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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任何一种社会秩序的产生与巩固都离不开道德与法律这两个规范因素的优化组合和协调发展。在现实生活中,道德与法治还不能够完美结合,往往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冲突。因此,本文从法治与道德概念入手,探究司法实践中法治与道德的关系以及对两者如何权衡做出思考,不断探寻二者相互作用的规律与制度策略,实现道德与法治的良性互动,方能真正实现道两者相互作用的良好发展局面。
关键词:道德;法治;司法实践
一、法治与道德概述
(一)法治与道德的概念
马克思主义认为,道德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道德通过社会的或一定阶级的舆论对社会生活起约束作用。道德是社会学概念,出自《道德经》,是道与德的合成词,道是一种良好的选择,德是一种素养或习惯,两者结合就构成它的定义,即一种良好的选择习惯,其中习惯是它的种,良好的选择是他的属差。道德属于伦理学范畴,其题材是人的活动或实践,其目的是人的幸福,道德定律与自然定律或逻辑定律不同,它不是一个百分之百确定的定律,这是由于道德定律对应的题材本身的不确定性造成的,一个有教养的人只寻求与题材的确定度相匹配的定律,对于道德定律不可强求其确定度。
法治,谓根据法律治理国家。法治实际上包含了许多层面的含义,它是指一种治国的方略、社会调控方式,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一种治国方略。法治强调以法治国、法律至上,法律具有最高的地位。法治是人类社会进入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框架,大到国家的政体,小到个人的言行都需要在法治的框架中运行,对于现代中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才是真正的法治,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才是真正的依法;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才是真正的法治无论是经济改革还是政治改革,法治都可谓先行者
(二)法治与道德的结合
道德与法律作为社会上重要的调控规范内容,二者会对日常中人们的行为进行评价、引导、监督,并不断地调整着整个社会关系,以使社会良性和谐的发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那么道德与法治该如何结合,笔者认为,道德与法治应该在内容上相互吸收,将道德法律化,将不再任意践踏的行为规范和不再具有根本重要性的法律吸收转化为道德。除此之外,道德与法治还要在功能上相互补充,建立以德促法的机制,用道德引领法治活动,同时还要做到以法促德,将道德的自律和他律有机结合起来。
二、在司法实践中的法治与道德
(一)法治与道德的的冲突
法治与德治在治国方略上的冲突自古以来就一直存在。我国春秋战国时期,以韩非、商鞅为首的法家提出的“法治”的思想,与孔孟为代表的礼治思想针锋相对。现代以来,法治与道德的冲突也是愈加明显,近年来,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恶性案件频发,一些远超出道德容忍的案件却因为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不够而不能对其进行法律上的制裁。例如大连的未成年杀人案件,一个13岁的男孩想要强奸一个10岁的女童,但因为客观原因未遂,最后连捅7刀将女童残忍杀害。在这个案件中,因為这个13岁的男孩还不够刑事责任年龄,还不能够对其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的舆论,一个不满14岁的小孩,先是强奸未遂,后又故意杀人,其行为远远超出了公众对于一个未成年的忍耐限度,这也给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因此,《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了修改,将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已经不能成为“坏小孩”的免死金牌。除了情节严重的刑事案件,现实生活中也存在着一些网络违法行为的道德与法治冲突。比如张某在网上发表了一些非政治相关的、不针对个人的、但不尊重社会公德、违背公序良俗的不当言论,由于张某是公众人物,虽然未对其它个人或组织造成侵害和损失,也还是造成了一些不良的社会影响。于是张某被相关单位约谈批评教育,并责令停止发表不当言论+赔礼道歉。到此为止,属于法治范畴。然而在这之后,相关单位及媒体对张某进行了“点名”,各大社交媒体和网络平台在相关压力之下,全面封杀张某,封禁张某的个人账号和发声渠道,与张某解约并取消一切与张某的后续合作,由此造成了张某巨大的个人经济损失。到张某被批评教育并且赔礼道歉为止,张某已经为他的违法行为付了法律责任。而这之后的一系列针对张某的封杀举措,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张某的权利,对张某造成了一定的后续伤害,而这种权利的剥夺并不在法律的框架之内。这就是道德与法律,或者说“礼治”与“法治”的冲突。
(二)如何权衡法治与道德
道德不是天生的,人类的道德观念是受到后天的宣传教育及社会舆论的长期影响而逐渐形成的。这是一种道德相对主义,与之相反的主张则称为道德绝对主义。道德很多时候跟良心一起谈及,良心是指自觉遵从主流道德规范的心理意识。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讲底线就是讲规则,而道德的制高点是可以没有上限的,用道德来苛求人的社会将会缺乏宽容。一个社会的道德水平越高,内在守法意识就越强,建立法治社会的可能性,法治的实现程度就越高,只有建立法治,确立其独立人格原始理论精神,才能解体道德主体才会体力出来,只有将正义性的道德目的和原则灌注与法律中,并在全社会大力加强道德建设,开鲜道德意识才能使民众自觉认同法律,而把手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法治才能历久而弥坚,法治与德治之间也能相辅相成,相互促进,这是法治建设之路,也是道德建设之路。
