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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是现代民主与法制社会的重要标志。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权利是人们社会利益关系的法律体现,权利意识的增强与国家法治化进程的发展有一种复杂而微妙的关系。改革30年来,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取得了较大进展,国家的治理方式也发生了较大变化,不再直接以行政权力为基础来界定社会的利益边界,而试图在制度化和规范化的法治轨道上确定各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将各主体的“权利”观念嵌入到制度化的轨道。国家的这种努力,与公民的权利意识和维权行为紧密相联,相互影响。事实上,近30年来,中国公民的权利意识和行为就有两个重要变化。其一,越来越多的民众,特别是处于弱势的农民和工人,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再沉默,而是选择进行维权抗争;其二,公民评判自身权利是否受到侵害的标准正在从法定规则向基本人权发展。
农民维权经历了从税费抗争到土地维权两个阶段,以及依法抗争和以法抗争两种形式。中国的改革开放是从农民因饥饿反抗人民公社体制开始的。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农民获得了基本的经营自主权、人身自由权和社区自治权。然而,这些权利从确立到维护,都伴随着各种利益关系的博弈和冲突。这些冲突集中表现在税费抗争和土地维权两个方面。根据我的研究,从90年代开始,中国农村的主要问题是税费问题。在中西部和东部的相对落后的地区,农民因不满地方政府超标准征收农业税和各种费而采取上访、拒交等方式进行维权,并引发了一系列的群体性冲突事件,这使中央政府不得不进行农村税费政策的调整,并最终取消了农业税。因此,从2004年起,土地维权成为了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的焦点问题。显然,这种维权抗争议题的转变,与农村的利益关系是联系在一起的。如果从农民的行为方式的特征而言,这些维权抗争行为经历了从“弱者武器”的“日常反抗”到“依法抗争”再到“以法抗争”的深刻变化。“以法抗争”是指以具有明确政治信仰的农民利益代言人为核心,通过各种方式建立了相对稳定的社会动员网络,抗争者以其他农民为诉求对像,他们认定的解决问题的主体是包括他们在内并以他们为主导的农民自己,抗争者直接挑战他们的对立面,即直接以县乡政府为抗争对像,是一种旨在宣示和确立农民这一社会群体抽像的“合法权益”或“公民权利”的政治性抗争。
当前工人维权的主要议题是国有企业改制、拖欠工资、社会保险、破产安置、劳动时间、殴打工人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然而,随着国有企业改制的推进,传统意义上的工人将逐渐转变成为雇佣工人,尽管他们同那些失业待岗的工人在一定的时期内会采取多种形式的反抗,但却是大势已去,无可奈何。因此,工人的维权抗争的主体将转变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雇佣劳动者与资本方之间的冲突。与农民以法抗争相比,工人维权一个显著特征是“以理维权”。这里的“理”,主要是一种“政治伦理”,它最直接的精神资源来自执政者长期宣扬的意识形态。在由这种意识形态决定的主流话语中,工人阶级是革命的领导阶级,执政的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工人是国家的主人,是社会真正的统治者。这种政治化的话语,一方面制约着工人的独立思考和阶级意识的发育,另一方面又成为了工人维权抗争的武器。“政冶伦理”在规约着工人维权抗争具体的思想的同时,又为工人的行动确立了基本的“守法原则”。
当然,无论是农民的“以法抗争”、工人的“以理维权”,还是其他维权,在性质上都表现为如下几个特点:其一,都是利益之争,不是权力之争,经济性大于政治性;其二,规则意识大于权利意识,但随着从个案维权向共同议题转变,权利意识有所加强;其三是反应性大于进取性,基本上都是因自身权利受到了侵犯的一种反应性行为。需要指出的是,在具体的维权抗争活动中,无论是工人、农民,还是市民,都会尽量赋予自己的行为某种“合法”的身份,都会在现有的法定规则框架内寻求合法的利益表达方式,以维护自己的利益。然而,“法”是有一定边界的,而民众的具体行为却无法设定一个明确的界限,往往游离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由于执政者在法治秩序的建构中,试图以高度理想化的架构设定行动者的行为边界,这与社会的现实政治生态形成了强烈反差。鉴于底层政治自身的运作逻辑,底层民众在实践形态的政治生活中不断拷问政府行为的合法性时,自身的行为也陷入“合法性危机”。这样,一些维权抗争活动就陷入一种“制度文本上合法、行为表达上非法”的尴尬困境。但是,这种尴尬并不能掩盖民众维权抗争所表现出来的权利意识,在现有的法定规则框架内,民众敢于对侵害自己权利的行为进行抵制,不管是政府还是其他社会组织都不能侵犯自己的基本权利。这种观念对中国这样一个长期受专制统治,缺乏权利意识的国家意义重大,有利于消除民众头脑中根深蒂固的“义务本位,服从第一”的臣民意识,树立“权利本位”的现代公民意识。
