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如何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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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是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检察机关如何立足检察职能,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更
  好发挥打击、预防、监督、保护等职能作用,努力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成为当
  前检察机关的一项重大课题。笔者认为,检察机关要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驾护航,关键是要牢固树立
  服务大局意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紧紧围绕三项重点工作,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服务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大局意识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深刻认识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大意义,深刻理解加快经济发
  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以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
  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为载体,把检察工作纳入党委和政府的工作大局,明确检察机关在
  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司法公正中的重大责任。进一步找准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切入点、结合点、着力点,更
  加自觉地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营造规范有序的发展环境
  、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风清气正的政务环境、公正执法的司法环境。
  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坚持把抓好执法办案作为保障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基本途径,进一
  步更新执法观念,改进执法方式,注重执法效果,充分运用打击、预防、监督、保护等职能,努力在整顿规范
  市场经济秩序、保障政府投资安全、推进创新型社会建设、保护资源环境、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等方面
  发挥积极作用。
  二、要依法严厉打击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过程中的各类刑事犯罪,营造规范有序的发展环境
  对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过程中发生的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和利用网
  络实施的经济犯罪,要始终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实行快捕、快诉,加大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特别是涉众型经济
  犯罪力度。
  依法坚决打击危害政府投资安全和民间投资合法权益和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活动,认真研究提出
  检察工作服务和保障经济发展的措施,积极组织和参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专项行动,确保国家各项财
  政、金融、税收政策落到实处,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营造
  良好的法治环境。
  要加大对偷税漏税、制假售假、商业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侵犯商业秘密、破坏生产经营
  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企业利益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打击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盗伐滥伐林木、非
  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犯罪活动,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三、要依法严厉打击和预防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过程中的各类职务犯罪,营造风清气正的政务环境
  要突出查办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证照颁发审验、项目审批、土地征用、税收
  征管、贷款发放等过程中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报复陷害等犯罪案件,以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
  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之机贪污、挪用、私分国有资产的重大案件,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廉洁从政。
  同时,严肃查办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在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开发等领域的犯罪案件
  ,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犯罪案件。
  加大查办重点领域职务犯罪力度,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和治理商业贿赂等工
  作,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工作,集中力量查办一批有影响、有震动的工程建设领域渎职侵权犯罪大
  案要案,重点查办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土地出让、审批中违反决策程序、违规征地拆迁等渎
  职犯罪案件,坚决惩治腐败、解决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
  积极开展企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结合典型案例给企业的经理、厂长及财务、供销等人员上法制
  教育课,对企业内部发生的犯罪案件进行分析,对其中带行业性、规律性的问题,及时总结并向企业提出检察
  建议,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堵塞企业在机制、制度、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同时要
  对在建的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重大工程建设开展同步预防和对项目资金使用的专项预防,力争
  “防小、防早、防了”,保证政府投资安全。
  四、要强化对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过程中各类执法主体的法律监督,营造公正执法的司法环境
  深入企业开展大规模的调查,从对企业的收费、罚款情况切入,对行政执法部门收费项目、标准、
  依据等进行全面清查、重点调查收费依据是否合法、收费管理是否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是否及时、是否存
  在在项目审批、贷款发放、土地征用、工商管理、税收征管等环节利用职务之便向企业索贿、受贿和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切实加强对各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立
  案监督工作,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违法立案、滥用刑事追诉权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
  ;依法行使侦查活动监督职能,重点监督纠正侦查机关对“涉企”案件违法冻结、查封、扣押款物、违法取
  证、刑讯逼供、滥用和随意变更强制措施等问题。
  依法行使刑事审判监督职能,重点监督纠正重罪轻判、轻
  (下转第12页)研究之窗 转变执法观念,强化诉讼监督认真贯彻落实修改后刑诉法转变执法
  观念,强化诉讼监督,认真贯彻落实修改后刑诉法 研究之窗转变执法观念,强化诉讼监督
  认真贯彻落实修改后刑诉法●王积然 何启平
  
  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决定》,这是自1979年以来对该法进行的第二次修正,并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对我国现行刑事
  诉讼法律制度作了重要补充和完善。检察机关是刑事诉讼的重要参与者,也是刑事诉讼法的的执行主体,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给检察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机遇和挑战。本文就检察机关如何贯彻落实好修改后刑事诉
  讼法谈谈一些看法,以供参考。
  一、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检察工作的影响
  1、对自侦办案工作的影响。一是侦查手段的赋予和强制措施适用方式的改变,如技术侦查手段
  的获取、拘传期限的延长、监视居住的规范化,法律对此提出了越来越严格的要求。在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的情况下,要求侦查人员在法庭上能够与公诉人共同支持公诉,证明被告人有罪,才是侦查成功的标志,
  自侦部门将面临严峻挑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的也作了具体规定。技术侦查手段属于世界各
  国侦查贪腐案件的普遍侦查手段,但问题的关键在于谁来授权,谁来审批,它涉及公民的隐私权保护问题
  ,有没有可能滥用权力,如何进行补救,这都需要我们认真思考,检察机关应该将其放在政治的高度进行
