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代公民隐私权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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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科技是一把双刃剑,人们在享受其带来的便利的同时,其必然对人们的生活造成困扰。在信息时代,隐私权侵权现象越来越常见,侵权手段越来越多样,本文从分析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入手,对其存在的缺陷进行深刻反思,结合我国国情和国外立法经验,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信息时代公民隐私权保护的设想和举措,使隐私权在网信息时代背景下能够得到切实的保障。
  关键词 信息时代 隐私权 法律保护
  基金项目:河南理工大学2012年度青年基金资助项目,项目名称:信息时代公民隐私权保护问题研究,项目编号:SKQ 2013-11A。
  作者简介:解斐斐,硕士研究生,助教,河南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5-284-02
  20世纪50年代末以后,随着计算机的出现和其逐步普及,信息对整个社会的影响逐渐提高到一个非常重要的地位。信息量、信息传播的速度、信息处理的速度以及应用信息的程度等等,都以几何级数的方式在逐步增长,人类因此进入了信息时代。
  在信息时代社会中,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它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但与此同时,它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社会、伦理道德、法律等方面的不良影响。公民隐私权越来越受到侵犯,例如大街上、校园里贩卖“窃听器”、“隐形耳机”的小贩来回游走;网络中窥探他人信息的现象时有发生;公民个人的身份证信息、银行卡账号和密码、邮箱地址和密码等信息在上网中都被记录,以至于被有所图的坏人“获取”,之后将会导致公民的银行存款丢失,进而诈骗亲友的事件不断发生;卫生间、试衣间摄像头的安装,导致公民走光照片出现在各大媒体网络。
  因此,在信息时代,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已经成为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已经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一、传统隐私权概述
  1890年美国两位著名的法学家沃伦(Wallen)和布兰代斯(Brandeis)在哈佛大学《法律评论》上发表了一篇题为《论隐私权》的文章,还在文中首次运用了“隐私权”这个概念,其认为隐私是一种“免受外界干扰的、独处的”权利,“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和情感的产物之原则,是隐私权”。而笔者采纳梁慧星教授的观点,认为隐私权是特定的民事主体享有的对其个人事务、信息和个人领域可以自己支配,并且排除他人干涉和侵扰的一种具体人格权。隐私权的内容是特定的民事权利主体对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重要的道德规范的隐私可以自主进行支配、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侵扰,并且在受到侵扰损害时请求法律进行保护的一项民事权利。
  二、信息时代隐私权的特点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在逐渐丰富,逐渐实现了由传统隐私权向信息时代隐私权的过渡。信息时代隐私权不同于传统的隐私权,其主要特点为:(1)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充。公民生活的方方面,例如信用卡记录、身体状况、医院就医记录、财产信息等都有可能以资料或数据的形式存储在网络中。而且很多在传统时代不属于隐私权的公民个人信息,在信息时代环境的影响下已经具有了隐私的性质,例如公民的姓名、性别。此外个人网站、博客、邮箱等虚拟空间的被侵入,都是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2 )传统意义的隐私权主要目的是强调排除他人对自己隐私权的干涉,然而在信息时代中,个人信息等由于科技的发展有被公之于众的危险,所以这时候隐私权的权能由消极转变为积极,更加强调公民对自己个人资料、数据等的控制和支配。
  三、信息时代环境下隐私权侵保护遇面临的挑战
  (一)隐私权侵权现象严重
  1.侵权手段高科技化和便捷化
  由于信息时代隐私权侵权方式的便捷性,任何一台联网的电脑面对的是整个世界,使用者将一条含有公民个人隐私的数据发布非常容易,将其放在网页上可以瞬间完成侵权行为。另外,隐私权侵权手段越来越高科技化,传统的侵权手段已经越开越不被采用,侵权者主要采用技术强的手段。
  2.隐私权侵权者隐蔽性强
  由于因特网遍及世界,范围非常广泛,其不仅仅限于某个特定的区域,所以侵权者可以匿名跨国,可以跨地区传播信息完成侵权行为。隐私信息可以在瞬间被传播,但也可以瞬间被侵权者删除,所以侵权者很难被查获。
  3.隐私权侵权救济非常困难
  由于信息时代侵权者大多具有非常高的计算机应用技术,而且现在高科技手段的运用越来越隐蔽,这样公民就不易察觉自己的隐私已经被侵权者侵犯,即便发现也很难使自己的权利回复至圆满状态。因为首先信息时代的隐私立法没有和时代同步发展,而且隐私侵权行为也可以跨国进行,所以这就需要国际社会力量的协作配合;其次,由于受害人处于弱势地位,在隐私权受到侵害后,由于技术、地域限制等原因,不易获取犯罪证据。再次,有关隐私侵权的诉讼在法律上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例如涉及的管辖问题、证据认定问题、法律冲突问题、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等;最后,基于高昂的诉讼费用和较长的诉讼时间,受害人通常会选择放弃侵权诉讼。
  (二) 行为规范与伦理道德的缺失
