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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海南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海南省法院审理的原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下称海南华银公司)负责人、大连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石雪贪污、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金融凭证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北京利洋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梁勇贪污、挪用公款大案。
此案由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08年1月8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上述罪名判处被告人石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梁勇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后,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石雪贪污罪的判决量刑畸轻(石的贪污罪被一审判死缓),石雪应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刑罚,遂提起抗诉;同时,石雪、梁勇对一审判决也不服,也提起上诉。2008年7月9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案件。由于案情重大复杂,当日没有作出宣判。
机构债务改成个人债务,欲骗央行14亿
对中国金融业多少有些了解的人,对于海南华银公司和大连证券公司并不陌生,这两个曾经在中国金融界风云一时并造成震荡的金融单位,即使在被有关方面关闭之后,仍然吸引着众多关注的目光,因为正是在这两家企业的负责人石雪的导演下,14亿元国资险些流入巨大的黑洞,化为乌有。
法院一审查明,自1991年以来,海南华银公司向大连证券公司、新华证券公司以及被告单位秦皇岛市工业部、锦州证券公司、秦皇岛市商业银行、无锡市商业银行天湖支行拆借了大量资金,形成了14亿元巨额债务无法偿还。
1998年,海南华银公司因在浙江非法集资而被勒令停业整顿。2000年年初,海南华银公司负责人石雪了解到中国人民银行在对各地信托公司进行清理整顿时,优先考虑清偿个人债务,于是便策划将海南华银公司所欠大连证券公司、新华证券公司以及上述四家被告单位14亿元的机构债务转化为个人债务,以骗取中国人民银行的14亿元兑付资金。为此,石雪先后与大连证券公司、新华证券公司以及四家被告单位的负责人商定:海南华银公司所欠大连证券公司、新华证券公司以及四家被告单位的欠款,按原借款的本息和时间各自分别签订《国分(债)券委托代售协议》,并让大连证券公司、新华证券公司以及四家被告单位出具《确认书》、《授权书》等相关文件,以此制造海南华银公司委托大连证券公司、新华证券公司和四家被告单位分销国债,大连证券公司、新华证券公司和四家被告单位支付售债资金后,海南华银公司到期无力兑付国债的假象,将机构债务转化成为个人债务,并将这种虚假的分销国债的方法私自定为销售“国分券”。
之后,石雪又授意大连证券公司、新华证券公司和四家被告单位伪造“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债券代保管凭证”、“国债收款凭证”、“有价证券代保管凭证”、“证券代保管凭证”,私刻“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内券代办点”印章和“代办专用章”、“兑付专用章”,用于伪造虚假凭证,编制虚假的“国分券代售台账”、篡改会计账目及财务报表,以应付中国人民银行的核查。
期间,被告人海南华银公司财务部经理韩婕(另案处理)按石雪的指使,联系大连证券公司、新华证券公司和四家被告单位签订代售协议,授意上述单位伪造印章,向有关人员传授伪造凭证、篡改会计账目、报表的要点。从2000年5月开始,被告人韩婕在海南华银公司的《金融信托、租赁公司个人债务月报表》的“代人理财”科目中陆续增加大连证券公司、新华证券公司和四家被告单位的个人债务的数额,将《金融性公司业务状况报告表》中原记载在“拆入资金”、“信托存款”、“同业存放款项”科目中的大连证券公司、新华证券公司及四家被告单位的机构债务,作为个人债务陆续调整到“代购证券款”科目中,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
2001年11月,石雪召集大连证券公司、新华证券公司及四家被告单位的代表在北京丰合大厦开会。石雪在会议上声称,海南华银公司已将大连证券公司、新华证券公司和四家被告单位的债务以个人债务的形式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要求各单位把与“国分券”相关的划款单、凭证等材料准备好,以应付中国人民银行的核查。
2002年1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北京召开的有关会议上,海南华银公司、大连证券公司、新华证券公司和四家被告单位均将伪造的“国分券”材料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意欲骗取14亿元兑付资金。谁料,四家被告单位伪造的“国分券”材料被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看出了端倪,其诈骗行为未能得逞,由是很快就成了引爆巨贪石雪等人的导火线。
事后侦查发现,海南华银公司分别与大连证券公司、新华证券公司及四家被告单位互相勾结,共伪造“国分券委托代售协议书”27份,“代售授权书”3份,伪造未兑付的“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代保管凭证”43684笔,共计14亿余元(其中本金11亿余万元,利息3亿余元)。
自制凭证,非法集资24亿
