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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案件质量是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生命线,为了提高职务犯罪案件质量,促进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健康发展,通过对某市检察机关2007年至2011年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职务犯罪案件的基本特点、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以便努力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
【关键词】职务犯罪;新刑诉法;问题;对策
一、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基本情况
2007年至2011年期间,某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职务犯罪208件228人。其中,贪污贿赂案件179件197人,渎职侵权案件29件31人;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大案144件,占该类起诉案件总数的80.29%,其中查处县(处)级23人,地(厅)级3人;五年间,该市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起诉率为97.02%,有罪判决率为93.8%,通过办案挽回经济损失共计6605.78万元。二、案件主要特点(一)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绝对数量少,人均数量多
五年来该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208件228人,同该省其他地级市相比立案绝对数量相对偏低。造成上述原因主要是由于该市地域面积较小,人口总量也较少。但该市检察机关人均立案数、人均起诉案件数及人均判决案件数近几年来内排名一直高居全省第一位。(二)大案比例高,且成上升趋势
五年来该市检察机关大案比例分别为63.16%,67.57%、84.09%、89.66%、96.97%,呈逐年递增的态势。2011年共起诉案件33件,其中32件均为大案,与2007年相比,大案比例增幅为33.81%。具体见表1。
(三)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的犯罪人数有逐年上升的趋势
从贪污贿赂案起诉总人数来看,五年共计起诉212人,其中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为37人,占起诉总人数17.4%。每年分别起诉的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人数为:3人、3人、7人、10人及14人,分别占当年起诉总人数的7.7%、7.3%、14.58%、23.25%及34.14%,通过数据显示上升趋势明显,五年来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起诉人数以及占当年起诉总人数比例均翻涨近5倍。具体见表2。
(一)执法理念存在偏差,影响了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案件质量及效果
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是检察机关提高执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但是在实际办案过程中,部分办案干警往往偏离这些执法理念。如有些办案干警由于工作任务重、突破压力大而出现急躁心理,以至于在讯问、取证时态度粗暴、甚至出现一些辱骂嫌疑人、证人的话语,不能以理性、平和的心态对待办案对象。还有些干警在办案过程中还存在着特权思想、霸道作风,如阻挠规避律师介入案情。还有一些办案人员证据意识淡薄,收集的证据程序不合法或者不确实、充分,以至于案件在公诉环节“诉”不出去,最终只能做“存疑不诉”处理。经数据统计,该市检察机关五年因证据不足不起诉的人数共计13人,2007年至2009年分别占当年起诉总人数的10.26%、2.44%和2.08%。造成不诉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部分干警的执法理念存在偏差也是其因素之一。
(二)传统的侦查取证思维以及过分依赖口供的侦查模式,很难适应刑诉法修改后的新要求
该市两级检察机关近年来所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办案部门及人员在具体侦查工作中存在着侦查模式过旧过分强调口供,对案件初查工作重视不够以及缺少证据意识等突出问题,办案中往往过分依赖当事人证言定案,认为只要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突破了,就意味着案件成功告破。其弊端是言词证据稳定性差,容易出现难以事先预料的变化和反复,一旦犯罪嫌疑人翻供或者证人变证,由于缺乏有力的间接证据予以佐证,加上获取再生证据的手段匮乏、难度较大,所以往往会使侦查工作陷入被动。这都将制约该市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活动中,侦查观念与具体工作层面同刑诉法修改后强化辩护权保护要求的适应。
(三)职务犯罪案件判决大量实行缓刑、免刑,严重影响了惩治腐败的法律成效
目前,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缓刑判决率,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免刑判决率居高不下,职务犯罪轻刑化现象十分突出。从这几年该市检察机关起诉案件的审判结果来看,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人共143人、占判决总人数的64.7%,这个比例非常之高,而判处实刑的只有78人,占判决总人数的35.29%,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人数是判处实刑人数的1.83倍。职务犯罪轻刑化带来的不利后果是容易引起群众对法律和执法的不信任,导致执法公信力的缺失。