  隐私权的保护首先是一个法律上的问题,但由于法律自身存在的缺点,其不能解决信息社会中隐私权保护的全部问题。更进一步的说,隐私权不仅是一种法律权利,更是一种道德权利,信息社会隐私权的保护尤其需要道德来进行约束和维护。从理论意义上讲,每一种防护网络安全的技术都存在被破解的技术,这就说明了网络本身就时刻处于危险的环境中,网络信息的安全也同样如此。所以解决网络隐私保护的问题关键就在于对侵权者的行为进行控制和约束,而约束侵权者行为依靠的就是社会的两大调控手段:法律和道德。所以信息时代社会里,不仅给法律提出了新的问题和挑战,同时也凸显了网络道德伦理和网络行为规范对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
  四、我国隐私权保护立法例   由于历史和文化等一些原因,我国隐私权的立法与其他国家相比较较落后一些,关于隐私权问题的研究也比其他国家起步晚。在我们国家现行宪法中也没有隐私权制度的规定,而且我国《民事通则》也没有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加以确认,只是规定了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等几种权利。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虽然在其中规定了隐私权,但是并未对其具体内容做出详细的阐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处理。”这是我们国家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隐私权问题进行的规定和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没有隐私权存在的法律作为依据和归责原则,所以在司法实务中对那些隐私权侵权案例主要采用以下两种认定的办法:一种是将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认定为侵犯名誉权加以保护,另外一种是对那些如果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时候和社会公德的现象,可以认定为是侵害了隐私利益。
  从以上论述可知,我国关于隐私权的保护还未形成具体的规定,导致了在隐私权领域存在法律缺位现象。
  五、信息时代我国隐私权保护机制设想
  在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我们在享受高科技给我们带来的舒适和便捷的同时,我们不应该以牺牲自身的隐私权作为代价。如果我们个人每时每刻都处于被他人监控的环境中,就像一个透明人一样,我们是无法保持自己内心的平静和安宁的,这时候就算再完美的物质生活对于我们而言都是没有意义的。所以在信息时代,我们应该加大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将那些可以影响到公民生活安宁、公民个人不希望被他人非法知悉、搜集、侵扰、公开等的信息都纳入到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之中。在信息时代社会中,有关隐私权的保护单方面不再是一个法律上的问题,同时还是一个需要我们各行各业加强自律调节,运用道德伦理规范相互沟通和相互配合的系统工作,笔者的具体建议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 完善立法,建构隐私权保护的综合体系
  我们国家关于隐私权保护的体系尚未完善,目前还只能说是间接性的保护,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所以说,我们只能首先从立法上明确界定隐私权的概念、权能、保护范围等,这样才可以真正的将隐私权保护问题落到实处。
  由于我国《宪法》中隐含有一些关于隐私权保护的内容,所以在现在《民法典》还未制定出来的情况下,可以先行制定《人身权法》或《侵权行为法》,将隐私权作为其中一章的内容,进行详细的规定。
  (二) 加强以网络为核心的信息时代隐私权保护教育
  例如,我们可以在学校通过课堂教学、学生社团活动、模拟案例等方式对大学生进行隐私权保护专题教育,在社会上可以通过设立隐私权专题教育宣传板、广播电视宣传等途径,宣传和教育公民维护自身隐私权的保护意识;同时可以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我国法律规定,树立正确的网络道德观,形成人人争相保护隐私权的大环境。
  (三) 强化政府主导的行业自律
  我们国家应该根据国情。借鉴国外一些国家的立法和国际公约的规定,在行业内倡导由政府主导的自律保护。例如可以要求互联网行业制定有关保护公民隐私的行业规约,使各种网上行为有规可循,从而保证网上用户的利益不受侵犯,营造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针对新闻媒体行业,我们可以要求他们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在报道新闻时,首先做到客观报道事实,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但是同时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如果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可以公开报道其个人信息,否则就属于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四)采用必要的技术手段
  公民个人还可以通过网络技术、计算机加密技术、匿名技术等手段,为我们保护隐私权提供技术支持,加强我们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我们可以通过设立一些隐私权保护的机构,对那些有关个人数据和资料等方面的隐私问题进行必要的管理;我们还可以通过管理网络服务运行商,要求他们负有并承担检查义务、及时通知侵权用户的义务、告诫义务、举报严重侵权行为的义务、举证协助义务等等。
  参考文献:
  [1]徐静.网络时代隐私权的侵权与法律保护.产业与科技论坛.20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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