所有这些变化凸显出中国人权状况的发展。改革之初,人们的思维和行为尚未完全从单位体制的强力下解脱出来,因此,人们更关注的是现实的经济利益,而奢谈人权,它更多的是学者书斋中的存在物。随着农村和城市改革的先后推行,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权,市民也打破“单位制”的束缚,在更大的空间内自主地寻求自身的合法权益。随着农村村民自治和城市社区自治的开展,民众的权利意识有了较大的发展,人权问题也从学者的书斋走向公众视野。加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贫富差距拉开,利益分化加剧,社会不公现象增多,人们对生存权、自由权、发展权等的要求日益强烈。这在反映社会民众的呼声和要求的同时,也促使执政者在人权方面采取切实的措施,适时的调整各种法定规则,使之朝着保障民众基本人权的方向不断迈进,从而进入政府的文件,并被写入宪法。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使其成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从党和政府执政的政治理念和价值,上升为国家建设的政治理念和价值,这无疑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为中国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宪法对基本人权原则和内容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而且在实践中也努力把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重要位置。一方面,中国政府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另一方面,一些明显有悖公民权利的事件又被承载民意的传媒频频曝光。2007年《物权法》的颁布和将“私有财产”的保护写入宪法,虽然社会各界褒贬不一,争议颇多,但我认为,其意义绝不仅仅停留在保护私有财产上,而是进一步表明国家对基本人权的尊重和保护,有利于清晰界定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利益主体的权利边界,对于民众权利意识的提高也有促进作用。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现代公民意识是建立在自由平等、民主宪政基础上的一套完整的价值观。由于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机制还不健全,各种法定规则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在对基本人权的保护上还需做出重大努力。因此,在法治建设和人权发展上中国仍任重道远。
(摘自上海三联书店《底层立场》 作者:于建嵘)
农民维权经历了从税费抗争到土地维权两个阶段,以及依法抗争和以法抗争两种形式。中国的改革开放是从农民因饥饿反抗人民公社体制开始的。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农民获得了基本的经营自主权、人身自由权和社区自治权。然而,这些权利从确立到维护,都伴随着各种利益关系的博弈和冲突。这些冲突集中表现在税费抗争和土地维权两个方面。根据我的研究,从90年代开始,中国农村的主要问题是税费问题。在中西部和东部的相对落后的地区,农民因不满地方政府超标准征收农业税和各种费而采取上访、拒交等方式进行维权,并引发了一系列的群体性冲突事件,这使中央政府不得不进行农村税费政策的调整,并最终取消了农业税。因此,从2004年起,土地维权成为了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的焦点问题。显然,这种维权抗争议题的转变,与农村的利益关系是联系在一起的。如果从农民的行为方式的特征而言,这些维权抗争行为经历了从“弱者武器”的“日常反抗”到“依法抗争”再到“以法抗争”的深刻变化。“以法抗争”是指以具有明确政治信仰的农民利益代言人为核心,通过各种方式建立了相对稳定的社会动员网络,抗争者以其他农民为诉求对像,他们认定的解决问题的主体是包括他们在内并以他们为主导的农民自己,抗争者直接挑战他们的对立面,即直接以县乡政府为抗争对像,是一种旨在宣示和确立农民这一社会群体抽像的“合法权益”或“公民权利”的政治性抗争。
