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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些年来,以云计算、大数据为依据的金融科技迅速崛起,在以科技为主导的金融变革面前,监管者对金融创新的认识与前瞻性,将对未来新型金融的构建产生深远的影响。平衡金融创新与风险防范之间的矛盾,是各国监管当局面临的难题。本文在对监管沙盒的本质特征进行梳理的基础上,我国引入监管沙盒进行深入分析,希望为我国金融科技的监管提供参考依据,解决监管滞后的难题。对于中国来说,国际监管沙盒的研究对我国有重大意义与启示。
关键词:监管沙盒 金融科技 金融创新
一、监管沙盒概念以及背景
“沙盒”(Sandbox)也叫沙箱。最初源自软件开发行业,原指在隔离的环境下,测试软件的功能,多用于计算机安全技术。即安全软件可以先让其在沙盒中运行,一旦含有恶意行为,则禁止程序的进一步运行,这样就不会对系统造成任何危害。早在2015年月由英国政府提出金融科技领域的沙盒机制(Fintech Supervisory Sandbox),随后,新加坡在沿袭英国“监管沙盒”的基础上又对其进行了一定的改良。其主要模式是创造一个“安全区域”,提供创新一些弹性,给出原则性的要求并在创新实验阶段进行小范围观测,不对其进行严格的技术要求,但也不能使其快速发展,等待实验成功之后再大规模推广。沙盒机制是监管者为了更加有效地应对金融科技领域的创新而构建的一种能够快速应对、且具有前瞻性的监管方式。该机制避免了创新项目在发展初期由于不合监管要求而过早夭折的情况。在该机制下,以实验的方式创造了一个“安全区域”(Safe Place),为初创企业发展提供了“监管实验区”。
近年来,随着金融技术的不断进步,风险和挑战也日益增多,这给金融监管留下了难题。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以及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政府部门开始反思传统金融主导的金融机构对于金融科技创新企业的支持不足,而现行监管制度不能与金融科技创新的发展相一致的问题。所以,实施“监管沙盒”修正和完善现行监管制度,是降低金融风险并促进金融科技创新的有效途径。
二、“监管沙盒”的局限性及对现行监管体制的挑战
(一)“监管沙盒”的局限性
由于监管沙盒刚刚起步,还处于试验阶段,不能依据已有的经验来完善,所以在实际中,需要不断的探索的同时,也会出现一些局限性。第一点是高额的企业测试成本。其次,监管当局无法对测试结果的准确性进行判断。最后就是可能会有新的不公平竞争的出现。
(二)“监管沙盒”对现行监管体制的挑战
一是通过了金融监管机构明确的授权指示,“监管沙盒”才可以实施。“监管沙盒”筛选制度必须保证高度公开和透明。这样是为了保证金融科技企业能够适时找到与企业内部所需相一致的监管部门,也是为了有效防范监管套利的风险。
二是监管机构应该明确自己的角色,增强自己的专业性。“监管沙盒”对监管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監管者需要清晰的认识到自己的位置,对出现的监管问题有一定的辨别能力。在金融科技创新急速发展的情况下,监管者需要对监管沙盒作出判断,并完成测试和后期工作。
三是“监管沙盒”需要更多的监管资源。随着“监管沙盒”的实施,现行的监管体制下的监管人员和监管资金等都不能够满足需求。因此,需要大量的具备专业能力的监管人员和足够的监管资金来帮助“监管沙盒”的实现。
三、监管沙盒对我国的启示
有效控制风险并实现金融创新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机构面临同样的问题。由于我国的金融科技创新水平比其他发达国家发展稍慢,起步稍晚,所以充分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机制,建立适应中国的金融创新和发展一种新的监管模式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积极探索适合我国的“监管沙盒”机制
由中国人民银行为首建立我国的“监管沙盒”机制,通过“监管沙盒”测试,验证监管措施效果的同时,密切关注项目在测试中暴露出的问题,根据其发展动态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逐步填补监管空白,降低监管的不确定性。建立和完善适应 Fintech 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尽快制定 Fintech 的合法合规性认定标准,及创新性、实用性认定标准。
(二)强化信息披露