(四)重职务犯罪打击轻职务犯罪预防,预防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近年来,该市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一定程度上还存在重打击,轻预防的问题,重治标的战役行动,轻治本的战略行动,造成的后果就是往往这边按下去,那边浮上来。数据显示:五年来该市检察机关每年查办的贪污贿赂大案①在当年查办案件中所占的比例有逐年增长的趋势,大案比例2008年同比增长4.41%、2009年同比增长16.52%、2010年同比增长5.57%、2011年同比增长7.31%。这从一定程度上也说明了上述所存在的问题。所以,必须从重打击轻预防,转移到打防并举,重在预防上来。
(五)办案力量少,办案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该市两级检察机关普遍存在人员紧张,年龄结构老化,办案人员素质不高的情况办案力量的不足,使得办案人员特别中老年干警经常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身体的疲劳、体力的下降则很容易使得个别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出现差错,从而影响案件质量。
四、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对策
(一)更新执法理念,树立科学规范的、符合现代理性的办案意识
古人曾言:“法令行则国治,法令驰则国乱。”而法令之行,在于执法者,如果执法者的理念存在问题,法令又怎能正确施行。因此,在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观,更新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努力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一是要树立人权保障意识。要体现人文关怀精神,要充分保障嫌疑人的辩护权,对嫌疑人自行辩护要引起足够的重视。二是要树立依法行使权力意识。执法者行使权力,要严格依法进行,坚决杜绝特权思想和霸道作风。在执法过程中,要让执法更加规范,减少随意性,严格按照规范方案进行操作。三是要树立程序公正意识。新刑事诉讼法在许多方面对侦查取证程序进行了修改完善,更加突出侦查取证活动中的程序公正价值,并针对违反法定程序或者不符合程序公正价值的诉讼行为设置了相应的程序性制裁机制。因此,办案人员应当树立程序意识。四是要加强与律师的沟通与协作意识。新刑诉法实施后,要求我们摒弃传统观念,加强与律师的沟通与联系,学会与律师打交道。在尊重、理解、共识的基础上,对各自掌握的证据进行沟通。②(二)转变侦察机制,积极应对修改后刑诉法的挑战 新刑事诉讼法强化人权保障,从多方面强化对侦查权的监督和制约,新的标准和要求使检察机关的传统侦查工作面临着更大的压力,要从根本上应对这些问题,必须转变传统的职务犯罪侦查观念,提升侦查技能,建构职务犯罪侦查新模式,确保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适应法制环境的发展变化,提高应变能力及侦查工作的质效。一是侦查工作重心前移,高度重视初查工作。二是强化证据意识,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要努力提高收集、固定和运用证据的水平,牢固树立重证据的侦查观念,坚决排除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三是转变侦查观念和侦查模式。对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要全面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摒弃以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为目标的侦查观念和“由人到事”的侦查模式,全面树立侦查取证“零口供”和“由事到人”的侦查模式。四是充分运用技术侦查手段。修改后的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这是一项查办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必不可少的侦查手段,检察机关应充分借助这一手段,克服侦查取证难,瓦解犯罪嫌疑人订立的攻守同盟,发现和获取新的案件线索及证据。
(三)发挥检察职能,遏制职务犯罪轻刑化
加大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力度,确保职务犯罪分子量刑适当、罚当其罪,这不仅有利于震慑和遏制职务犯罪行为,也有助于当前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实现司法公正。一是强化并完善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在审判活动中,检察机关应对案件提出量刑建议,对刑种、刑期等方面提出尽量具体的要求。三是严格对从轻、减轻处罚相关证据的认定及审核。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公诉部门)在出具、审查如“立功”、“自首”、“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等从轻、减轻处罚的证据时要从严把关,避免审判机关在认定上述证据时导致职务犯罪处罚轻刑化处理。四是严格履行审判监督职责,加大对职务犯罪轻刑化的监督力度。对自侦案件的判决裁定文书要实行专人审查,严格把关。
(四)重视预防工作,坚持惩治腐败与预防犯罪并重
要坚持把预防职务犯罪与查办职务犯罪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发挥检察办案开展预防的优势,结合办案,积极开展个案预防,深化系统预防,加强专项预防,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一是坚持广泛宣传,推进法制教育。二是坚持结合办案,开展个案预防。通过办案发现发案单位管理漏洞,分析原因、特点、规律,提出检察建议,协助建章立制、弥补漏洞。三是坚持突出重点,推动系统预防。将涉及公共利益、公共项目、公共资金管理的行业、系统列为预防重点,加强与相关部门、单位的联系沟通,分析研究职务犯罪危险源点,落实防控措施,形成系统预防工作机制。
(五)坚持从严治检,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
办案人员素质的提高是案件质量及执法水平提高的保证,要大力加强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升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打造一支风清气正、素质过硬的检察官队伍。
注 释:
①大案标准为贪污贿赂犯罪其犯罪金额在5万元以上、挪用公款犯罪其犯罪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案件。
②参见李武.《侦查阶段律师介入制度相关问题的研究》,载《学理论》,2011年第14期.
