可能无法操作。《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有关条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民事诉讼法》还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从法律的规定来看,人民法院的执行措施很多,权限也很大。但是执行这些法律条款前提首先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有十分清楚的了解。而这又有赖于国家对民事主体特别是自然人的资产及负债状况的法律调整。
  (二)执行工作的内部制约和社会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也是造成执行难的主要原因
  “执行难”也暴露出执行权运行过程中的腐败现象,为此,应建立执行工作的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机制。我国目前的监督制度还不够完善,在监督力度、标准、程序等方面规定都不具体、明确。如执行监督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依法监督,发现错误应及时纠正。但是立法上并没有对错误的种类、性质、怎样纠正已发生的错误等有关问题,做出具有针对性的规定。
  (三)法院自身建设不够完善
  法院自身建设不够完善导致法院在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时,无论在横向建设还是在纵向建设上都不够完善。要解决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必须加强法院的自身建设。才能进一步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四)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现行社会管理体制对执行工作的制约
  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也是导致执行难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有些地方、部门往往从维护本地方、本部门的经济利益出发,对执行工作设置种种障碍,干扰执行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个别党政领导以行政思维方式对待法院执行工作,直接告知暂缓执行某起案件或暂缓进入执行程序,客观上也影响了法院的执行工作。执行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需要金融、工商、劳动、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及中介机构等各方的配合,但现有社会管理体制的弊端也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就目前情况来看,联动机制确实起到了一些效果和作用,但各联动部门本身管理制度的缺陷,以及相互紧密配合还未真正形成,还有待于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强与改进。例如有的银行在同一系统间具有联网查询的功能,但银行不愿提供联网查询功能,致使法院执行人员只能一家家地跑。工商、劳动等部门管理制度完善与否,中介机构工作效率的高低也必然影响到执行工作的效率。
  二、“执行难”的解决措施
  (一)制定统一的强制执行法
  制约执行工作的因素,无论是法院内的因素,还是法院外的因素,在法律规范层次上都有反映。要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应从立法的理念上去考虑。强制执行立法的滞后已经引起了理论界、司法实际部门与国家立法机关的重视。强制执行法的改革完善应当以解决实践中的“执行难”为其出发点。我国应制定一部统一的强制执行法,规定审执分立,对执行机构和人员的法律地位、执行机构体制的建立、执行原则、执行范围、执行管理、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执行费用的负担、协助执行义务以及妨碍执行的法律后果等问题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使执行工作有法可依,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1.建立科学、合理、明确、操作性强的执行措施体系。可增加一些新的执行措施,如对被执行人集中进行法制教育,限制其高消费,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可规定让其服劳役,从收入中扣除自己的消费费用,将剩余劳动报酬用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将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个人的罚款金额大幅提高;对抗执行行为要及时“曝光”,对逃避、阻碍、抗拒和不协助执行者采取罚款、司法拘留等民事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可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强制执行法的有关规定,让被执行人和违法者承担警告、拘留、罚款、没收、吊销执照或许可证等行政责任。
  2.建立执行救济制度。执行救济制度有利于公平、及时地保护执行当事人、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对民事执行工作中出现的法院内部违法强制执行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起到遏止作用。该制度的内容包括对执行主体的权限及行为的规制,还包括对私权主体由于执行行为的侵害或可能的侵害的救济。
  3.建立执行管辖制度。有学者指出,解决现行执行管辖制度弊端的办法是设立独立区管辖制度,就是不受行政区划限制,以方便执行和相邻相近为原则,将我国各级法院的辖区划分成若干执行独立区,凡案件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在某执行独立区内,则该执行独立区内与案件第一审的人民法院同级别的所有法院对该案均有执行管辖权,权利人可以自由选择向执行独立区内有执行管辖权的任何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形成有效的制约与监督机制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无权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进行监督,这无疑是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工作的部分人员和领导发生腐败,进而影响司法公正的根源之一。所以,必须加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执行权的制约和监督。强制执行更接近行政行为,执行程序由于其强制性的特征而较少受到来自另一种公权力的干预,因此必须以强制执行救济制度来保护公民的权利。它不仅是受侵害人的一种权利,更是对执行机关的监督。严密的内部制约机制也相当重要。要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对执法队伍进行科学管理,严肃执行纪律,进行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各级法院积极探索,将执行权分立行使,改变了过去执行权集于执行员一人手中,易于独断专行,暗箱操作的弊端,有效地整治了乱执行。   (三)加强法院自身建设
  一是法院应当更加主动积极的向地方党委、人大等领导部门汇报工作,让领导更加重视法院工作,重视执行工作,从而在人力、物力、财力及政策上予以支持,使执行工作更有保障。二是妥善处理审判与执行的关系。在审判实务中,既要依法裁判,体现判决的公正性,又要充分考虑执行的可操作性。尤其是大量的民事诉讼案件,审判法官既要裁判严密,又要多做一些艰苦的法庭调解工作,尽可能地减少后续执行的难度。三是不断深化执行工作改革。要继续抓好案件流程管理、执行公开、裁执分离等改革措施,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案件的质量和效率。要继续完善执行工作考核机制,将执行结案率、标的到位率同执行法官的考评、奖惩紧密挂钩。四是继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要积极探索符合实际、操作性强、富有成效的执行方法,着力提高执行案件的结案率和执行款的到位率,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努力改善执行装备、执行条件,切实提高执行工作的办案效率。五是进一步加强执行队伍建设。要着力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改进思想工作作风,严守执行纪律,保持清正廉洁,恪尽职守,杜绝懈怠执行现象,杜绝“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的发生。要努力加强业务建设,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岗位培训,不断充实专业知识,提高法院执行人员的办案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建立执行工作联动机制
  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执行工作的协助和配合。工商、税务、城建、公安、国土资源、金融、电信等部门,要配合人民法院建立相关信息通报、情况反馈和协作配合机制,尽快实现本部门信息系统与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互联共享。负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要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拖延、阻碍执行,不得违规收取手续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或妨碍执行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外,可以依法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并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纪律处分建议。纪检、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执纪力度,对拒不履行判决和干扰、阻碍、抗拒执行的党政领导及工作人员要视情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并予以通报。
  各新闻单位和法制宣传教育部门要加大对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增强法治观念,在全社会形成“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执行”的法律意识。要加强舆论监督,营造以抗拒、阻碍、干预人民法院执行为耻,以服从、协助、支持人民法院执行为荣的舆论氛围,对抗拒、阻碍人民法院执行或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的行为要予以曝光。
  公安、检察机关要积极支持、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对人民法院已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财产,不得重复采取强制措施。对暴力抗拒执行事件,当地公安、检察机关要紧密配合、快速处置,对因不履行法定职责酿成严重后果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针对造成执行难的原因,主要可以采取以上几个方面的措施,以此来更加的解决好执行难的问题,这样才能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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