经调查,海南华银公司除了妄图骗取央行14亿元之外,还非法集资24亿元。
2002年3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向国务院专题作了“请求司法机关查处海南赛格湖北证券部及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违法犯罪行为的请示”。
请示称:从1995年7月起,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委托大连证券公司、新华证券公司、锦州证券公司、秦皇岛市商业银行与无锡市商业银行天湖支行向社会公众发售没有对应实物券的“国债代保管凭证”,涉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人行总行要求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国务院领导在接到此请示后,批示公安机关立即立案查处。2002年3月30日,海南省公安厅组成“3·30”专案组,迅速展开侦查。
经专案组调查,海南华银公司负责人石雪、财务部经理韩婕及新华证券公司、锦州证券公司、秦皇岛市商业银行、无锡市商业银行天湖支行等六家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涉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警方当即对相关犯罪嫌疑人进行秘密布控。3月31日,经侦查,获悉犯罪嫌疑人石雪可能于当日中午乘飞机抵达海口市,专案组迅速赶到海口市美兰机场布控,将石雪抓获。
为将更多的热钱收敛到海南华银公司的旗下,从而在股市上进行更大规模的操纵,夺取更大的利润,1996年9月,石雪担任大连证券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后,组织、策划了大连证券公司利用自制的虚假国债凭证,自定利率和期限,向社会销售虚假国债,大量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
法院一审认定,1997年6月以来,经被告人大连证券公司总经理吕嘉、副总会计师李智、财务总监宫丽芬、大连证券公司中山路营业部经理郭东曜审 批,大连证券公司先后非法印制了19万份“有价证券代保管凭证”及“国债收款凭证”,用于向社会销售虚假国债。据审核,自1997年10月1日至2002年4月30日,大连证券公司通过其解放街营业部、瓦房店营业部、中山路营业部,共计销售虚假国债24.34亿余元,目前,尚未兑付的金额约有7.77亿余元,给国家和人民群众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
高管“补工资”,私分国资260万
作为大连证券公司的老总石雪,他又贪又占,大肆挥霍公款,也就难怪他的属下们跟风仿效了。正所谓石雪的属下出“金点子”,石雪有贼胆子,上下沆瀣一气,私分260多万元国资也就不足为奇了。
据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鉴定证实,被告人石雪在2001年7月至11月间,根据其属下的建议,采用虚开发票、虚列费用的手段,将大连证券公司公款264万余元以给13名高管人员补发工资的形式进行私分,石雪个人分得24万元。
法院一审查明,大连证券公司未经董事会决议,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精神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对海南赛格、大连证券等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会议纪要》的要求,对已被注销的大连证券公司不再追诉单位的刑事责任,只依法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石雪是大连证券公司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应予惩处。
庭审中,石雪明白,只要紧咬大连证券公司不是国有公司,法院就难以认定他私分到的24万元构成犯罪。石雪及其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但是强辩大连证券公司不是国有公司等等。对石雪的辩护意见,庭审法官明确地告诉他,经查证大连证券公司的性质为国有公司,对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当时“补工资”时,大连证券公司的高管们个个眉飞色舞,因为他们都分到了钱。那时,他们没人不认为,总算跟着石总沾光了。殊不知,他们就是不晓得天上不会掉馅饼的道理。终于,案发后,吃了的国资还得吐出来。
贪污挪用均上亿,梦断天涯一场空
俗话说,肉吃多了发腻,钱赚多了发狂。石雪从贪敛数百万元、数千万元,直至最后总金额达到2.64亿多元,创下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个人涉案金额之最。
石雪,何许人也?此人生于1963年11月,北京人,汉族,硕士研究生学历,原任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临时负责人,兼任大连证券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学历高,精明能干”,是熟悉他的人对他的印象,同时也为他走上邪路感到惋惜。石雪的履历虽十分简单,但也算是个“老金融”了。1981年至1991年在银行做会计工作10年;1991年至1998年,在华银信托任部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负责人等职;1996年9月至2002年1月在大连证券公司任董事长或总经理或两者兼任。
石雪其父曾在央行会计司任职,退休后到海南华银公司担任顾问。