【关键词】职务犯罪;新刑诉法;问题;对策
一、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基本情况
2007年至2011年期间,某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职务犯罪208件228人。其中,贪污贿赂案件179件197人,渎职侵权案件29件31人;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大案144件,占该类起诉案件总数的80.29%,其中查处县(处)级23人,地(厅)级3人;五年间,该市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起诉率为97.02%,有罪判决率为93.8%,通过办案挽回经济损失共计6605.78万元。二、案件主要特点(一)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绝对数量少,人均数量多
五年来该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208件228人,同该省其他地级市相比立案绝对数量相对偏低。造成上述原因主要是由于该市地域面积较小,人口总量也较少。但该市检察机关人均立案数、人均起诉案件数及人均判决案件数近几年来内排名一直高居全省第一位。(二)大案比例高,且成上升趋势
五年来该市检察机关大案比例分别为63.16%,67.57%、84.09%、89.66%、96.97%,呈逐年递增的态势。2011年共起诉案件33件,其中32件均为大案,与2007年相比,大案比例增幅为33.81%。具体见表1。
(三)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的犯罪人数有逐年上升的趋势
从贪污贿赂案起诉总人数来看,五年共计起诉212人,其中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为37人,占起诉总人数17.4%。每年分别起诉的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人数为:3人、3人、7人、10人及14人,分别占当年起诉总人数的7.7%、7.3%、14.58%、23.25%及34.14%,通过数据显示上升趋势明显,五年来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起诉人数以及占当年起诉总人数比例均翻涨近5倍。具体见表2。
(一)执法理念存在偏差,影响了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案件质量及效果
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是检察机关提高执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但是在实际办案过程中,部分办案干警往往偏离这些执法理念。如有些办案干警由于工作任务重、突破压力大而出现急躁心理,以至于在讯问、取证时态度粗暴、甚至出现一些辱骂嫌疑人、证人的话语,不能以理性、平和的心态对待办案对象。还有些干警在办案过程中还存在着特权思想、霸道作风,如阻挠规避律师介入案情。还有一些办案人员证据意识淡薄,收集的证据程序不合法或者不确实、充分,以至于案件在公诉环节“诉”不出去,最终只能做“存疑不诉”处理。经数据统计,该市检察机关五年因证据不足不起诉的人数共计13人,2007年至2009年分别占当年起诉总人数的10.26%、2.44%和2.08%。造成不诉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部分干警的执法理念存在偏差也是其因素之一。
(二)传统的侦查取证思维以及过分依赖口供的侦查模式,很难适应刑诉法修改后的新要求
该市两级检察机关近年来所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办案部门及人员在具体侦查工作中存在着侦查模式过旧过分强调口供,对案件初查工作重视不够以及缺少证据意识等突出问题,办案中往往过分依赖当事人证言定案,认为只要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突破了,就意味着案件成功告破。其弊端是言词证据稳定性差,容易出现难以事先预料的变化和反复,一旦犯罪嫌疑人翻供或者证人变证,由于缺乏有力的间接证据予以佐证,加上获取再生证据的手段匮乏、难度较大,所以往往会使侦查工作陷入被动。这都将制约该市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活动中,侦查观念与具体工作层面同刑诉法修改后强化辩护权保护要求的适应。
(三)职务犯罪案件判决大量实行缓刑、免刑,严重影响了惩治腐败的法律成效
目前,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缓刑判决率,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免刑判决率居高不下,职务犯罪轻刑化现象十分突出。从这几年该市检察机关起诉案件的审判结果来看,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人共143人、占判决总人数的64.7%,这个比例非常之高,而判处实刑的只有78人,占判决总人数的35.29%,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人数是判处实刑人数的1.83倍。职务犯罪轻刑化带来的不利后果是容易引起群众对法律和执法的不信任,导致执法公信力的缺失。
(四)重职务犯罪打击轻职务犯罪预防,预防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近年来,该市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一定程度上还存在重打击,轻预防的问题,重治标的战役行动,轻治本的战略行动,造成的后果就是往往这边按下去,那边浮上来。数据显示:五年来该市检察机关每年查办的贪污贿赂大案①在当年查办案件中所占的比例有逐年增长的趋势,大案比例2008年同比增长4.41%、2009年同比增长16.52%、2010年同比增长5.57%、2011年同比增长7.31%。这从一定程度上也说明了上述所存在的问题。所以,必须从重打击轻预防,转移到打防并举,重在预防上来。
