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韦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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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12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许某、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使用虚假的证件单独或合伙通过签订租凭合同骗取汽车租凭公司的轿车5辆,经鉴这5辆轿车的总价值为3613337元;其中许某应承担的数额为218495元,韦某应承担的数额为183156元:被告人韦某、许某将骗取得他人5辆轿车通过伪造机动车辆行驶证和登记证书抵押或转让给第三者,共获得赃款210000元,其中许某应承担数额为130000元,韦某应承担的数额为80000元;被告人韦某在作案过程中支付轿车租金3000元,被告人许某在作案过程中共支付轿车租金8100元,其二人在合伙作案中支付轿车金4100元。
  【争议】
  检察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许某、韦某应定何罪,存在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许某、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证件骗取汽车租凭公司的5辆轿车,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构成合同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许某、韦某使用虚假的证件骗取汽车租凭公的5辆轿车后将其转让或者抵押给他人获取非法利益,是实施诈骗犯罪的一种手段,其二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探究】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务,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一、犯罪时间不同。本罪发生在经济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而一般诈骗罪没有具体的时间、条件的限制。二、犯罪手段不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是特定的(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予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和物的。而一般诈骗罪却没有具体的行为方式限制。许某、韦某的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所规定的五中情形之一,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而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罪的几个要素:(一)采用诈骗方法,即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虚构事实是指捏造存在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隐瞒真相是指对被害人掩盖客观上的事实,是被害人对事实产生错误认识。(二)是对方认为将自己的财物转移给行为人后得到更大的利益。(三)是他人基于错误处分财产。即表现为使财产的利益转移给行为人或者第三者的行为。(四)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获取财产或财产性利益,是实施诈骗行为的最终结果。许某、韦某在主观上租凭小轿车的目的是拿去骗取他人的财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许某、韦某的行为实际受害人是购买轿车人、被抵押轿车人,案发后已将5辆轿车退还给失主,汽车租凭公司没有受到任何经济损失,其二人诈骗数额应认为210000元,为数额巨大。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与对象上均有差别,较易区分。
  【结果】
  2013年11月,一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判决许某、韦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许某有期徒刑六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韦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2万5千元。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大化县人民检察院,广西 大化 53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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