三、结论
正确认识和处理,法治与道德在治国方略上的冲突的关键是要实现两种方略的良性互动,两者并不必然是水火不相容的,而是可以协调统一的。法治与德治作为社会控制的两种手段,具有各自独特的优势和局限,并且这种优势和局限往往呈现一种互补的关系,即法治的优势正好弥补德治的不足,而德治的优势恰好是法治所缺。法治与德治的关系问题并不单纯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需要在实践中加以解决的问题,在当代中国法治与德治有责目标的一致性,虽然在抽象的分析中,法治与德治各有其具体目标,但是在终极目标上则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营造一个协调和谐,健康有序,持续发展的氛围。一个社会选择了法治还是德治?主要是由于他的社会治理模式,所属类型的性质决定的,只要人们能够发现一种全新的社会治理模式,就能够真正解决法治与德治相统一的问题,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和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都无法实现法治与德治的统合。统治型治理模式中的德智倾向于否定法治,尽管在一些特定的时期内也发展出法律工具,但法律工具的存在并不是服务与法治的,而是服务于德治,同样在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法治也存在着与德志的不相荣幸,虽然法治也需要道德的补充,但道德对于这种治理模式而言,始终无法上升为制度性的因素,在制度安排中,不仅不能考虑道德的因素,反而处处表现出对道德的排斥,只有在服务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德治与法治才获得了统一的基础。将法治与德治结合起来,共同发展,这是社会主义法治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客观需要。
参考文献
[1]王桐林. 当代中国道德与法律相互作用研究[D]. 河北经贸大学, 2013.
[2]徐华. 探讨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J]. 消费电子, 2012(08X):214-214.
[3]陈晓雷, 高晚欣. 当代中国道德对法律的保障性研究[J].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 14(006):532-537.
[4]蒋静, 吴玉洁. 从伦理视角探究当代中国道德与法律的对立与统一[J]. 青年时代, 2016, 000(023):123-124.
[5]刘远航. 大学生法治教育与德治教育融合研究[D]. 兰州财经大学.
[6]马小红, 于敏. 中国传统德治与法治的思考[J]. 法学, 2002(09):15-21.
[7]葛晨虹. 德治与法治[J]. 高校理论战线, 2001, 000(003):17-18.
[8]王淑芹, 刘畅. 德治与法治:何种关系[J]. 伦理学研究, 2014, 000(005):64-68.
作者简介:周腾(2000年11月)男,汉族,籍贯:湖南长沙,大学本科
湖南警察学院 410000
关键词:道德;法治;司法实践
一、法治与道德概述
(一)法治与道德的概念
马克思主义认为,道德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道德通过社会的或一定阶级的舆论对社会生活起约束作用。道德是社会学概念,出自《道德经》,是道与德的合成词,道是一种良好的选择,德是一种素养或习惯,两者结合就构成它的定义,即一种良好的选择习惯,其中习惯是它的种,良好的选择是他的属差。道德属于伦理学范畴,其题材是人的活动或实践,其目的是人的幸福,道德定律与自然定律或逻辑定律不同,它不是一个百分之百确定的定律,这是由于道德定律对应的题材本身的不确定性造成的,一个有教养的人只寻求与题材的确定度相匹配的定律,对于道德定律不可强求其确定度。
法治,谓根据法律治理国家。法治实际上包含了许多层面的含义,它是指一种治国的方略、社会调控方式,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一种治国方略。法治强调以法治国、法律至上,法律具有最高的地位。法治是人类社会进入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框架,大到国家的政体,小到个人的言行都需要在法治的框架中运行,对于现代中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才是真正的法治,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才是真正的依法;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才是真正的法治无论是经济改革还是政治改革,法治都可谓先行者
(二)法治与道德的结合
道德与法律作为社会上重要的调控规范内容,二者会对日常中人们的行为进行评价、引导、监督,并不断地调整着整个社会关系,以使社会良性和谐的发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那么道德与法治该如何结合,笔者认为,道德与法治应该在内容上相互吸收,将道德法律化,将不再任意践踏的行为规范和不再具有根本重要性的法律吸收转化为道德。除此之外,道德与法治还要在功能上相互补充,建立以德促法的机制,用道德引领法治活动,同时还要做到以法促德,将道德的自律和他律有机结合起来。
二、在司法实践中的法治与道德
(一)法治与道德的的冲突