(五)办案力量少,办案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该市两级检察机关普遍存在人员紧张,年龄结构老化,办案人员素质不高的情况办案力量的不足,使得办案人员特别中老年干警经常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身体的疲劳、体力的下降则很容易使得个别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出现差错,从而影响案件质量。
四、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对策
(一)更新执法理念,树立科学规范的、符合现代理性的办案意识
古人曾言:“法令行则国治,法令驰则国乱。”而法令之行,在于执法者,如果执法者的理念存在问题,法令又怎能正确施行。因此,在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观,更新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努力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一是要树立人权保障意识。要体现人文关怀精神,要充分保障嫌疑人的辩护权,对嫌疑人自行辩护要引起足够的重视。二是要树立依法行使权力意识。执法者行使权力,要严格依法进行,坚决杜绝特权思想和霸道作风。在执法过程中,要让执法更加规范,减少随意性,严格按照规范方案进行操作。三是要树立程序公正意识。新刑事诉讼法在许多方面对侦查取证程序进行了修改完善,更加突出侦查取证活动中的程序公正价值,并针对违反法定程序或者不符合程序公正价值的诉讼行为设置了相应的程序性制裁机制。因此,办案人员应当树立程序意识。四是要加强与律师的沟通与协作意识。新刑诉法实施后,要求我们摒弃传统观念,加强与律师的沟通与联系,学会与律师打交道。在尊重、理解、共识的基础上,对各自掌握的证据进行沟通。②(二)转变侦察机制,积极应对修改后刑诉法的挑战 新刑事诉讼法强化人权保障,从多方面强化对侦查权的监督和制约,新的标准和要求使检察机关的传统侦查工作面临着更大的压力,要从根本上应对这些问题,必须转变传统的职务犯罪侦查观念,提升侦查技能,建构职务犯罪侦查新模式,确保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适应法制环境的发展变化,提高应变能力及侦查工作的质效。一是侦查工作重心前移,高度重视初查工作。二是强化证据意识,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要努力提高收集、固定和运用证据的水平,牢固树立重证据的侦查观念,坚决排除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三是转变侦查观念和侦查模式。对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要全面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摒弃以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为目标的侦查观念和“由人到事”的侦查模式,全面树立侦查取证“零口供”和“由事到人”的侦查模式。四是充分运用技术侦查手段。修改后的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这是一项查办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必不可少的侦查手段,检察机关应充分借助这一手段,克服侦查取证难,瓦解犯罪嫌疑人订立的攻守同盟,发现和获取新的案件线索及证据。
(三)发挥检察职能,遏制职务犯罪轻刑化
加大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力度,确保职务犯罪分子量刑适当、罚当其罪,这不仅有利于震慑和遏制职务犯罪行为,也有助于当前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实现司法公正。一是强化并完善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在审判活动中,检察机关应对案件提出量刑建议,对刑种、刑期等方面提出尽量具体的要求。三是严格对从轻、减轻处罚相关证据的认定及审核。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公诉部门)在出具、审查如“立功”、“自首”、“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等从轻、减轻处罚的证据时要从严把关,避免审判机关在认定上述证据时导致职务犯罪处罚轻刑化处理。四是严格履行审判监督职责,加大对职务犯罪轻刑化的监督力度。对自侦案件的判决裁定文书要实行专人审查,严格把关。
(四)重视预防工作,坚持惩治腐败与预防犯罪并重
要坚持把预防职务犯罪与查办职务犯罪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发挥检察办案开展预防的优势,结合办案,积极开展个案预防,深化系统预防,加强专项预防,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一是坚持广泛宣传,推进法制教育。二是坚持结合办案,开展个案预防。通过办案发现发案单位管理漏洞,分析原因、特点、规律,提出检察建议,协助建章立制、弥补漏洞。三是坚持突出重点,推动系统预防。将涉及公共利益、公共项目、公共资金管理的行业、系统列为预防重点,加强与相关部门、单位的联系沟通,分析研究职务犯罪危险源点,落实防控措施,形成系统预防工作机制。
(五)坚持从严治检,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
办案人员素质的提高是案件质量及执法水平提高的保证,要大力加强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升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打造一支风清气正、素质过硬的检察官队伍。
注 释:
①大案标准为贪污贿赂犯罪其犯罪金额在5万元以上、挪用公款犯罪其犯罪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案件。
②参见李武.《侦查阶段律师介入制度相关问题的研究》,载《学理论》,2011年第1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