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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超在北京一家经济效益不太好的外资企业任人力资源经理,公司为了节约生产成本,在新员工进公司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加班工资一律按1.5倍计算。王明是生产部的质量检验员,在领5月份工资时,他对公司的加班规定提出了异议,认为应得到3倍的加班工资(5月1日的加班)。公司人事部未同意王明的要求,王明便书面提出抗议,并在第二天联合公司的其他员工共30多人一起强行离职,并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及因公司违法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