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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学校普遍提倡“赏识”教育、“激励”教育,这是新时期学生观、教育观发生的重大变化,是我国教育可喜的进步。但是,提倡“激励”是不是就不能对学生惩戒呢?面对品质恶劣,作恶多端的学生,经过多次口头说服教育都无济于事,我们是否应该对他们实施惩戒呢?
现实中惩戒和体罚常常被人混为一谈,这也是人们反对惩戒的主要原因。其实,我们在此所说的惩戒和体罚是明显不同的,惩戒是以不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为前提的,体罚则必然对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教育中的惩戒是从关心爱护学生出发,为了学生的健康发展,在尊重学生人格和不伤害其身心健康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对学生实行的一种否定性评价或强制性纠正措施,目的在于使学生认识到自己的过失并改正。在教育教学中,由于体罚是不科学、不民主的有害的惩戒儿童的教育方法,所以我坚决反对体罚,同时我们也要慎用惩戒,提倡“激励”并不是就要忽视或抛弃惩戒,反之要应该重视惩戒和赏识或激励的综合运用。
在英美学校都有惩戒措施,有口头训诫,也有罚劳动;有见校长,让校长惩罚,也有罚写作文;这些说明了教育中的惩戒是在必要时采取的必要手段,是合理存在的,在现实的教育中还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第一,惩戒是教育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奖励和惩戒一起才能构成完整的教育方法和评价体系,正如北京师范大学教授檀传宝所说:“没有惩罚就没有奖励。”“奖励与惩罚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我们用奖励来增加某一行为的发生频率,而用惩罚来减少某一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和倾向性,从心理意义上说,惩罚、奖励就像磁铁的两极一样无法完全剥离。”只有奖励而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学生需要知道自己成长过程中的不足和缺陷并加以改正,适当的惩戒便是一个有效的途径,这也是真正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表现。
第二,惩戒强化了学生对规则和秩序的认识,使其更好地适应社会
学生在学校的一个很重要的学习目标便是掌握社会生活的各种规则,如果违反了某种规则而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会使他逐渐无视规则的存在,长大以后不仅人际关系出现问题,难以适应社会,而会走上犯罪的道路。美国教育家和儿童学家詹姆斯?多布森说:“许多犯罪的人,正是教师从未严格要求学生、制止学生的不良行为,教会学生控制自己冲动的结果。”同时主张:“有分寸地处罚一下孩子会受到令人满意的效果。”
第三,处罚能让学生体验到挫折与失败,提高心理素质
现代学习方式的突出特征是体验性,体验使学习进入生命领域,学习过程同时也是身心和人格健全与发展的过程。惩戒正是学生成长过程中身心发展必不可少的一种体验,没有批评和惩戒的人生是没有的,不能正确对待批评和惩戒的人生是不健全的,特别是由于我国现行计划生育制度和传统教养观念,出现了许多“小皇帝”,由于家庭环境的影响,很少体会到失败和挫折,但是人生不可避免要遇到各种问题,许多问题是需要个人独自面对和解决的,父母和老师都不可能随时随地完全地帮助学生,因此需要学生正视失败和提高抗挫折能力。
第四,接受惩戒也是学生正常的心理需求
