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本文通过对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区别分析,论述了将自己承运的货物部分替换后占为己有的行为不应构成盗窃罪,而应构成侵占罪。
关键词 盗窃罪 侵占罪 占有 保管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将自己承运的货物部分替换后占为己有如何定罪?《中国检察官》2010年第6期(总第102期)第58、59页举出了一个案例,作者认为构成盗窃罪,笔者认为构成侵占罪。
一、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牛某经营运输生意。2009年5月份牛某与某钢铁公司达成协议,为钢铁公司承运焦炭,运完后结算运费。在为钢铁公司承运焦炭期间,牛某指使司机从焦化厂拉出焦炭后先拉到牛某自己的煤场,将货车拉的焦炭卸下一部分,再把与卸下的焦炭相同重量的煤矸石掺进焦炭中,运到钢铁公司。牛某将卸下的焦炭以市场价卖出,获利40多万。
二、 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分析
侵占罪和盗窃罪均属侵犯财产类犯罪,两罪的犯罪对象都是他人的财物,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两罪又有显著的区别,这表现在:
(一)犯罪的前提不同。
侵占罪的行为人在侵占他人财物之前,必须已实际持有或控制他人财物。实际持有或控制他人财物的方式以刑法规定的方式为限,即代为保管他人财物、拾得他人的遗忘物和发现他人的埋藏物三种方式。而盗窃罪的行为人在实施盗窃他人财物时,并不具备实际持有或控制他人财物的前提条件。换言之,在实施盗窃行为前,被盗财物仍处于物主的实际持有或直接控制之下,由于盗窃者的秘密窃取行为才使被盗财物脱离物主的持有或控制。
(二)犯罪目的产生的时间不同。
侵占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发生在实际持有或控制他人的托管物以及拾得他人的遗忘物和发现他人的埋藏物之后;而盗窃行为人的不法占有目的,则发生在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之前,即行为人是为了非法占有才去秘密窃取他人持有的公私财物的。
(三)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侵占罪的行为是对自己已实际持有或控制的他人的托管物、拾得的他人的遗忘物以及发现的他人的埋藏物,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从而实现非法占有。手段上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开或半公开的,如没有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则不能构成侵占罪。盗窃罪的行为则是对他人持有和控制的公私财物,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使其脱离所有人的控制,从而实现非法占有,其手段只能是秘密的,且窃得他人财物后又主动退还的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
三、本案的定罪分析
1、关于牛某在运输过程中是否占有焦炭的分析。原文认为牛某不享有焦炭占有权,笔者不认同该分析。从案情看,钢铁公司并没有安排工作人员押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牛某对运输中焦炭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牛某对运输中的货物不负有保管义务,货物的毁损、灭失又如何需要牛某承担赔偿责任,义务与责任是统一的,没有义务,责任从何而来?原文认为,牛某对运输过程中的焦炭不享有占有权,言外之意,钢铁公司对运输过程中的焦炭仍“占有”,钢铁公司在没有派人押运的情况下,又是如何实现“占有”的呢?原文引用《国家司法考试指导用书》关于侵占罪持有他人财物的法定关系的解释,认为本案中牛某对焦炭的持有不属于该解释七个法定关系中的任何一个,笔者认为原文理解太狭义。钢铁公司把焦炭交给牛某承运,就是委托牛某帮其把焦炭运到目的地,牛某基于该委托关系而持有焦炭,很明显符合七个法定关系中的第一个,即基于委托关系而持有。
2、牛某依照运输合同而合法占有了钢铁公司的煤炭,在运输过程中,牛某负有代钢铁公司保管焦炭的义务,牛某将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使用秘密手段“掉包”,非法占为己有,符合侵占罪的构成前提。而盗窃罪的构成前提要求被盗财物在被盗前,并不在行为人的实际持有或直接控制下,本案中,牛某在“掉包”时,焦炭已经在牛某的直接控制下,故牛某的行为并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前提。
3、在实现非法占有的方式上,“秘密”并不是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之处。例如,张三发现李四遗忘的手提包,于是将手提包顺手扔进了草丛里,李四发现忘拿手提包后回来找,没找到,深夜,张三拿了一个大的背包,再从草丛里找出手提包放进背包里带回家。很明显,张三采用的是秘密手段,但张三构成的显然是侵占罪而不是盗窃罪。本案中,牛某虽然使用秘密手段将钢铁公司的焦炭非法据为己有,同样构成的也不是盗窃罪。
4、原文把本案中的牛某与邮政工作人员作类比,以此得出牛某应构成盗窃罪的结论是不妥的。首先,邮政工作人员是特殊主体,牛某是一般主体,不具有类比性。其次,邮政工作人员窃取财物,邮政局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侵占罪中,被害人主张民事责任时,除了行为人在民事方面负有赔偿义务外,法律没有规定其他的连带责任主体。再次,邮政工作人员窃取邮递中的财物,侵害的不仅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还有国家的邮政秩序以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而本案中,牛某侵害的只有钢铁公司对焦炭的所有权。最后,事实查清前,被害人可以直接向牛某索赔,却不能直接向邮政人员索赔。
5、本案中牛某已将焦炭按市场价出售,无法将焦炭返还给钢铁公司,钢铁公司若想追究牛某的刑事责任,只能去法院起诉,钢铁公司若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不受理。
(作者:现任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侦查一科副科长、检察员)
参考文献:
[1]洪冰.正确区分盗窃罪和侵占罪.刑事审判参考.2002年第1期(总第24期).
[2]从本案例看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作者单位广西省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2008年9月8日.
[3]国家司法考试指导用书.(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七个法律关系分别为:一是委托关系;二是租赁关系;三是担保关系;四是借用关系;五是无因管理;六是不当得利;不法给付.