仅由监管部门进行监管无疑会加大监管成本,建议在按照《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建立“互联网金融产品集中登记制度”严格准入管理的同时,也要加强信息披露,尝试用社会力量补充监管力量,设立黑名单制度,加大对违法违规平台的惩罚力度。
(三)目标长远,逐步增强监管适应性
金融机构激烈竞争、金融产品层出不穷、金融机构国际化等新形势下,金融监管成为了最关键的因素。如果监管不善,还会导致一系列监管无效和监管缺位等问题,从而加剧金融监管的滞后性危险。在此背景下,监管当局应该把目光放长远,加强前瞻性思维,改善传统监管模式下只注重“事中和事后”监管的不足。
(四)积极探索国际间协调合作的监管方式
目前,各国对于 Fintech 并没有统一的监管体系及监管模式,各国通过不断探讨 Fintech 相关问题,并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发布了专业指南、最新研究报告及手册等。建议人民银行总行对 Fintech 的最新发展状况给予高度关注,并积极参与国际间合作,不断发展完善和提升监管的协同性和一致性,加强相关领域研究,努力实现对 Fintech 协调有效地监管。
四、结语
在金融科技迅猛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监管机构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允许金融科技的创新发展,试验多种可能性监管沙盒作为前准入监管、差异化监管和临时性监管,兼顾金融风险防范和金融创新,其正在被更多的市场主体和监管机构所认可。当前金融监管机构与被监管对象之间良性互动机制有待完善,引入监管沙盒制度,增进对金融创新的监管。从我国国情出发,监管沙盒应适用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P2P 融资平台在内的“准金融机构”,并由“一行三会”等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监管沙盒。在具体运作中,监管机构应注重底线监管的思维,同时采取消费者测试库与风险补偿等方式,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监管沙盒机制通过明确而稳定的监管态度却能产生更多的预测与可能,这正是金融创新与金融新创企业发展的助推。
参考文献:
[1]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Regulatory Sandbox. London: 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2015,p.1.
关键词:监管沙盒 金融科技 金融创新
一、监管沙盒概念以及背景
“沙盒”(Sandbox)也叫沙箱。最初源自软件开发行业,原指在隔离的环境下,测试软件的功能,多用于计算机安全技术。即安全软件可以先让其在沙盒中运行,一旦含有恶意行为,则禁止程序的进一步运行,这样就不会对系统造成任何危害。早在2015年月由英国政府提出金融科技领域的沙盒机制(Fintech Supervisory Sandbox),随后,新加坡在沿袭英国“监管沙盒”的基础上又对其进行了一定的改良。其主要模式是创造一个“安全区域”,提供创新一些弹性,给出原则性的要求并在创新实验阶段进行小范围观测,不对其进行严格的技术要求,但也不能使其快速发展,等待实验成功之后再大规模推广。沙盒机制是监管者为了更加有效地应对金融科技领域的创新而构建的一种能够快速应对、且具有前瞻性的监管方式。该机制避免了创新项目在发展初期由于不合监管要求而过早夭折的情况。在该机制下,以实验的方式创造了一个“安全区域”(Safe Place),为初创企业发展提供了“监管实验区”。
近年来,随着金融技术的不断进步,风险和挑战也日益增多,这给金融监管留下了难题。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以及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政府部门开始反思传统金融主导的金融机构对于金融科技创新企业的支持不足,而现行监管制度不能与金融科技创新的发展相一致的问题。所以,实施“监管沙盒”修正和完善现行监管制度,是降低金融风险并促进金融科技创新的有效途径。
二、“监管沙盒”的局限性及对现行监管体制的挑战
(一)“监管沙盒”的局限性
由于监管沙盒刚刚起步,还处于试验阶段,不能依据已有的经验来完善,所以在实际中,需要不断的探索的同时,也会出现一些局限性。第一点是高额的企业测试成本。其次,监管当局无法对测试结果的准确性进行判断。最后就是可能会有新的不公平竞争的出现。
(二)“监管沙盒”对现行监管体制的挑战
一是通过了金融监管机构明确的授权指示,“监管沙盒”才可以实施。“监管沙盒”筛选制度必须保证高度公开和透明。这样是为了保证金融科技企业能够适时找到与企业内部所需相一致的监管部门,也是为了有效防范监管套利的风险。