法院一审查明,被告人石雪利用其海南华银公司临时负责人、大连证券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之便,采取签订虚假合同、融资平账、转移截留上缴利润等手段,侵吞大连证券公司公款2.36亿余元,侵吞海南华银公司公款2794万余元,共计2.64亿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其贪污公款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严惩。但一审法院的判决同时认为,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在量刑时可留有余地。被告人石雪利用其大连证券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之便,挪用大连证券公司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牟利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其挪用公款达1.19亿余元,数额巨大,且有6322万余元尚未退还,应依法严惩。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石雪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和组织指挥的全部罪行处罚。遂判决石冒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也许有人会问,石雪贪敛那么多钱财何用?据案卷记载,石雪用88万元为妻子窦某某购买宝马528轿车一辆,用60万元为妻子购买北京市朝阳区十里河嘉多丽园住宅一套,用50万元为妻子及石雷母亲在北京阳光100国际公馆购买了2套住宅,其余绝大部分款项石雪用于炒股。
一审法院同时认定,被告人梁勇与石雪相互勾结,侵吞大连证券公司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其贪污公款1.7亿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严惩;被告人梁勇与石雪相互勾结,挪用大连证券公司公款,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其挪用公款1亿余元,数额巨大,且有4822万余元未退还,应依法严惩。一审法院同时认定在贪污、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勇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可从轻处罚,判决梁勇无期徒刑。
面对这起震惊国人的重案,普通人也许难以理解,如此巨额的国资,石雪等人如何敢于下手?有关资料显示,石雪等人已经形成了一条一环扣一环的诈骗链。
在诈骗链中,有一个人起了很大的作用,她就是韩婕。1961年出生的韩婕是北京市人,具有硕士文凭,曾是石雪在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的同事,石雪在海南华银公司风生水起后,将其招至麾下,任海南华银公司北京方面的财务部经理。2003年4月,韩婕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海南省公安厅监视居住,同年10月,因涉嫌金融凭证诈骗被逮捕。
对于海南华银公司如此运作,频频在金融界搅起巨浪,海南华银公司早期的一位管理者说,皇城根下的北京机构之所以选中海南设址,主要是因为当时海南热钱如潮。
1991年上半年,海南华银公司将当时上海股市的龙头股电真空从100多元拉抬至900多元,是中国股市的第一庄,当时以至于市场一有行情,便有人猜测为华银所为。2001年其因涉及早年大量的国债卖空事件,及近年一直持续的非法集资问题被中国人民银行勒令停业整顿,由此才揭开了海南华银公司的黑幕。
悠悠历史演示着这样一条真理,一切贪欲熏心之徒在目空一切地非法肆意攫取不义之财的同时,等于在一砖一石地给自己建造一个地狱。年仅45岁的石雪的贪婪可悲人生,不正应验了这一真理吗?
编辑:盛汉卿
此案由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08年1月8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上述罪名判处被告人石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梁勇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后,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石雪贪污罪的判决量刑畸轻(石的贪污罪被一审判死缓),石雪应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刑罚,遂提起抗诉;同时,石雪、梁勇对一审判决也不服,也提起上诉。2008年7月9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案件。由于案情重大复杂,当日没有作出宣判。
机构债务改成个人债务,欲骗央行14亿
对中国金融业多少有些了解的人,对于海南华银公司和大连证券公司并不陌生,这两个曾经在中国金融界风云一时并造成震荡的金融单位,即使在被有关方面关闭之后,仍然吸引着众多关注的目光,因为正是在这两家企业的负责人石雪的导演下,14亿元国资险些流入巨大的黑洞,化为乌有。
法院一审查明,自1991年以来,海南华银公司向大连证券公司、新华证券公司以及被告单位秦皇岛市工业部、锦州证券公司、秦皇岛市商业银行、无锡市商业银行天湖支行拆借了大量资金,形成了14亿元巨额债务无法偿还。
1998年,海南华银公司因在浙江非法集资而被勒令停业整顿。2000年年初,海南华银公司负责人石雪了解到中国人民银行在对各地信托公司进行清理整顿时,优先考虑清偿个人债务,于是便策划将海南华银公司所欠大连证券公司、新华证券公司以及上述四家被告单位14亿元的机构债务转化为个人债务,以骗取中国人民银行的14亿元兑付资金。为此,石雪先后与大连证券公司、新华证券公司以及四家被告单位的负责人商定:海南华银公司所欠大连证券公司、新华证券公司以及四家被告单位的欠款,按原借款的本息和时间各自分别签订《国分(债)券委托代售协议》,并让大连证券公司、新华证券公司以及四家被告单位出具《确认书》、《授权书》等相关文件,以此制造海南华银公司委托大连证券公司、新华证券公司和四家被告单位分销国债,大连证券公司、新华证券公司和四家被告单位支付售债资金后,海南华银公司到期无力兑付国债的假象,将机构债务转化成为个人债务,并将这种虚假的分销国债的方法私自定为销售“国分券”。
