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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的发展规模及影响力不断扩大。由于旅游业有着与其他行业相关度高的特点以及旅游者日趋多元化的出游方式,使得旅游业在其发展过程中存在各种风险,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发生风险的概率增大,无论是旅游者还是旅行社对于旅游保险都有着强烈的需求。
关键词: 中国;旅游保险;发展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236-1879(2017)18-0241-01
一、我国旅游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旅游保险产品开发不足。
我国的旅游保险产品种类相对较少,险种类型单一,保障范围窄,同质化现象严重。旅游保险市场上缺少真正符合各方利益要求及旅游者愿意购买的旅游保险产品,更无法真正达到既保障消费者的旅游保险需求又能够使保险公司获益的目的。目前,自助游成为旅游市场的主体,而面向自助游群体的旅游保险产品很少,产品相似度高,缺乏个性化设计导致无法满足旅游者的需求。
(二)旅游保险宣传不到位,营销措施不力。
保险公司不重视旅游保险的宣传,宣传效率低下。另外,我国旅游保险的营销渠道单一,营销措施不力。目前我国旅游保险投保的方式主要有旅行社代理销售和机票代售点销售及旅游者自己在网上投保三种类型,旅游保险代售的网点很少,不便捷的投保方式降低旅游者的投保积极性。
(三)旅游保险市场操作缺乏规范性。
有些旅行社为了发展和增加自身的业务量,有时会进行虚假宣传,夸大保险责任,造成误解。在旅游保险事故发生后,组团社与地接社经常相互推卸责任,理赔不积极,严重损害了旅游者的切身利益。另外,我国旅游保险产品定价不合理,没有反映其真正的内在价值。我国保监会及国家旅游局等相关部门机构对我国旅游保险市场的管理与监督不到位,惩治力度小。
(四)旅游保险监管体制不健全。
我国旅游保险起步晚,缺乏相应配套的政策措施、法律法规、监管机制,使得相关监管机构无法对旅行社与保险公司不正当销售行为进行管理和约束。一方面,旅游行业和保险业的相关监管部门各自为政,互不干涉,缺乏交流合作。另一方面,保监会对于各类旅游活动中存在的风险不了解,对旅游保险的监管只是停留在最基本的事项上,增加了监管难度。
二、我国旅游保险发展滞后的原因
(一)保险公司对旅游保险重视程度不够。
保险公司不重视旅游保险产品的开发,旅游保险产品品种单一,无法满足旅游者多方面的保险需求。对于保险公司,旅游保险属于小额保险类型,对旅游保险业务的开办缺乏积极性。另外,保险公司在对旅游保险的宣传创新和拓展销售方式及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都不太重视,这些都制约了我国旅游保险的发展。
(二)旅游者风险防范意识淡薄,对旅游保险的认识程度低。
我国旅游者出游风险防范意识淡薄,对旅游保险的认识程度低,且存在侥幸心理,认为无需购买旅游保险。旅游者对旅游保险认知程度低,保险公司及旅行社对旅游保险的宣传力度小导致许多旅游者无法区分旅行社责任保险和旅游意外保险,误以为旅行社责任保险会承担旅途中可能发生的所有事故的责任,无需购买其他旅游保险产品。
(三)旅行社代售旅游保险态度不积极。
旅行社作为旅游保险销售的重要渠道,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旅行社相关工作人員对旅游产品了解程度低,缺乏系统培训,存在认知误区。其次,我国旅游者的投保率较低,旅行社为了自身利润对旅游保险宣传不积极,甚至存在误导游客的不良行为,这些都抑制了旅游者对旅游意外险的有效需求,降低了旅行社宣传代售旅游保险产品的主动性。
三、发展我国旅游保险业的对策研究
(一)积极开发旅游保险新产品。
我国旅游保险主要包括旅行社责任险与旅游意外险两种,不能满足消费者对于旅游保险多方面的需求,保险公司应积极开发旅游保险产品、创新我国旅游保险产品的发展模式。保险公司应结合自身特色并因地制宜地对保险产品进行改进。另外,自助游成为我国旅游业发展的趋势,保险公司应开发出能够满足自助游旅游者需求的旅游保险产品。