法治与德治在治国方略上的冲突自古以来就一直存在。我国春秋战国时期,以韩非、商鞅为首的法家提出的“法治”的思想,与孔孟为代表的礼治思想针锋相对。现代以来,法治与道德的冲突也是愈加明显,近年来,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恶性案件频发,一些远超出道德容忍的案件却因为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不够而不能对其进行法律上的制裁。例如大连的未成年杀人案件,一个13岁的男孩想要强奸一个10岁的女童,但因为客观原因未遂,最后连捅7刀将女童残忍杀害。在这个案件中,因為这个13岁的男孩还不够刑事责任年龄,还不能够对其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的舆论,一个不满14岁的小孩,先是强奸未遂,后又故意杀人,其行为远远超出了公众对于一个未成年的忍耐限度,这也给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因此,《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了修改,将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已经不能成为“坏小孩”的免死金牌。除了情节严重的刑事案件,现实生活中也存在着一些网络违法行为的道德与法治冲突。比如张某在网上发表了一些非政治相关的、不针对个人的、但不尊重社会公德、违背公序良俗的不当言论,由于张某是公众人物,虽然未对其它个人或组织造成侵害和损失,也还是造成了一些不良的社会影响。于是张某被相关单位约谈批评教育,并责令停止发表不当言论+赔礼道歉。到此为止,属于法治范畴。然而在这之后,相关单位及媒体对张某进行了“点名”,各大社交媒体和网络平台在相关压力之下,全面封杀张某,封禁张某的个人账号和发声渠道,与张某解约并取消一切与张某的后续合作,由此造成了张某巨大的个人经济损失。到张某被批评教育并且赔礼道歉为止,张某已经为他的违法行为付了法律责任。而这之后的一系列针对张某的封杀举措,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张某的权利,对张某造成了一定的后续伤害,而这种权利的剥夺并不在法律的框架之内。这就是道德与法律,或者说“礼治”与“法治”的冲突。
(二)如何权衡法治与道德
道德不是天生的,人类的道德观念是受到后天的宣传教育及社会舆论的长期影响而逐渐形成的。这是一种道德相对主义,与之相反的主张则称为道德绝对主义。道德很多时候跟良心一起谈及,良心是指自觉遵从主流道德规范的心理意识。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讲底线就是讲规则,而道德的制高点是可以没有上限的,用道德来苛求人的社会将会缺乏宽容。一个社会的道德水平越高,内在守法意识就越强,建立法治社会的可能性,法治的实现程度就越高,只有建立法治,确立其独立人格原始理论精神,才能解体道德主体才会体力出来,只有将正义性的道德目的和原则灌注与法律中,并在全社会大力加强道德建设,开鲜道德意识才能使民众自觉认同法律,而把手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法治才能历久而弥坚,法治与德治之间也能相辅相成,相互促进,这是法治建设之路,也是道德建设之路。
三、结论
正确认识和处理,法治与道德在治国方略上的冲突的关键是要实现两种方略的良性互动,两者并不必然是水火不相容的,而是可以协调统一的。法治与德治作为社会控制的两种手段,具有各自独特的优势和局限,并且这种优势和局限往往呈现一种互补的关系,即法治的优势正好弥补德治的不足,而德治的优势恰好是法治所缺。法治与德治的关系问题并不单纯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需要在实践中加以解决的问题,在当代中国法治与德治有责目标的一致性,虽然在抽象的分析中,法治与德治各有其具体目标,但是在终极目标上则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营造一个协调和谐,健康有序,持续发展的氛围。一个社会选择了法治还是德治?主要是由于他的社会治理模式,所属类型的性质决定的,只要人们能够发现一种全新的社会治理模式,就能够真正解决法治与德治相统一的问题,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和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都无法实现法治与德治的统合。统治型治理模式中的德智倾向于否定法治,尽管在一些特定的时期内也发展出法律工具,但法律工具的存在并不是服务与法治的,而是服务于德治,同样在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法治也存在着与德志的不相荣幸,虽然法治也需要道德的补充,但道德对于这种治理模式而言,始终无法上升为制度性的因素,在制度安排中,不仅不能考虑道德的因素,反而处处表现出对道德的排斥,只有在服务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德治与法治才获得了统一的基础。将法治与德治结合起来,共同发展,这是社会主义法治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客观需要。
参考文献
[1]王桐林. 当代中国道德与法律相互作用研究[D]. 河北经贸大学, 2013.
[2]徐华. 探讨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J]. 消费电子, 2012(08X):214-214.
[3]陈晓雷, 高晚欣. 当代中国道德对法律的保障性研究[J].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 14(006):532-537.
[4]蒋静, 吴玉洁. 从伦理视角探究当代中国道德与法律的对立与统一[J]. 青年时代, 2016, 000(023):123-124.
[5]刘远航. 大学生法治教育与德治教育融合研究[D]. 兰州财经大学.
[6]马小红, 于敏. 中国传统德治与法治的思考[J]. 法学, 2002(09):15-21.
[7]葛晨虹. 德治与法治[J]. 高校理论战线, 2001, 000(003):17-18.
[8]王淑芹, 刘畅. 德治与法治:何种关系[J]. 伦理学研究, 2014, 000(005):64-68.
作者简介:周腾(2000年11月)男,汉族,籍贯:湖南长沙,大学本科
湖南警察学院 4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