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员如何应对网络舆论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myjjoey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舆论频频强势干预司法,造成司法权威的流失。尤其在大众关注的公共事件中,网络舆论作为一种民意的表达,因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而颇受关注。为应对网络舆论对司法工作带来的负面影响,把握互联网给司法工作带来的契机,本文将对舆论压力下的司法人员如何保障法律的公正进行阐释,分析司法人员受舆论左右的原因,最后提出规制建议。
  关键词 网络舆论 司法人员 公正
  作者簡介:牛少侃,河北经贸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077-02
  一、背景
  药家鑫,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2010年10月20日深夜,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此后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路口时再次撞伤行人,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了公诉。同年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药家鑫案二审维持一审死刑判决。2011年6月7日上午,药家鑫被执行死刑。
  药家鑫案虽然现在已经不再是网络舆论的焦点,但是该案给我们带来的思考却远没有结束。生活中原本有很多这样的案例,但由于某些特殊因素起作用,在社会上迅速演变成公共话题,引起媒体和民众的热烈评判,于是个案就成为公众议论的焦点和热点。面对来势汹汹的网络民意,我国的司法机关似乎疲于应付,在强大的道德和社会压力面前,司法机关对案件给出了民意上的裁判。本文试图通过分析司法人员容易被舆论左右的原因,探究司法人员如何在新形势下保障法律的公平。
  二、司法人员被舆论左右的原因
  当下中国已经进入“自媒体”时代,互联网成为“舆情监视器”,舆论监督由被动的态势变的极具侵犯性,网上投射出转型时代的冲突、困顿、无奈和焦虑,有人说,顺着网线可以触摸时代的脉搏与心跳。可以肯定的是,网络目前已经成为民众通向政治的无形的、非正式的重要通道。网络舆论总是试图在司法体系之外去寻找干预司法的途径。在这样的新形势下,“个案”很容易演变成“公案”,民意法庭和民意公审也就在此出现了。民众、媒体等舆论构成了对个案进行审判的架势,这就是所谓的“民意法庭”,又称“舆论法庭”,它通过舆论和民意来有意或无意地影响司法进程。为减少舆论对司法机关带来的负面影响,首先要分析司法人员容易被舆论左右的原因。
  (一)少数司法人员存在徇私枉法行为
  少数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徇私枉法行为,使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受到追诉,使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刻意偏袒一方。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网络舆情是直接指向司法人员个人的,当事人用舆论争取自身权益的时候,徇私枉法的司法人员出于对自己前途的政治性考量和对一旦东窗事发将遭受法律惩罚的畏惧,势必会转而迎合舆论中的观点,甚至不惜牺牲掉自己原本偏袒的对象。
  (二)司法人员容易遭受舆论压力是其身份的双重性决定的
  司法人员作为法律工作者中的一种,既是案件的主导者,也是公众利益、国家利益的代表人。因此,在我国司法人员兼具行政和司法双重职能。司法人员在法律框架内行使自己刑事追责职责的时候,还要顾及来自于社区、民间的压力。因为在倡导社会和谐的今天,哪怕自己在办理案件时没有贪污腐败、徇私枉法,甚至也没有对案件的处理不当或不及时,但只要发生了涉及到自身的网络公共事件就很容易被上级机关或政府要求做出妥协,以便息事宁人。在这个意义上说司法人员不是自主决策的,时时都受到来自政府和司法系统内部的双重压力。
  (三)司法人员缺少应对舆论压力的经验
  网络舆论往往在案件审理终结前形成。案件经公安局转到检察院的这段时间里,媒体已经对案件有了很多的关注。司法人员如果缺少应对舆论压力的经验,等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就会进一步失去自主权,等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舆论漩涡已然形成,使案件审理被舆论绑架。公众倾向于从情理的角度去评判案件,而不是法理角度。评判标准的不一致导致司法人员和公众意见冲突,司法人员又也不能像新闻发言人一样去和媒体通气,因为如果一味类似新闻发言人那样进行事后解释,又会让舆论以为解释就是掩饰从而难以达到应有的效果。
