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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命题,一直是法学界中诸多学者思考与研究的。但是,迄今为止,仍没有哪派学说能成为通说。在此,笔者尝试性地做一番粗浅的探讨,以抛砖引玉。
一、法律的基本涵义及其作用
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它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体现国家意志,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它由国家立法机构制定,并由强制机关保障实行。无论什么人,只要违反了法律,就必然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法是司法机关办案所主要依靠的依据。司法机关是解决纠纷并对不法行为作出制裁的中立机构,其所依据的标准只能是法律。如果一种社会规范不能成为司法机关的办案依据,不能在办案中得到适用,就不能成为法。法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法的普遍性表现在规范主体、规范的时间和空间上,在法律规范的生效期间内,在管辖范围内法律都具有完整的约束力,对不同主体的同一行为应该作出大体相同的评判。法一般都是以具体的、明确的、肯定的内容和形式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因此一般要求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现。法具有严格的程序性,法是一个程序制度化的体系或通过制度解决问题的程序。法律在本质上要求实现程序化,程序的独特性质和功能在保障法律的效力和权威上提供了重要的条件。
法律有着其十分积极的意义。法可以对人们的行为和生活发挥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作用,从而促进人们在实际生活中遵循法律确定的行为模式,实现法定的权利,履行法定的义务,同时降低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以保证社会生活的和谐与稳定。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法的消极作用体现在:第一,法的外在化。由于法律仅仅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因此不可以直接作用于社会主体的主观思想意识层面,在调整范围上具有局限性。第二,法的形式化。法律具有抽象性、概括性,是对社会生活一般情形的综合规范,因此可能无法实现个别的、具体的调整。法律的公正因而可能仅仅是程序上、形式上的公正,而很难达到实质意义上的公正。第三,法的保守化。由于法律主要来自于对既定成熟的社会关系的抽象,因此必须保持一定的稳定性,而不能频繁变动朝令夕改。而社会的发展又是日新月异,完全按照法律办事可能导致社会秩序的僵化和反动。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当法律的作用不能很好地发挥时,就需要利用道德来调整和规范人们的日常行为了。那么,什么是道德呢?法律与道德又有哪些联系和区别呢?
二、法律与道德的联系和区别
道德根源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恩格斯讲:“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这表明道德的内容最终由经济条件决定,并伴随经济的发展而有相应的变化;基于不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不同社会集团,有着不同的道德观,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具有阶级性。因此,我们可以把道德简单的概括为: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自然人关于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野蛮与谦逊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总合,或者说是一个综合的矛盾统一体系。
在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的问题上,首先,法与道德都是社会规范,因此具有一定的一致性。一般说,凡是法所禁止的行为,也是道德所谴责的行为,违反了法往往也违反了道德;法所要求的行为,往往也是道德所鼓励的行为。其次,法律与道德属于上层建筑的不同范畴,法律属于制度范畴,道德属于社会意识范畴。法和道德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法律和道德起源的时间不同
道德在原始社会(或初民的社会)作为独立的或与宗教、习俗(习惯)相混合的形态而存在,道德是逐渐形成的。而国家的实在法(国法,法律)只是随着一定的条件的成就而成就,如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的变化、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语言文字的发达等等,才在一定的社会阶段出现,由国家通过一定程序产生。
第二,法律和道德调整的范围不尽相同
道德比法律调整的范围要广泛得多。一般地说,凡法律调整的关系,大多也由道德调整。而且,道德调整的对象不仅是人们现实的行为,而且还包括人们的思想、品格和行为的动机。在此方面,尽管法律在惩罚违法犯罪时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它不能惩罚这种主观过错本身。另外,在一定条件下,它们调整的范围可以相互转化:原本只属于道德调整的某些问题,将来可能由法律来调整;反之亦然。
第三,法律和道德具体内容规定不完全相同
一般地说,法律的内容比较具体、明确、肯定、严谨,既规定人们的义务,也规定人们的权利,而且通常以权利义务的一致性作为条件。道德的内容则不同,它侧重于人们的义务而不是权利,也不要求体现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因此,在法学上有一种看法,说法律具有“两面性”(既重权利又重义务);而道德仅具有“一面性”(只重视义务),侧重于个人对他人、对社会履行的义务。
第四,法律和道德的表现形式不同
道德通常是约定俗成的,存在于人们的思想和观念之中,即使通过文字表述,其内容也是比较原则、抽象的,其制定、修改和废除程序也很不严格。法律是作为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而存在的,其成文形态多为法典、法规等具体的规范性文件,它们的制定、修改和废除都有严格的程序规定。
第五,法律和道德实现的方式和手段不同
道德的实施,不是凭借国家的强制力,而主要是依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觉维护。可见,道德的强制是一种精神上的强制,道德正是以此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法律则不同,它的实施,必须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以国家机关为后盾,通过外在的强制(法律制裁)来强迫人们遵守。
第六,法律和道德的历史命运不同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随着阶级的消灭、国家的消亡,法律也将不存在。而道德在无阶级社会中仍将存在。
综上所述,法的作用不是万能的,正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我们在充分重视法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必须正视法的消极作用,赋予其在社会规范体系中的恰当地位,将其与道德等其他社会调整方式有机统一起来,实现社会有序与活力兼备的发展要求。