(二)加强对旅游保险的宣传,努力拓展销售渠道。
保险公司和旅行社应加强旅游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我国旅游者对于旅游保险的认知度。可从三个方面宣传推广:一是要加强旅行社对于旅游保险的重视程度。做好宣传工作,发挥好旅游保险产品代理商的作用。二是保险公司应努力拓宽旅游保险的宣传途径,建设好官方网站、代售点网站等旅游保险宣传推广平台。三是要充分发挥大众传媒和网络媒体的力量。另外,保险公司应积极拓宽旅游保险的营销渠道,可在与旅游相关行业网点设立旅游保险代理机构。
(三)协调好保险公司、旅行社以及旅游者三者的关系。
保险公司与旅行社二者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保险公司应采用合适的激励机制来提高旅行社的代销积极性。首先在制度上要进行严格规范,利用国家相关制度及科学的奖惩制度来规范市场秩序。其次是要从利益的角度来激励旅行社积极代销旅游保险产品,挖掘旅行社作为代理商的潜能。保险公司和旅行社都要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旅游者购买合适的旅游保险产品,充分考虑旅游者的需求,协调好三者的关系。
(四)加强旅游监管力度。
保监会要加强对于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打击虚假宣传,杜绝扰乱保险市场秩序及恶性价格竞争等行为。国家旅游局要加强对旅行社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执行和制约机制。加强保监会和国家旅游局的对话交流合作,人才交流与培训。二者可以共同采取严格有效的措施来打击旅游保险市场中的不当行为,从而建立起一个正常有序的旅游保险市场。
参考文献
[1]刘春济、高静.我国旅游保险业发展探析[J],旅游学刊,2006,01: 81-86.
[2]宋明岷.旅游保险发展对策探析[J],福建金融.2006,02: 45-46.
[3]郑晶.我国旅游强制保险立法评述[J].旅游学刊,2007,04: 84-87.
关键词: 中国;旅游保险;发展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236-1879(2017)18-0241-01
一、我国旅游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旅游保险产品开发不足。
我国的旅游保险产品种类相对较少,险种类型单一,保障范围窄,同质化现象严重。旅游保险市场上缺少真正符合各方利益要求及旅游者愿意购买的旅游保险产品,更无法真正达到既保障消费者的旅游保险需求又能够使保险公司获益的目的。目前,自助游成为旅游市场的主体,而面向自助游群体的旅游保险产品很少,产品相似度高,缺乏个性化设计导致无法满足旅游者的需求。
(二)旅游保险宣传不到位,营销措施不力。
保险公司不重视旅游保险的宣传,宣传效率低下。另外,我国旅游保险的营销渠道单一,营销措施不力。目前我国旅游保险投保的方式主要有旅行社代理销售和机票代售点销售及旅游者自己在网上投保三种类型,旅游保险代售的网点很少,不便捷的投保方式降低旅游者的投保积极性。
(三)旅游保险市场操作缺乏规范性。
有些旅行社为了发展和增加自身的业务量,有时会进行虚假宣传,夸大保险责任,造成误解。在旅游保险事故发生后,组团社与地接社经常相互推卸责任,理赔不积极,严重损害了旅游者的切身利益。另外,我国旅游保险产品定价不合理,没有反映其真正的内在价值。我国保监会及国家旅游局等相关部门机构对我国旅游保险市场的管理与监督不到位,惩治力度小。
(四)旅游保险监管体制不健全。
我国旅游保险起步晚,缺乏相应配套的政策措施、法律法规、监管机制,使得相关监管机构无法对旅行社与保险公司不正当销售行为进行管理和约束。一方面,旅游行业和保险业的相关监管部门各自为政,互不干涉,缺乏交流合作。另一方面,保监会对于各类旅游活动中存在的风险不了解,对旅游保险的监管只是停留在最基本的事项上,增加了监管难度。