  三、网络社会司法人员如何保障法律的公正
  (一)司法人员应提升自身司法经验
  司法人员在司法体系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因此各国关于司法人员的选任均有比较严格的要求。概括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资格要件:第一是具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知识;第二是具有一定的司法实践经验;第三是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在我国成为法官、检察官的资质要求是在法科大学学习四年,期满合格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并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再进入司法机关工作工作一定年限就可以担任。但是达到这些条件以后是不是就可以成为一名合格的司法人员呢,我想未必。因为无论是四年的本科学习还是通过司法考试都没有真正的走向实践,司法人员应该具有的司法品性、职业素养是很难通过理论获得的。
  公众关注的案件多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法律虽然有规定但已经严重滞后的疑难案件,当案件无从适用法律时就要依靠司法人员的司法经验来做出判断。所以,司法人员应该有这样的意识:无时不刻不把程序正义作为处理刑事案件的第一要义,因为任何违背程序正义的案件都应该遭受质疑。另外,还要具备审慎精神,每一个事实判断,都必须经过正当程序取得证据,在证据确实的基础上全面综合的衡量案件的情节,以做出理性的判断。法律的生命在经验,一个好的司法人员也应该是一名有丰富司法经验的司法人员。
  (二)司法人员应该守护社会交往的中立
  “密切人民司法人员与群众的血肉联系,以实际行动彰显司法的人民性”是目前司法工作中经常提到的一句话,走群众路线、加强同群众互动、积极参与群众生活是目前司法工作中经常做的事情。但是司法人员又怎么能在和当事人做朋友之余,保持自己立场的中立呢?因此,尤其是在基层司法机关这种熟人社会里,不论是有意还是无意,司法人员都应当与一般人保持一定的距离。这不是为了故作神秘,而是为了守护他们的独立。司法人员身份的独立性得到了公众的认可,司法人员才能与法律赋予的荣誉感相匹配。公众才能认可司法人员对案件的判断,从而不把司法人员作为对案件不满的宣泄口。   (三)整个社会都应当普及司法理念
  对整个社会普及司法理念首先要对行政者普及司法理念,因为如果没有行政力量介入的情况下,司法考虑民意是有正当性的,并且不违背公平原则。但如果民意通过行政者“批示”作用于司法人员时,这样的民意已经不是民意了,而是命令了,这时的判断就丧失了公正性。除此之外还应该对媒体人进行司法理念的普及,网络公共事件的形成多是首先由媒体人个人对案件发表看法开始,解铃还须系铃人,如果媒体人面对一个司法事件的时候不过度关注“腐败”、“富二代”、“弱势群体”等敏感字眼,而是自身先保持一份理性,势必会减少很多网络公共事件的形成。最后,司法人员要做的就是对越有强烈舆论压力的案件,就越是独立的判断,因为争议大的案子能更好普及司法理念。让法律问题重新回归到法律上来。
  参考文献:
  [1]杨建军.法治视野下的电子民主.河北法学.2010﹙9﹚.
  [2]冯一文.司法不公抑或司法无力.河北法学.2009﹙6﹚.
  [3]陈婴虹.论网络舆论对司法的影响.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9﹙2﹚.
  [4]郭为华.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5][英]安德鲁·查德维克住.任孟山译.互联网政治学.北京:华夏出版社.2010.
  [6][美]罗伯特·帕特南住.王列,赖海格译.使民主运转起来.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
  [7]高一飞.媒体与司法关系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
  [8]季金华.沟通与回应:网络民意在和谐司法中实现的机理.法律适用.2010﹙12﹚.
  [9]陈松林.从司法民主性看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正当性.法学杂志.2010﹙1﹚.
  [10]杨福忠.网络征求民意法治化.政治与法律.2012﹙2﹚.
  [11]蔣迅.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法学.1987﹙7﹚.
  [12]沈德咏.中国司法文化从传统到现代.人民司法.2011﹙9﹚.
  [13]徐玮.中国网络民主的发展困境与对策.理论探索.2011﹙3﹚.
  [14]那力.网络时代挑战现代法制.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6﹚.
  [15]陈发桂.重塑信用:论司法公信力的产生.学术论坛.2011﹙8﹚.
