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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和安全是工程建设领域永恒的主题。质量隐患往往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安全隐患也往往给质量事故埋下祸根。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遏制各类建筑安全事故发生,国务院于2004年正式出台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条例》中把建设工程相关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从法律的高度重新加以界定,使建设工程从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相关单位全方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较过去更加全面,并且第一次以法定义务形式将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当履行哪些职责及未履行安全职责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都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尔后于2006年建设部又出台了《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更进一步细化了监理企业的各项安全职责。因此,如何承担法律所赋予的责任,如何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如何有效规避安全监理法律责任,将是每一个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该解决的问题。下面我从几个方面谈谈本人对安全监理工作的粗浅认识,供业内同行共同探讨。
一 明确《条例》赋予监理的责任
《条例》涉及工程监理的内容有如下几条: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的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总结《条例》中规定监理的安全责任主要有:(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2)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3)情况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4)拒不整改或不停工的要及时与业主沟通,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二 当前监理企业所面临的安全风险
《条例》和《意见》的实施,明确了监理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建设工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责任和义务,但现阶段大多数的监理企业由于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认识不足,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安全机构的设置,安全技术,安全管理人力资源的储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特别是安全监理责任制度等各方面均存在许多空白点和薄弱环节,导致内部防范机制缺失。同时还受到建筑市场管理的不规范,安全监管不到位等外部环境影响所形成的市场风险。具体表现在:(1)恶性竞争,不合理低价中标(2)偷工减料,以次充好(3)以包代管,安全主体缺失(4)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制不健全(5)工期不合理,疲劳施工(6)有章不循,冒险蛮干。总之,当前监理企业所面临的安全风险可概括为宏观政策风险,内控机制风险,外部市场风险三个方面。
三 监理企业应采取的应对措施
充分认识监理对安全生产的法律义务和当前所面临的风险形势,监理企业应树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安全监管的理念,有组织的对项目管理各环节实施安全监督,切实履行《条例》规定的基本职责,实现安全监理目标。具体措施如下:
加强自身学习,提高安全管理技术水平
《条例》的贯彻执行和《意见》的具体实施,已使监理单位和监理从业人员在建设工程中所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法律化,因此监理从业人员要认真学习《条例》和《意见》的各项内容,充分认识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在建设工程安全中的责任和义务。监理企业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及时学习传达上级部门的文件精神,定期对各个监理部进行安全检查,鼓励员工运用新技术,新设备完善监理手段,提高管理水平。监理工程师应熟悉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学习先进的管理知识,积累经验,钻研业务,以适应日益发展的建筑市场的要求,更好的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发现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将施工现场的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实现安全监理的目标。
创建适合于本企业履行职责的项目安全监理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核心,是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直至每个员工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准则。因此,建立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实现安全施工的前提和根本保证。对工程管理而言,最有效的方法就是以《條例》为依据,以《意见》为指南,将国家要求监理企业所承担的各项监理安全职责,通过责任制的建立层层分解,落实到工程管理的各个环节,使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专职安全员等人人清楚各自所承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熟悉和掌握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后,才可能做到同心协力,各尽所能,各负其责,风险共担,切实履行“审,查,停,报”四项基本职责,以适应市场经济形势下的安全监理工作。
编制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安全监理细则
监理企业在建立了安全监理责任制之后,还需要按照安全监理工作的工作流程从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的编制入手,将施工准备阶段的审查审核工作,施工阶段的检查监督工作等工作内容具体化,拟定出各个环节安全监理工作流程以及监理工作要点,方法和程序等,同时还要将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及监理企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文件,规定等一起编制成安全监理细则,作为广大监理人员在实施安全监理工作时的指导性文件,使监理人员在安全监理方面有章可循,为落实安全监理工作提供保障。
建立安全监理工作记录制度,有效规避安全监理的法律责任
为认真履行《意见》规定的各项安全监理职责,监理企业要将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所涉及到的全部工作内容: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备案记录;项目安保体系人员上岗资格审查备案记录;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检查记录;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审查备案记录;应急救援预案审查记录;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审查计划和使用抽查审核记录;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方案审查备案记录;起重机械,特殊设备现场核验记录;较大危险源监视测量记录;危险性较大工程旁站监理记录等统一归档,客观,真实的反应项目监理部的日常安全监理活动全貌,连同监理通知单,工程暂停令,监理日记,监理月报等一起做为原始工作凭证,以便在安全事故发生时,分清责任,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有效地规避安全监理的法律责任。
建立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
为进一步激励和约束监理人员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监理工作,监理企业还应设立安全生产奖励专项基金,定期对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项目监理部和监理人员以及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忽视安全生产职责,给监理企业的信誉和效益造成损失的人员要给予批评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还要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解除聘用合同,以达到鼓励先进,持续改进的目的。
建立安全监理月报制度
项目监理部应将当月施工进度情况,施工责任主体安全行为,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隐患整改情况,现场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变化情况及其他应说明的情况编制成安全监理月报,报监理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备案,以便监理企业可随时掌握各项目监理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动态。
四 结束语