关键词 盗窃罪 侵占罪 占有 保管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将自己承运的货物部分替换后占为己有如何定罪?《中国检察官》2010年第6期(总第102期)第58、59页举出了一个案例,作者认为构成盗窃罪,笔者认为构成侵占罪。
一、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牛某经营运输生意。2009年5月份牛某与某钢铁公司达成协议,为钢铁公司承运焦炭,运完后结算运费。在为钢铁公司承运焦炭期间,牛某指使司机从焦化厂拉出焦炭后先拉到牛某自己的煤场,将货车拉的焦炭卸下一部分,再把与卸下的焦炭相同重量的煤矸石掺进焦炭中,运到钢铁公司。牛某将卸下的焦炭以市场价卖出,获利40多万。
二、 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分析
侵占罪和盗窃罪均属侵犯财产类犯罪,两罪的犯罪对象都是他人的财物,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两罪又有显著的区别,这表现在:
(一)犯罪的前提不同。
侵占罪的行为人在侵占他人财物之前,必须已实际持有或控制他人财物。实际持有或控制他人财物的方式以刑法规定的方式为限,即代为保管他人财物、拾得他人的遗忘物和发现他人的埋藏物三种方式。而盗窃罪的行为人在实施盗窃他人财物时,并不具备实际持有或控制他人财物的前提条件。换言之,在实施盗窃行为前,被盗财物仍处于物主的实际持有或直接控制之下,由于盗窃者的秘密窃取行为才使被盗财物脱离物主的持有或控制。
(二)犯罪目的产生的时间不同。
侵占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发生在实际持有或控制他人的托管物以及拾得他人的遗忘物和发现他人的埋藏物之后;而盗窃行为人的不法占有目的,则发生在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之前,即行为人是为了非法占有才去秘密窃取他人持有的公私财物的。
(三)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侵占罪的行为是对自己已实际持有或控制的他人的托管物、拾得的他人的遗忘物以及发现的他人的埋藏物,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从而实现非法占有。手段上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开或半公开的,如没有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则不能构成侵占罪。盗窃罪的行为则是对他人持有和控制的公私财物,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使其脱离所有人的控制,从而实现非法占有,其手段只能是秘密的,且窃得他人财物后又主动退还的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
三、本案的定罪分析
1、关于牛某在运输过程中是否占有焦炭的分析。原文认为牛某不享有焦炭占有权,笔者不认同该分析。从案情看,钢铁公司并没有安排工作人员押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牛某对运输中焦炭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牛某对运输中的货物不负有保管义务,货物的毁损、灭失又如何需要牛某承担赔偿责任,义务与责任是统一的,没有义务,责任从何而来?原文认为,牛某对运输过程中的焦炭不享有占有权,言外之意,钢铁公司对运输过程中的焦炭仍“占有”,钢铁公司在没有派人押运的情况下,又是如何实现“占有”的呢?原文引用《国家司法考试指导用书》关于侵占罪持有他人财物的法定关系的解释,认为本案中牛某对焦炭的持有不属于该解释七个法定关系中的任何一个,笔者认为原文理解太狭义。钢铁公司把焦炭交给牛某承运,就是委托牛某帮其把焦炭运到目的地,牛某基于该委托关系而持有焦炭,很明显符合七个法定关系中的第一个,即基于委托关系而持有。
2、牛某依照运输合同而合法占有了钢铁公司的煤炭,在运输过程中,牛某负有代钢铁公司保管焦炭的义务,牛某将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使用秘密手段“掉包”,非法占为己有,符合侵占罪的构成前提。而盗窃罪的构成前提要求被盗财物在被盗前,并不在行为人的实际持有或直接控制下,本案中,牛某在“掉包”时,焦炭已经在牛某的直接控制下,故牛某的行为并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前提。
3、在实现非法占有的方式上,“秘密”并不是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之处。例如,张三发现李四遗忘的手提包,于是将手提包顺手扔进了草丛里,李四发现忘拿手提包后回来找,没找到,深夜,张三拿了一个大的背包,再从草丛里找出手提包放进背包里带回家。很明显,张三采用的是秘密手段,但张三构成的显然是侵占罪而不是盗窃罪。本案中,牛某虽然使用秘密手段将钢铁公司的焦炭非法据为己有,同样构成的也不是盗窃罪。
4、原文把本案中的牛某与邮政工作人员作类比,以此得出牛某应构成盗窃罪的结论是不妥的。首先,邮政工作人员是特殊主体,牛某是一般主体,不具有类比性。其次,邮政工作人员窃取财物,邮政局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侵占罪中,被害人主张民事责任时,除了行为人在民事方面负有赔偿义务外,法律没有规定其他的连带责任主体。再次,邮政工作人员窃取邮递中的财物,侵害的不仅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还有国家的邮政秩序以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而本案中,牛某侵害的只有钢铁公司对焦炭的所有权。最后,事实查清前,被害人可以直接向牛某索赔,却不能直接向邮政人员索赔。
5、本案中牛某已将焦炭按市场价出售,无法将焦炭返还给钢铁公司,钢铁公司若想追究牛某的刑事责任,只能去法院起诉,钢铁公司若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不受理。
(作者:现任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侦查一科副科长、检察员)
参考文献:
[1]洪冰.正确区分盗窃罪和侵占罪.刑事审判参考.2002年第1期(总第24期).
[2]从本案例看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作者单位广西省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2008年9月8日.
[3]国家司法考试指导用书.(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七个法律关系分别为:一是委托关系;二是租赁关系;三是担保关系;四是借用关系;五是无因管理;六是不当得利;不法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