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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评议程序中,规范性评议意见为评议对象和表决的桥梁,通过针对明确具体的评议对象发表规范性评议意见进行交流、协商、容忍和退让,从而形成待表决对象,这个过程是表决结论正当化的前提。本文认为实务中普遍存在评议对象和待表决对象空洞和形式化,从而导致表决的虚无化,为此,需要通过对规范性评议意见进行类型化,依此提出表决结论正当性的一些必要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