之后,石雪又授意大连证券公司、新华证券公司和四家被告单位伪造“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债券代保管凭证”、“国债收款凭证”、“有价证券代保管凭证”、“证券代保管凭证”,私刻“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内券代办点”印章和“代办专用章”、“兑付专用章”,用于伪造虚假凭证,编制虚假的“国分券代售台账”、篡改会计账目及财务报表,以应付中国人民银行的核查。
期间,被告人海南华银公司财务部经理韩婕(另案处理)按石雪的指使,联系大连证券公司、新华证券公司和四家被告单位签订代售协议,授意上述单位伪造印章,向有关人员传授伪造凭证、篡改会计账目、报表的要点。从2000年5月开始,被告人韩婕在海南华银公司的《金融信托、租赁公司个人债务月报表》的“代人理财”科目中陆续增加大连证券公司、新华证券公司和四家被告单位的个人债务的数额,将《金融性公司业务状况报告表》中原记载在“拆入资金”、“信托存款”、“同业存放款项”科目中的大连证券公司、新华证券公司及四家被告单位的机构债务,作为个人债务陆续调整到“代购证券款”科目中,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
2001年11月,石雪召集大连证券公司、新华证券公司及四家被告单位的代表在北京丰合大厦开会。石雪在会议上声称,海南华银公司已将大连证券公司、新华证券公司和四家被告单位的债务以个人债务的形式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要求各单位把与“国分券”相关的划款单、凭证等材料准备好,以应付中国人民银行的核查。
2002年1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北京召开的有关会议上,海南华银公司、大连证券公司、新华证券公司和四家被告单位均将伪造的“国分券”材料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意欲骗取14亿元兑付资金。谁料,四家被告单位伪造的“国分券”材料被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看出了端倪,其诈骗行为未能得逞,由是很快就成了引爆巨贪石雪等人的导火线。
事后侦查发现,海南华银公司分别与大连证券公司、新华证券公司及四家被告单位互相勾结,共伪造“国分券委托代售协议书”27份,“代售授权书”3份,伪造未兑付的“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代保管凭证”43684笔,共计14亿余元(其中本金11亿余万元,利息3亿余元)。
自制凭证,非法集资24亿
经调查,海南华银公司除了妄图骗取央行14亿元之外,还非法集资24亿元。
2002年3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向国务院专题作了“请求司法机关查处海南赛格湖北证券部及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违法犯罪行为的请示”。
请示称:从1995年7月起,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委托大连证券公司、新华证券公司、锦州证券公司、秦皇岛市商业银行与无锡市商业银行天湖支行向社会公众发售没有对应实物券的“国债代保管凭证”,涉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人行总行要求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国务院领导在接到此请示后,批示公安机关立即立案查处。2002年3月30日,海南省公安厅组成“3·30”专案组,迅速展开侦查。
经专案组调查,海南华银公司负责人石雪、财务部经理韩婕及新华证券公司、锦州证券公司、秦皇岛市商业银行、无锡市商业银行天湖支行等六家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涉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警方当即对相关犯罪嫌疑人进行秘密布控。3月31日,经侦查,获悉犯罪嫌疑人石雪可能于当日中午乘飞机抵达海口市,专案组迅速赶到海口市美兰机场布控,将石雪抓获。
为将更多的热钱收敛到海南华银公司的旗下,从而在股市上进行更大规模的操纵,夺取更大的利润,1996年9月,石雪担任大连证券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后,组织、策划了大连证券公司利用自制的虚假国债凭证,自定利率和期限,向社会销售虚假国债,大量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
法院一审认定,1997年6月以来,经被告人大连证券公司总经理吕嘉、副总会计师李智、财务总监宫丽芬、大连证券公司中山路营业部经理郭东曜审 批,大连证券公司先后非法印制了19万份“有价证券代保管凭证”及“国债收款凭证”,用于向社会销售虚假国债。据审核,自1997年10月1日至2002年4月30日,大连证券公司通过其解放街营业部、瓦房店营业部、中山路营业部,共计销售虚假国债24.34亿余元,目前,尚未兑付的金额约有7.77亿余元,给国家和人民群众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
高管“补工资”,私分国资260万
作为大连证券公司的老总石雪,他又贪又占,大肆挥霍公款,也就难怪他的属下们跟风仿效了。正所谓石雪的属下出“金点子”,石雪有贼胆子,上下沆瀣一气,私分260多万元国资也就不足为奇了。
据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鉴定证实,被告人石雪在2001年7月至11月间,根据其属下的建议,采用虚开发票、虚列费用的手段,将大连证券公司公款264万余元以给13名高管人员补发工资的形式进行私分,石雪个人分得24万元。
法院一审查明,大连证券公司未经董事会决议,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精神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对海南赛格、大连证券等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会议纪要》的要求,对已被注销的大连证券公司不再追诉单位的刑事责任,只依法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石雪是大连证券公司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应予惩处。