其他文献
摘 要 利益衡量作为一种司法裁判方法,在审判实践中被法官广泛应用,理论学界甚至称其为司法裁判的“黄金方法”。本文以民商事审判实践中的两则案例入手,归纳了民商事裁判中利益衡量方法运用的过程、策略以及规则,并探讨了在司法裁判中运用利益衡量方法的局限,并以此引出本文观点,即利益衡量作为一种裁判方法,应建立起相应的四个适用规则。  关键词 利益衡量 实证分析 适用规则  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
摘 要 昆明医患纠纷第三方联合调解点,架构了一座医患双方良性沟通和信任交流的平台,是公开、公正、公平,合法、合情、合理解决医患纠纷的中立机构,将有利于医学专家、法学专家和人民调解员的优势互补,有利于医患纠纷的妥善解决。通过非诉讼替代式解决方式化解医疗纠纷,使医患纠纷在第一时间内转移至院外,既维护了医疗机构的正常医疗秩序,依法维护了医患双方的利益,又节约解决纠纷的成本,提高了效率,是解决医患矛盾的有
摘 要 施耐庵所著《水浒》在民间广为流传,为中国四大古典名著之一。其刻画的一百零八位梁山好汉个个都忠心义胆,同时也充满着各种不同的性格特点。然而要使这个拥有一百零八位头领的集团成功地运作起来,作为领导者,宋江做出了巨大的努力,并且效果显著,带领着梁山走向聚义巅峰。在熟读《水浒》多次后,将宋江的管理方法进行分析,发现思想政治教育的特殊方法在宋江的身上得到了很好地体现。  关键词 思想政治教育 梁山好
摘 要 本文以中美双方措施案(DS379)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公共机构的认定入手,分析了公共机构的认定标准,即“政府控制”和“政府职能”标准,为我国应对此类问题提出改革以及应对策略。  关键词 公共机构 政府控制 政府职能  基金项目:本文是外交学院科研创新基金项目,项目编号:ZY2012YB04。  作者简介:姚雅倩,外交学院。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
摘 要 中国从1978年开始逐步实行改革开放政策,34年间取得了巨大的成就。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改革攻坚面临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要不要继续坚定地实行改革开放政策,怎样进一步推进、将以何种形式、怎样的节奏推进是一个值得认真关注和思考的话题。通过对法国大革命前60年的法国阶级状况和中国的当前社会构成现状进行对比,可以得出一些对我们的改革开放政策有意义的启示。  关键词 改革开放 阶级分化 资产阶级公平
摘 要 新闻自由与名誉权是现代民主法治社会发展的两个重要产物。新闻媒体作为“第四权力”①组织,享有新闻自由的权利,既可以社会事件进行公正评论,也可以对政府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但由于新闻自由去名誉权保护冲突的复杂性,极易使人们产生认识上的误区,所以应从根本上提出一些合理可行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 新闻自由 名誉权 误区  作者简介:李建凤,云南大学人文学院传播学硕士;刘长安,烟台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硕士。
摘 要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落实刑罚的教育挽救功能,体现轻刑化的发展趋势。监狱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是要在执法活动中要树立尊重和保障罪犯人权的基本理念。监狱执法主体执法理念创新,就是要做到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需要监狱执法主体执法理念的创新发展。因此,监狱执法主体不仅要迅速转变,还要立足于一定的创新基础,监狱未来的功能定位也应立足于此。  关键词 宽严相济 监
摘 要 从《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为视角,阐述了因假释罪犯行刑衔接制度缺失所带来的潜在社会危险,且这种潜在危险,随着监狱扩大假释适用,有扩增的趋势。基于此,提出一些有关假释罪犯行刑衔接制度创建的思路和对策,以期引起有关政府部门和法学界的关注,尽快落实假释罪犯行刑无缝衔接制度。  关键词 假释罪犯 社区矫正 衔接 制度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
摘 要 对行政调查行为进行系统分类,对研究这类行政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依据调查对象、调查种类和受调查者是否配合的不同,我们可以将其分为内部调查行为与外部调查行为、强制调查行为与任意调查行为、附义务的调查行为与事实调查行为。行政调查与行政检查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独立概念,应当对其间的关系进行科学认识与把握。  关键词 行政调查 分类 行政检查  作者简介:冯勇,中共河南省直机关党校讲师,硕士,研究
摘 要 服务行业中经营者为消费者设定的不作为义务格式条款与立法上的典型格式条款具有一定差异。该类格式条款在违背行业相关性、补充商品价格不合理的情况下,会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在法律规制过程中,需要依据行业相关性具体评价。  关键词 格式条款 不作为义务 服务行业 行业相关性  作者简介:陈澜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0级法学院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