安全生产是体现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应当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维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秩序对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来说都是一个较新的课题,无论从认识的提高还是监管理念的形成都要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和支持。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工作,任何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各种各样的防范措施均不能穷尽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作为监理工程师只有凭借高度的责任感和珍爱生命的态度,认真刻苦的学习安全知识及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在工作中运用掌握的知识,做好事前控制,不断的发现安全隐患,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将安全生产责任降到最低,最大限度的降低安全监理风险,最终实现安全监理的目的。
一 明确《条例》赋予监理的责任
《条例》涉及工程监理的内容有如下几条: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的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总结《条例》中规定监理的安全责任主要有:(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2)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3)情况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4)拒不整改或不停工的要及时与业主沟通,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二 当前监理企业所面临的安全风险
《条例》和《意见》的实施,明确了监理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建设工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责任和义务,但现阶段大多数的监理企业由于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认识不足,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安全机构的设置,安全技术,安全管理人力资源的储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特别是安全监理责任制度等各方面均存在许多空白点和薄弱环节,导致内部防范机制缺失。同时还受到建筑市场管理的不规范,安全监管不到位等外部环境影响所形成的市场风险。具体表现在:(1)恶性竞争,不合理低价中标(2)偷工减料,以次充好(3)以包代管,安全主体缺失(4)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制不健全(5)工期不合理,疲劳施工(6)有章不循,冒险蛮干。总之,当前监理企业所面临的安全风险可概括为宏观政策风险,内控机制风险,外部市场风险三个方面。
三 监理企业应采取的应对措施
充分认识监理对安全生产的法律义务和当前所面临的风险形势,监理企业应树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安全监管的理念,有组织的对项目管理各环节实施安全监督,切实履行《条例》规定的基本职责,实现安全监理目标。具体措施如下:
加强自身学习,提高安全管理技术水平
《条例》的贯彻执行和《意见》的具体实施,已使监理单位和监理从业人员在建设工程中所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法律化,因此监理从业人员要认真学习《条例》和《意见》的各项内容,充分认识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在建设工程安全中的责任和义务。监理企业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及时学习传达上级部门的文件精神,定期对各个监理部进行安全检查,鼓励员工运用新技术,新设备完善监理手段,提高管理水平。监理工程师应熟悉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学习先进的管理知识,积累经验,钻研业务,以适应日益发展的建筑市场的要求,更好的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发现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将施工现场的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实现安全监理的目标。
创建适合于本企业履行职责的项目安全监理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核心,是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直至每个员工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准则。因此,建立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实现安全施工的前提和根本保证。对工程管理而言,最有效的方法就是以《條例》为依据,以《意见》为指南,将国家要求监理企业所承担的各项监理安全职责,通过责任制的建立层层分解,落实到工程管理的各个环节,使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专职安全员等人人清楚各自所承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熟悉和掌握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后,才可能做到同心协力,各尽所能,各负其责,风险共担,切实履行“审,查,停,报”四项基本职责,以适应市场经济形势下的安全监理工作。
编制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安全监理细则
监理企业在建立了安全监理责任制之后,还需要按照安全监理工作的工作流程从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的编制入手,将施工准备阶段的审查审核工作,施工阶段的检查监督工作等工作内容具体化,拟定出各个环节安全监理工作流程以及监理工作要点,方法和程序等,同时还要将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及监理企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文件,规定等一起编制成安全监理细则,作为广大监理人员在实施安全监理工作时的指导性文件,使监理人员在安全监理方面有章可循,为落实安全监理工作提供保障。
建立安全监理工作记录制度,有效规避安全监理的法律责任
为认真履行《意见》规定的各项安全监理职责,监理企业要将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所涉及到的全部工作内容: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备案记录;项目安保体系人员上岗资格审查备案记录;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检查记录;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审查备案记录;应急救援预案审查记录;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审查计划和使用抽查审核记录;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方案审查备案记录;起重机械,特殊设备现场核验记录;较大危险源监视测量记录;危险性较大工程旁站监理记录等统一归档,客观,真实的反应项目监理部的日常安全监理活动全貌,连同监理通知单,工程暂停令,监理日记,监理月报等一起做为原始工作凭证,以便在安全事故发生时,分清责任,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有效地规避安全监理的法律责任。
建立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
为进一步激励和约束监理人员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监理工作,监理企业还应设立安全生产奖励专项基金,定期对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项目监理部和监理人员以及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忽视安全生产职责,给监理企业的信誉和效益造成损失的人员要给予批评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还要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解除聘用合同,以达到鼓励先进,持续改进的目的。
建立安全监理月报制度
项目监理部应将当月施工进度情况,施工责任主体安全行为,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隐患整改情况,现场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变化情况及其他应说明的情况编制成安全监理月报,报监理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备案,以便监理企业可随时掌握各项目监理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动态。
四 结束语
安全生产是体现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应当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维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秩序对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来说都是一个较新的课题,无论从认识的提高还是监管理念的形成都要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和支持。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工作,任何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各种各样的防范措施均不能穷尽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作为监理工程师只有凭借高度的责任感和珍爱生命的态度,认真刻苦的学习安全知识及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在工作中运用掌握的知识,做好事前控制,不断的发现安全隐患,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将安全生产责任降到最低,最大限度的降低安全监理风险,最终实现安全监理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