庭审中,石雪明白,只要紧咬大连证券公司不是国有公司,法院就难以认定他私分到的24万元构成犯罪。石雪及其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但是强辩大连证券公司不是国有公司等等。对石雪的辩护意见,庭审法官明确地告诉他,经查证大连证券公司的性质为国有公司,对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当时“补工资”时,大连证券公司的高管们个个眉飞色舞,因为他们都分到了钱。那时,他们没人不认为,总算跟着石总沾光了。殊不知,他们就是不晓得天上不会掉馅饼的道理。终于,案发后,吃了的国资还得吐出来。
贪污挪用均上亿,梦断天涯一场空
俗话说,肉吃多了发腻,钱赚多了发狂。石雪从贪敛数百万元、数千万元,直至最后总金额达到2.64亿多元,创下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个人涉案金额之最。
石雪,何许人也?此人生于1963年11月,北京人,汉族,硕士研究生学历,原任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临时负责人,兼任大连证券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学历高,精明能干”,是熟悉他的人对他的印象,同时也为他走上邪路感到惋惜。石雪的履历虽十分简单,但也算是个“老金融”了。1981年至1991年在银行做会计工作10年;1991年至1998年,在华银信托任部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负责人等职;1996年9月至2002年1月在大连证券公司任董事长或总经理或两者兼任。
石雪其父曾在央行会计司任职,退休后到海南华银公司担任顾问。
法院一审查明,被告人石雪利用其海南华银公司临时负责人、大连证券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之便,采取签订虚假合同、融资平账、转移截留上缴利润等手段,侵吞大连证券公司公款2.36亿余元,侵吞海南华银公司公款2794万余元,共计2.64亿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其贪污公款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严惩。但一审法院的判决同时认为,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在量刑时可留有余地。被告人石雪利用其大连证券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之便,挪用大连证券公司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牟利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其挪用公款达1.19亿余元,数额巨大,且有6322万余元尚未退还,应依法严惩。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石雪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和组织指挥的全部罪行处罚。遂判决石冒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也许有人会问,石雪贪敛那么多钱财何用?据案卷记载,石雪用88万元为妻子窦某某购买宝马528轿车一辆,用60万元为妻子购买北京市朝阳区十里河嘉多丽园住宅一套,用50万元为妻子及石雷母亲在北京阳光100国际公馆购买了2套住宅,其余绝大部分款项石雪用于炒股。
一审法院同时认定,被告人梁勇与石雪相互勾结,侵吞大连证券公司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其贪污公款1.7亿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严惩;被告人梁勇与石雪相互勾结,挪用大连证券公司公款,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其挪用公款1亿余元,数额巨大,且有4822万余元未退还,应依法严惩。一审法院同时认定在贪污、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勇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可从轻处罚,判决梁勇无期徒刑。
面对这起震惊国人的重案,普通人也许难以理解,如此巨额的国资,石雪等人如何敢于下手?有关资料显示,石雪等人已经形成了一条一环扣一环的诈骗链。
在诈骗链中,有一个人起了很大的作用,她就是韩婕。1961年出生的韩婕是北京市人,具有硕士文凭,曾是石雪在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的同事,石雪在海南华银公司风生水起后,将其招至麾下,任海南华银公司北京方面的财务部经理。2003年4月,韩婕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海南省公安厅监视居住,同年10月,因涉嫌金融凭证诈骗被逮捕。
对于海南华银公司如此运作,频频在金融界搅起巨浪,海南华银公司早期的一位管理者说,皇城根下的北京机构之所以选中海南设址,主要是因为当时海南热钱如潮。
1991年上半年,海南华银公司将当时上海股市的龙头股电真空从100多元拉抬至900多元,是中国股市的第一庄,当时以至于市场一有行情,便有人猜测为华银所为。2001年其因涉及早年大量的国债卖空事件,及近年一直持续的非法集资问题被中国人民银行勒令停业整顿,由此才揭开了海南华银公司的黑幕。
悠悠历史演示着这样一条真理,一切贪欲熏心之徒在目空一切地非法肆意攫取不义之财的同时,等于在一砖一石地给自己建造一个地狱。年仅45岁的石雪的贪婪可悲人生,不正应验了这一真理吗?
编辑:盛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