虽说一般情况下,惩戒带给学生的是痛苦的感觉,但许多时候,学生犯了错误,其内心会产生很强的愧疚感,根据解决冲突的“趋利避害”原则,使他们期待适当的惩罚以解脱不安,这时如果一味地对学生宽容,反而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
但惩戒会给学生带来痛苦的感觉,因此必须注意学生身心避免受到伤害,要恰当地使用惩戒,使惩戒具有积极的教育意义,老师还需坚持如下原则:
⑴一般不应该作为对“问题行为”进行干预的第一选择。
学生犯了错,首先应该想到宽容,采取诸如暗示、说服教育、认知辨析与调控、对问题行为的消退、对不相容行为的正强化。对学生施行惩戒,是要在尊重学生、爱护学生的基础上,在其他教育措施不能奏效的情况下不得已才施行的。
⑵以尊重为前提,维护其自尊心。
惩戒的目的在于使违纪学生产生羞愧感,重建其对纪律规范的虔诚尊重之情感,故惩戒必须建立在对学生尊重的基础之上,要站在学生的角度上分析考虑,找到学生犯错的真实原因,对症下药,使学生能心悦诚服地接受,怀着对教师的尊敬和对自己负责的态度改正错误。教师千万不能把惩戒当作对人格的羞辱,对不当行为的恶意报复,那样就进入体罚的违法行列了。
⑶公平对待每一个学生。
公平对待每一个学生至关重要,本身就是一种强有力的教育力量。惩戒本是教育学生的,如果不公正的话,就失去其教育作用,反而会使学生产生强烈的逆反或抵触情绪。教师不能以自己的喜好,对“喜欢”的学生纵容袒护,对“不喜欢”的学生处罚得厉害,应该公平、民主、一视同仁。
⑷以事论事。
就是“一次只解决一个问题”,不能采取惩戒时总是与以往学生所受的惩罚联系起来,这样做实际上是对学生人格的不尊重,也是对学生一种暗示,使他认为自己就是“无药可救”的坏坯子。
⑸因人而异,方法灵活。
人有千差万别,学生性格各异,一种惩戒对一个学生有效,对另一个学生可能无效,所以,惩戒的选择与惩戒的强度应该充分考虑学生的人格差异。如让一个不会唱歌的孩子在课堂上表演可能是一种惩罚,而对喜欢唱歌、喜欢表现自己的孩子可能是一种积极的正强化,对外向、大大咧咧的学生应该重罚,而对内向、喜欢反省的学生应该选择比较轻的惩罚,这就要求教师在惩戒实施前对学生有充分的了解,采取适当的惩戒措施。
总之,在新时期的教育教学中,惩戒还是必要的,惩戒是为了学生更好地成长与发展,从这个基点上出发,采取最适当的措施,是我们在教育中所要注意的。在实际教育教学中,要根据具体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方式。
现实中惩戒和体罚常常被人混为一谈,这也是人们反对惩戒的主要原因。其实,我们在此所说的惩戒和体罚是明显不同的,惩戒是以不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为前提的,体罚则必然对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教育中的惩戒是从关心爱护学生出发,为了学生的健康发展,在尊重学生人格和不伤害其身心健康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对学生实行的一种否定性评价或强制性纠正措施,目的在于使学生认识到自己的过失并改正。在教育教学中,由于体罚是不科学、不民主的有害的惩戒儿童的教育方法,所以我坚决反对体罚,同时我们也要慎用惩戒,提倡“激励”并不是就要忽视或抛弃惩戒,反之要应该重视惩戒和赏识或激励的综合运用。
在英美学校都有惩戒措施,有口头训诫,也有罚劳动;有见校长,让校长惩罚,也有罚写作文;这些说明了教育中的惩戒是在必要时采取的必要手段,是合理存在的,在现实的教育中还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第一,惩戒是教育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奖励和惩戒一起才能构成完整的教育方法和评价体系,正如北京师范大学教授檀传宝所说:“没有惩罚就没有奖励。”“奖励与惩罚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我们用奖励来增加某一行为的发生频率,而用惩罚来减少某一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和倾向性,从心理意义上说,惩罚、奖励就像磁铁的两极一样无法完全剥离。”只有奖励而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学生需要知道自己成长过程中的不足和缺陷并加以改正,适当的惩戒便是一个有效的途径,这也是真正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表现。