当前工人维权的主要议题是国有企业改制、拖欠工资、社会保险、破产安置、劳动时间、殴打工人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然而,随着国有企业改制的推进,传统意义上的工人将逐渐转变成为雇佣工人,尽管他们同那些失业待岗的工人在一定的时期内会采取多种形式的反抗,但却是大势已去,无可奈何。因此,工人的维权抗争的主体将转变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雇佣劳动者与资本方之间的冲突。与农民以法抗争相比,工人维权一个显著特征是“以理维权”。这里的“理”,主要是一种“政治伦理”,它最直接的精神资源来自执政者长期宣扬的意识形态。在由这种意识形态决定的主流话语中,工人阶级是革命的领导阶级,执政的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工人是国家的主人,是社会真正的统治者。这种政治化的话语,一方面制约着工人的独立思考和阶级意识的发育,另一方面又成为了工人维权抗争的武器。“政冶伦理”在规约着工人维权抗争具体的思想的同时,又为工人的行动确立了基本的“守法原则”。
当然,无论是农民的“以法抗争”、工人的“以理维权”,还是其他维权,在性质上都表现为如下几个特点:其一,都是利益之争,不是权力之争,经济性大于政治性;其二,规则意识大于权利意识,但随着从个案维权向共同议题转变,权利意识有所加强;其三是反应性大于进取性,基本上都是因自身权利受到了侵犯的一种反应性行为。需要指出的是,在具体的维权抗争活动中,无论是工人、农民,还是市民,都会尽量赋予自己的行为某种“合法”的身份,都会在现有的法定规则框架内寻求合法的利益表达方式,以维护自己的利益。然而,“法”是有一定边界的,而民众的具体行为却无法设定一个明确的界限,往往游离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由于执政者在法治秩序的建构中,试图以高度理想化的架构设定行动者的行为边界,这与社会的现实政治生态形成了强烈反差。鉴于底层政治自身的运作逻辑,底层民众在实践形态的政治生活中不断拷问政府行为的合法性时,自身的行为也陷入“合法性危机”。这样,一些维权抗争活动就陷入一种“制度文本上合法、行为表达上非法”的尴尬困境。但是,这种尴尬并不能掩盖民众维权抗争所表现出来的权利意识,在现有的法定规则框架内,民众敢于对侵害自己权利的行为进行抵制,不管是政府还是其他社会组织都不能侵犯自己的基本权利。这种观念对中国这样一个长期受专制统治,缺乏权利意识的国家意义重大,有利于消除民众头脑中根深蒂固的“义务本位,服从第一”的臣民意识,树立“权利本位”的现代公民意识。
所有这些变化凸显出中国人权状况的发展。改革之初,人们的思维和行为尚未完全从单位体制的强力下解脱出来,因此,人们更关注的是现实的经济利益,而奢谈人权,它更多的是学者书斋中的存在物。随着农村和城市改革的先后推行,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权,市民也打破“单位制”的束缚,在更大的空间内自主地寻求自身的合法权益。随着农村村民自治和城市社区自治的开展,民众的权利意识有了较大的发展,人权问题也从学者的书斋走向公众视野。加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贫富差距拉开,利益分化加剧,社会不公现象增多,人们对生存权、自由权、发展权等的要求日益强烈。这在反映社会民众的呼声和要求的同时,也促使执政者在人权方面采取切实的措施,适时的调整各种法定规则,使之朝着保障民众基本人权的方向不断迈进,从而进入政府的文件,并被写入宪法。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使其成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从党和政府执政的政治理念和价值,上升为国家建设的政治理念和价值,这无疑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为中国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宪法对基本人权原则和内容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而且在实践中也努力把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重要位置。一方面,中国政府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另一方面,一些明显有悖公民权利的事件又被承载民意的传媒频频曝光。2007年《物权法》的颁布和将“私有财产”的保护写入宪法,虽然社会各界褒贬不一,争议颇多,但我认为,其意义绝不仅仅停留在保护私有财产上,而是进一步表明国家对基本人权的尊重和保护,有利于清晰界定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利益主体的权利边界,对于民众权利意识的提高也有促进作用。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现代公民意识是建立在自由平等、民主宪政基础上的一套完整的价值观。由于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机制还不健全,各种法定规则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在对基本人权的保护上还需做出重大努力。因此,在法治建设和人权发展上中国仍任重道远。
(摘自上海三联书店《底层立场》 作者:于建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