一、法律的基本涵义及其作用
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它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体现国家意志,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它由国家立法机构制定,并由强制机关保障实行。无论什么人,只要违反了法律,就必然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法是司法机关办案所主要依靠的依据。司法机关是解决纠纷并对不法行为作出制裁的中立机构,其所依据的标准只能是法律。如果一种社会规范不能成为司法机关的办案依据,不能在办案中得到适用,就不能成为法。法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法的普遍性表现在规范主体、规范的时间和空间上,在法律规范的生效期间内,在管辖范围内法律都具有完整的约束力,对不同主体的同一行为应该作出大体相同的评判。法一般都是以具体的、明确的、肯定的内容和形式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因此一般要求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现。法具有严格的程序性,法是一个程序制度化的体系或通过制度解决问题的程序。法律在本质上要求实现程序化,程序的独特性质和功能在保障法律的效力和权威上提供了重要的条件。
法律有着其十分积极的意义。法可以对人们的行为和生活发挥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作用,从而促进人们在实际生活中遵循法律确定的行为模式,实现法定的权利,履行法定的义务,同时降低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以保证社会生活的和谐与稳定。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法的消极作用体现在:第一,法的外在化。由于法律仅仅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因此不可以直接作用于社会主体的主观思想意识层面,在调整范围上具有局限性。第二,法的形式化。法律具有抽象性、概括性,是对社会生活一般情形的综合规范,因此可能无法实现个别的、具体的调整。法律的公正因而可能仅仅是程序上、形式上的公正,而很难达到实质意义上的公正。第三,法的保守化。由于法律主要来自于对既定成熟的社会关系的抽象,因此必须保持一定的稳定性,而不能频繁变动朝令夕改。而社会的发展又是日新月异,完全按照法律办事可能导致社会秩序的僵化和反动。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当法律的作用不能很好地发挥时,就需要利用道德来调整和规范人们的日常行为了。那么,什么是道德呢?法律与道德又有哪些联系和区别呢?
二、法律与道德的联系和区别
道德根源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恩格斯讲:“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这表明道德的内容最终由经济条件决定,并伴随经济的发展而有相应的变化;基于不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不同社会集团,有着不同的道德观,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具有阶级性。因此,我们可以把道德简单的概括为: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自然人关于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野蛮与谦逊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总合,或者说是一个综合的矛盾统一体系。
在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的问题上,首先,法与道德都是社会规范,因此具有一定的一致性。一般说,凡是法所禁止的行为,也是道德所谴责的行为,违反了法往往也违反了道德;法所要求的行为,往往也是道德所鼓励的行为。其次,法律与道德属于上层建筑的不同范畴,法律属于制度范畴,道德属于社会意识范畴。法和道德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法律和道德起源的时间不同
道德在原始社会(或初民的社会)作为独立的或与宗教、习俗(习惯)相混合的形态而存在,道德是逐渐形成的。而国家的实在法(国法,法律)只是随着一定的条件的成就而成就,如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的变化、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语言文字的发达等等,才在一定的社会阶段出现,由国家通过一定程序产生。
第二,法律和道德调整的范围不尽相同
道德比法律调整的范围要广泛得多。一般地说,凡法律调整的关系,大多也由道德调整。而且,道德调整的对象不仅是人们现实的行为,而且还包括人们的思想、品格和行为的动机。在此方面,尽管法律在惩罚违法犯罪时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它不能惩罚这种主观过错本身。另外,在一定条件下,它们调整的范围可以相互转化:原本只属于道德调整的某些问题,将来可能由法律来调整;反之亦然。
第三,法律和道德具体内容规定不完全相同
一般地说,法律的内容比较具体、明确、肯定、严谨,既规定人们的义务,也规定人们的权利,而且通常以权利义务的一致性作为条件。道德的内容则不同,它侧重于人们的义务而不是权利,也不要求体现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因此,在法学上有一种看法,说法律具有“两面性”(既重权利又重义务);而道德仅具有“一面性”(只重视义务),侧重于个人对他人、对社会履行的义务。
第四,法律和道德的表现形式不同
道德通常是约定俗成的,存在于人们的思想和观念之中,即使通过文字表述,其内容也是比较原则、抽象的,其制定、修改和废除程序也很不严格。法律是作为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而存在的,其成文形态多为法典、法规等具体的规范性文件,它们的制定、修改和废除都有严格的程序规定。
第五,法律和道德实现的方式和手段不同
道德的实施,不是凭借国家的强制力,而主要是依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觉维护。可见,道德的强制是一种精神上的强制,道德正是以此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法律则不同,它的实施,必须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以国家机关为后盾,通过外在的强制(法律制裁)来强迫人们遵守。
第六,法律和道德的历史命运不同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随着阶级的消灭、国家的消亡,法律也将不存在。而道德在无阶级社会中仍将存在。
综上所述,法的作用不是万能的,正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我们在充分重视法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必须正视法的消极作用,赋予其在社会规范体系中的恰当地位,将其与道德等其他社会调整方式有机统一起来,实现社会有序与活力兼备的发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