第二,惩戒强化了学生对规则和秩序的认识,使其更好地适应社会
学生在学校的一个很重要的学习目标便是掌握社会生活的各种规则,如果违反了某种规则而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会使他逐渐无视规则的存在,长大以后不仅人际关系出现问题,难以适应社会,而会走上犯罪的道路。美国教育家和儿童学家詹姆斯?多布森说:“许多犯罪的人,正是教师从未严格要求学生、制止学生的不良行为,教会学生控制自己冲动的结果。”同时主张:“有分寸地处罚一下孩子会受到令人满意的效果。”
第三,处罚能让学生体验到挫折与失败,提高心理素质
现代学习方式的突出特征是体验性,体验使学习进入生命领域,学习过程同时也是身心和人格健全与发展的过程。惩戒正是学生成长过程中身心发展必不可少的一种体验,没有批评和惩戒的人生是没有的,不能正确对待批评和惩戒的人生是不健全的,特别是由于我国现行计划生育制度和传统教养观念,出现了许多“小皇帝”,由于家庭环境的影响,很少体会到失败和挫折,但是人生不可避免要遇到各种问题,许多问题是需要个人独自面对和解决的,父母和老师都不可能随时随地完全地帮助学生,因此需要学生正视失败和提高抗挫折能力。
第四,接受惩戒也是学生正常的心理需求
虽说一般情况下,惩戒带给学生的是痛苦的感觉,但许多时候,学生犯了错误,其内心会产生很强的愧疚感,根据解决冲突的“趋利避害”原则,使他们期待适当的惩罚以解脱不安,这时如果一味地对学生宽容,反而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
但惩戒会给学生带来痛苦的感觉,因此必须注意学生身心避免受到伤害,要恰当地使用惩戒,使惩戒具有积极的教育意义,老师还需坚持如下原则:
⑴一般不应该作为对“问题行为”进行干预的第一选择。
学生犯了错,首先应该想到宽容,采取诸如暗示、说服教育、认知辨析与调控、对问题行为的消退、对不相容行为的正强化。对学生施行惩戒,是要在尊重学生、爱护学生的基础上,在其他教育措施不能奏效的情况下不得已才施行的。
⑵以尊重为前提,维护其自尊心。
惩戒的目的在于使违纪学生产生羞愧感,重建其对纪律规范的虔诚尊重之情感,故惩戒必须建立在对学生尊重的基础之上,要站在学生的角度上分析考虑,找到学生犯错的真实原因,对症下药,使学生能心悦诚服地接受,怀着对教师的尊敬和对自己负责的态度改正错误。教师千万不能把惩戒当作对人格的羞辱,对不当行为的恶意报复,那样就进入体罚的违法行列了。
⑶公平对待每一个学生。
公平对待每一个学生至关重要,本身就是一种强有力的教育力量。惩戒本是教育学生的,如果不公正的话,就失去其教育作用,反而会使学生产生强烈的逆反或抵触情绪。教师不能以自己的喜好,对“喜欢”的学生纵容袒护,对“不喜欢”的学生处罚得厉害,应该公平、民主、一视同仁。
⑷以事论事。
就是“一次只解决一个问题”,不能采取惩戒时总是与以往学生所受的惩罚联系起来,这样做实际上是对学生人格的不尊重,也是对学生一种暗示,使他认为自己就是“无药可救”的坏坯子。
⑸因人而异,方法灵活。
人有千差万别,学生性格各异,一种惩戒对一个学生有效,对另一个学生可能无效,所以,惩戒的选择与惩戒的强度应该充分考虑学生的人格差异。如让一个不会唱歌的孩子在课堂上表演可能是一种惩罚,而对喜欢唱歌、喜欢表现自己的孩子可能是一种积极的正强化,对外向、大大咧咧的学生应该重罚,而对内向、喜欢反省的学生应该选择比较轻的惩罚,这就要求教师在惩戒实施前对学生有充分的了解,采取适当的惩戒措施。
总之,在新时期的教育教学中,惩戒还是必要的,惩戒是为了学生更好地成长与发展,从这个基点上出发,采取最适当的措施,是我们在教育中所要注意的。在实际教育教学中,要根据具体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