二、我国旅游保险发展滞后的原因
(一)保险公司对旅游保险重视程度不够。
保险公司不重视旅游保险产品的开发,旅游保险产品品种单一,无法满足旅游者多方面的保险需求。对于保险公司,旅游保险属于小额保险类型,对旅游保险业务的开办缺乏积极性。另外,保险公司在对旅游保险的宣传创新和拓展销售方式及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都不太重视,这些都制约了我国旅游保险的发展。
(二)旅游者风险防范意识淡薄,对旅游保险的认识程度低。
我国旅游者出游风险防范意识淡薄,对旅游保险的认识程度低,且存在侥幸心理,认为无需购买旅游保险。旅游者对旅游保险认知程度低,保险公司及旅行社对旅游保险的宣传力度小导致许多旅游者无法区分旅行社责任保险和旅游意外保险,误以为旅行社责任保险会承担旅途中可能发生的所有事故的责任,无需购买其他旅游保险产品。
(三)旅行社代售旅游保险态度不积极。
旅行社作为旅游保险销售的重要渠道,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旅行社相关工作人員对旅游产品了解程度低,缺乏系统培训,存在认知误区。其次,我国旅游者的投保率较低,旅行社为了自身利润对旅游保险宣传不积极,甚至存在误导游客的不良行为,这些都抑制了旅游者对旅游意外险的有效需求,降低了旅行社宣传代售旅游保险产品的主动性。
三、发展我国旅游保险业的对策研究
(一)积极开发旅游保险新产品。
我国旅游保险主要包括旅行社责任险与旅游意外险两种,不能满足消费者对于旅游保险多方面的需求,保险公司应积极开发旅游保险产品、创新我国旅游保险产品的发展模式。保险公司应结合自身特色并因地制宜地对保险产品进行改进。另外,自助游成为我国旅游业发展的趋势,保险公司应开发出能够满足自助游旅游者需求的旅游保险产品。
(二)加强对旅游保险的宣传,努力拓展销售渠道。
保险公司和旅行社应加强旅游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我国旅游者对于旅游保险的认知度。可从三个方面宣传推广:一是要加强旅行社对于旅游保险的重视程度。做好宣传工作,发挥好旅游保险产品代理商的作用。二是保险公司应努力拓宽旅游保险的宣传途径,建设好官方网站、代售点网站等旅游保险宣传推广平台。三是要充分发挥大众传媒和网络媒体的力量。另外,保险公司应积极拓宽旅游保险的营销渠道,可在与旅游相关行业网点设立旅游保险代理机构。
(三)协调好保险公司、旅行社以及旅游者三者的关系。
保险公司与旅行社二者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保险公司应采用合适的激励机制来提高旅行社的代销积极性。首先在制度上要进行严格规范,利用国家相关制度及科学的奖惩制度来规范市场秩序。其次是要从利益的角度来激励旅行社积极代销旅游保险产品,挖掘旅行社作为代理商的潜能。保险公司和旅行社都要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旅游者购买合适的旅游保险产品,充分考虑旅游者的需求,协调好三者的关系。
(四)加强旅游监管力度。
保监会要加强对于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打击虚假宣传,杜绝扰乱保险市场秩序及恶性价格竞争等行为。国家旅游局要加强对旅行社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执行和制约机制。加强保监会和国家旅游局的对话交流合作,人才交流与培训。二者可以共同采取严格有效的措施来打击旅游保险市场中的不当行为,从而建立起一个正常有序的旅游保险市场。
参考文献
[1]刘春济、高静.我国旅游保险业发展探析[J],旅游学刊,2006,01: 81-86.
[2]宋明岷.旅游保险发展对策探析[J],福建金融.2006,02: 45-46.
[3]郑晶.我国旅游强制保险立法评述[J].旅游学刊,2007,04: 84-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