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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制,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阐述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县(市、区)三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事权划分:省级部门应主要行使宏观管理、监督指导以及技术性强、安全性要求高、操作难度大、运用频次较少的事权;市州级部门应行使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的事权;县区级部门应行使日常检疫、监督执法等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