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关于外国法查明责任分配的法律条文已经比较完善,但相关判例表明我国查明外国法的成功率仍然很低。在法官承担查明责任的情况下,我国存在法官使用的查明途径过窄、过度依赖当事人、对于一审法院查明失败的案件二审法院缺少补充查明等问题;在当事人承担查明责任的情况下,我国主要存在当事人选择外国法之后消极证明外国法、当事人承担过高的外国法证明标准等问题。我们应当从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保障当事人的选法权利以及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等方面保障外国法查明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