二是监管机构应该明确自己的角色,增强自己的专业性。“监管沙盒”对监管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監管者需要清晰的认识到自己的位置,对出现的监管问题有一定的辨别能力。在金融科技创新急速发展的情况下,监管者需要对监管沙盒作出判断,并完成测试和后期工作。
三是“监管沙盒”需要更多的监管资源。随着“监管沙盒”的实施,现行的监管体制下的监管人员和监管资金等都不能够满足需求。因此,需要大量的具备专业能力的监管人员和足够的监管资金来帮助“监管沙盒”的实现。
三、监管沙盒对我国的启示
有效控制风险并实现金融创新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机构面临同样的问题。由于我国的金融科技创新水平比其他发达国家发展稍慢,起步稍晚,所以充分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机制,建立适应中国的金融创新和发展一种新的监管模式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积极探索适合我国的“监管沙盒”机制
由中国人民银行为首建立我国的“监管沙盒”机制,通过“监管沙盒”测试,验证监管措施效果的同时,密切关注项目在测试中暴露出的问题,根据其发展动态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逐步填补监管空白,降低监管的不确定性。建立和完善适应 Fintech 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尽快制定 Fintech 的合法合规性认定标准,及创新性、实用性认定标准。
(二)强化信息披露
仅由监管部门进行监管无疑会加大监管成本,建议在按照《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建立“互联网金融产品集中登记制度”严格准入管理的同时,也要加强信息披露,尝试用社会力量补充监管力量,设立黑名单制度,加大对违法违规平台的惩罚力度。
(三)目标长远,逐步增强监管适应性
金融机构激烈竞争、金融产品层出不穷、金融机构国际化等新形势下,金融监管成为了最关键的因素。如果监管不善,还会导致一系列监管无效和监管缺位等问题,从而加剧金融监管的滞后性危险。在此背景下,监管当局应该把目光放长远,加强前瞻性思维,改善传统监管模式下只注重“事中和事后”监管的不足。
(四)积极探索国际间协调合作的监管方式
目前,各国对于 Fintech 并没有统一的监管体系及监管模式,各国通过不断探讨 Fintech 相关问题,并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发布了专业指南、最新研究报告及手册等。建议人民银行总行对 Fintech 的最新发展状况给予高度关注,并积极参与国际间合作,不断发展完善和提升监管的协同性和一致性,加强相关领域研究,努力实现对 Fintech 协调有效地监管。
四、结语
在金融科技迅猛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监管机构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允许金融科技的创新发展,试验多种可能性监管沙盒作为前准入监管、差异化监管和临时性监管,兼顾金融风险防范和金融创新,其正在被更多的市场主体和监管机构所认可。当前金融监管机构与被监管对象之间良性互动机制有待完善,引入监管沙盒制度,增进对金融创新的监管。从我国国情出发,监管沙盒应适用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P2P 融资平台在内的“准金融机构”,并由“一行三会”等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监管沙盒。在具体运作中,监管机构应注重底线监管的思维,同时采取消费者测试库与风险补偿等方式,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监管沙盒机制通过明确而稳定的监管态度却能产生更多的预测与可能,这正是金融创新与金融新创企业发展的助推。
参考文献:
[1]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Regulatory Sandbox. London: 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2015,p.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