  审视。二是贪官外逃、死亡后的财产处理问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把贪官外逃、死亡后的财产处理问题
  作为重点环节在特别程序中予以规定,如何在实践中对该机制予以落实?刑事诉讼法规定特别没收程序由
  检察机关申请,法院加以审理,这必然加重检察机关的工作量,这些问题都给检察机关提出了新要求。
  2、对侦查监督工作的影响。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把有逮捕必要的条件具体化,比如有没有逃跑
  可能、妨碍诉讼可能等,这就把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批捕的内容具体化,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从程序上来
  看,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要求既要讯问嫌疑人,又要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引入了诉讼化的因素。由于批
  捕工作的前置性,一旦批准逮捕,起诉和定罪环节在事实和证据上就很难发生重大的改变,因此,侦查监
  督部门承担的责任更大。
  3、对公诉工作的影响。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有多处内容涉及公诉制度的改革,有的是对公诉职
  能的扩张,有的是对公诉行为进行了更加严格的限制。一是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这是在未成年人
  犯罪案件中赋予检察机关一项新的权力。附条件不起诉的实质是将一部分本应在执行阶段所体现的矫正职
  能提前到了公诉阶段来完成。不起诉的考验期本身就是一个提前帮教和发挥矫正功能的过程,需要依据未
  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日常表现决定是否公诉,这是公诉职能的一个重要扩展。二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此次
  修改涉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共有五个条文,规定得较为详尽。在非法证据排除中,检察机关一旦非法证
  据被排除,可能导致整个公诉证据受到削弱,这对公诉权的思维方式构成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4、对监所检察工作的影响。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监所监督方面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赋予了
  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违法犯罪案件查处中的一定的发言权,并可以尝试建立上级对下级的一种巡视性监所
  监督。同时对看守所的职能应该明确,定位应该准确,监督应该有力。
  二、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检察机关需要树立五个意识
  1、要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的诉讼权利,特别是对辩护权的保障作了具体的规定,这就要求检察人员进一步强化人权意识,充分保障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应有的权利。检察机关也应通过推动民主法治、创新社会管理、提升司法人员
  素质、优化办案程序、技术和装备等方式来实现,而不是在法律上回避“保障人权”。
  2、要树立法律监督者的意识。检察机关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应以诉讼监督为切入点,充分
  履行监督职责。同时,将诉讼监督与惩治司法腐败紧密结合起来,突出查办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徇
  私枉法、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案件,树立监督者的权威。
  3、要树立客观公正义务的意识。在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过程中,检察机关要正确处理好指控
  犯罪、追诉犯罪与全面、客观收集、运用证据的关系,并正确处理好公诉人与律师的关系,客观公正执法
  办案。
  4、要树立正确的证据意识。检察机关在如何规范证据收集行为、对待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等方面要深入研究,要按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要求落实人权保障,促进司法公正。
  5、要树立程序正义理念。我国检察权的行使经历了只重视实体法到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只重
  视打击犯罪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的过程,程序公正在实现刑事诉讼任务中的作用日益凸显,符合
  现代法治国家的要求。检察机关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应进一步明确程序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执
  法,有效发挥刑事诉讼法的程序价值。
  三、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诉法,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
  1、诉讼监督的内容和范围进一步扩大。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强化了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
  ,扩展了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范围,增添了诉讼监督的内容。例如,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
  二款规定:“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
  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另外,增设了“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强制医疗程序,尽管不追究相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强制医疗其实质是剥夺了被申请人的人身自由。为
  了保证强制医疗程序的正确适用,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必须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修改后刑事
  诉讼法除了在强制医疗程序中设置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程序外,新增的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   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除了扩展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范围外,还
  在现行监督的范围内新增了诉讼监督的内容,将刑事执行活动全面纳入法律监督的范围,并且以加强对暂
  予监外执行和减刑、假释的监督为重点,增添了检察机关执行监督的内容,健全了检察机关执行监督制度
  。
  2、诉讼监督的手段和效力进一步丰富。长期以来,检察机关行使诉讼监督权时,因缺乏监督手
  段或者监督效力不明确而影响监督的实效。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扩展诉讼监督范围、增添诉讼监督内
  容的同时,注意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适当增加了诉讼监督的手段,明确了诉讼监督的效力
  。例如,为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
  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显然,发现违法行为是纠正违法行为的前提,要强化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
  首先要保证检察机关的知情权和调查权,因此授权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非法取证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是十分
  必要的。同时,为了改变实践屮监督滞后的情况,也为了保障检察机关的知情权,立法明确有关机关在采
  取某种诉讼行为或者作出诉讼决定时,要将相关行为或者决定同时告知检察机关。此外,针对实践中监督
  效果不明确的问题,此次立法修改也作了一些补充性、强制性的规定。例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
  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不需要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
  施。并且规定,检察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后,“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
  知人民检察院。”
  3、诉讼监督的责任和程序进一步明确。此次立法修改,要求检察机关妥善处理好肩负的诉讼职
  能和诉讼监督职能,而不能仅仅把自己看做是追诉机关或者控告一方,要着力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实现
  司法的公平正义,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履行诉讼监督
  职能方面的责任,健全了检察机关诉讼监督方面的程序。特别是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修改后刑
  事诉讼法吸收了司法改革成果,增加规定了审查批准逮捕时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律师意见的程序,有利
  于保证正确行使批准逮捕权,防止错误逮捕,同时也减少了审查批捕的行政审批色彩,增强了其司法属性
  ,完善了审查逮捕的司法程序构造,彰显了程序正义。
  (作者通讯地址: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广西 河池 54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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