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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新的一轮国企改革将在全国全面推开。与上轮相比,此轮国企改革既吸取了以往的经验和教训,也注入了很多新的内容。最大的特点,就是依据目前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首先进行了顶层设计,亦即通过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改革的总体思路和目标,避免了过去完全由地方摸着石头过河进行改革可能带来的矛盾与问题。
可以看到,所谓的顶层设计也不是“一刀切”,将改革模式和方式、方法也一并定下来,而是给地方留下了许多可以探索的空间,可以更好地适应地方的实际,制定具体的改革办法与措施,从而使改革更加有效地向前推进。
事实也是如此。如果过度强调模式、方式、方法的统一,而不给予地方足够的操作自主权,改革就会陷入怪圈。
实际上,中国的改革所以能够取得巨大成功,就是贯彻了中国特色这个前提。离开“特色”二字,改革就很难取得预期效果。国企改革也是如此,必须依据本地实际,制定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改革方案和思路、体现地区特色。
改革的基本目标和原则必须相同
虽然强调在改革过程中应当有自己的特色,应当充分结合和尊重本地实际,但改革的基本目标和原则必须相同,出发点必须一致。
第一,实现混合所有制。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这就告诉我们,建立混合所有制,应当是国企改革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目标和原则。
各地在制定国有企业改革方案时,必须将建立混合所有制结构、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形成作为最基本的目标和原则,从而更好地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
第二,推动股权多元化。混合所有制的最基本表现形式就是股权多元化,亦即在改革过程中不要强调单一股权。
第三,组建国有资本运营或投资公司。学习借鉴新加坡淡马锡经验,组建国有资本运营或投资公司,目的就是要改变目前政企不分的格局,通过国有资本运营或投资公司这个中间层,让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经济主体。只有这样,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才能充分发挥。
第四,公开选聘企业经营者。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所以强调要通过市场选聘企业经营者,一方面,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在一夜之间将企业全部改革到位,全部建成混合所有制经济;另一方面,按照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有的企业还需要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
在这样的情况下,对经营者选聘做出改革和探索,就十分重要而紧迫。否则,企业就很难成为真正的市场经济主体。所以,这也是此轮国企改革必须遵循的目标和原则。
操作的方式和方法可以不同
在基本目标和原则确定的情况下,如何操作就是非常关键的问题。因为如果死守教条,照搬别人的模式,或机械地执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改革起来就很难取得预期效果、达到预期目的的,所以必须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特点制定具体的改革方案与措施。
其一,央企和地方国企之间可以不同。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央企无疑是改革的重点。要知道,国资委成立之日起,就一直在积极推进央企改革。虽然也取得了一些成果,如数量有了较大幅度的减少,考核办法有了积极的改进,实施了红利上交政策等。但是,从总体上讲,央企在体制和机制方面没有形成大的突破。所以,此轮改革如何寻求体制和机制的突破,是十分关键而重要的。可以肯定,国资委—资本运营或投资公司—企业的三级管理模式,是此轮改革的新格局。特别是具有垄断特征以及规模较大的央企,直接转化为资本运营和投资公司也是必然的改革方向。同时,央企的保留数量、国有资本所占的比重等也会有一些新的要求,而不是一味地退出和股权转让。
但是,到了地方,国企改革是否也要维持这样的格局,保留那么多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呢?特别是省级以下,事关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企业几乎没有。在这样的情况下,改革的力度可以更大一些,退出或股权转让的步伐也可以更大一些。
其二,央企与央企之间可以不同。虽然都被称之为央企,但是不同的央企,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关联度也有所不同。因此,在深化改革过程中,也应当有所区别。基本思路就是:实行分类改革,亦即事关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央企,要坚持国有或国有控股;公益类和提供公共服务产品、具有前瞻性和引领性的战略新兴产业的央企,要建立以国有资本为主的混合所有制;其他央企,则可以通过退出或股权转让的方式,实行国有控股、其他所有制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结构。
按照这样的分类,不同的央企在改革过程中,所采取的方式和模式也是不同的,而不能机械教条地执行相同的模式和套路。
其三,地区与地区之间可以不同。同样是地方国企,不同的地区、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企业也可以有所不同。对目前国有企业数量还比较多、国有资本分量还比较重的地区来说,如果经济发展需要可以适当保留一些,也可以有一些国有控股的企业。但是,从总体上讲,应当按照建立混合所有制结构的要求,除极少数涉及公共领域的国企之外,其他都必须是混合所有制结构。在此基础上,逐步降低国有资本的比例。对本来就国企数量很少的地区,尤其是省级以下地区来说,能退的可以尽量退出或进行股权转让,国有资本原则上不控股。即便参股,也不需要具有票决权等。
其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可以不同。在经历了上一轮的改革以后,有的地方已经国企数量极少极少了。而新一轮改革启动以后,国企的数量可能会进一步减少。在这样的情况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也应当同步推进。对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尚具有一定规模的地区来说,可以保留国资委,其他地区则应当取消国资委。对保留国资委的地区来说,为更好地行使监管职能,应当将所有国有资产都纳入到国资委统一监管,而不是继续分散在多个部门。对取消国资委的地区来说,一方面,监管职能交由财政部门来行使;另一方面,国资委的人员则分别分流到财政部门和新组建的国有资本运营或投资公司。
总之,新一轮国企改革决不能死搬教条,必须因地制宜。而为了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在加快国企改革的同时,加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力度,避免国企改革因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滞后而难以向前推进。从而,真正形成行政放权、政府放手的良好格局。
编辑/徐黎 chinasoe@foxmail.com
可以看到,所谓的顶层设计也不是“一刀切”,将改革模式和方式、方法也一并定下来,而是给地方留下了许多可以探索的空间,可以更好地适应地方的实际,制定具体的改革办法与措施,从而使改革更加有效地向前推进。
事实也是如此。如果过度强调模式、方式、方法的统一,而不给予地方足够的操作自主权,改革就会陷入怪圈。
实际上,中国的改革所以能够取得巨大成功,就是贯彻了中国特色这个前提。离开“特色”二字,改革就很难取得预期效果。国企改革也是如此,必须依据本地实际,制定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改革方案和思路、体现地区特色。
改革的基本目标和原则必须相同
虽然强调在改革过程中应当有自己的特色,应当充分结合和尊重本地实际,但改革的基本目标和原则必须相同,出发点必须一致。
第一,实现混合所有制。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这就告诉我们,建立混合所有制,应当是国企改革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目标和原则。
各地在制定国有企业改革方案时,必须将建立混合所有制结构、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形成作为最基本的目标和原则,从而更好地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
第二,推动股权多元化。混合所有制的最基本表现形式就是股权多元化,亦即在改革过程中不要强调单一股权。
第三,组建国有资本运营或投资公司。学习借鉴新加坡淡马锡经验,组建国有资本运营或投资公司,目的就是要改变目前政企不分的格局,通过国有资本运营或投资公司这个中间层,让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经济主体。只有这样,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才能充分发挥。
第四,公开选聘企业经营者。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所以强调要通过市场选聘企业经营者,一方面,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在一夜之间将企业全部改革到位,全部建成混合所有制经济;另一方面,按照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有的企业还需要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
在这样的情况下,对经营者选聘做出改革和探索,就十分重要而紧迫。否则,企业就很难成为真正的市场经济主体。所以,这也是此轮国企改革必须遵循的目标和原则。
操作的方式和方法可以不同
在基本目标和原则确定的情况下,如何操作就是非常关键的问题。因为如果死守教条,照搬别人的模式,或机械地执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改革起来就很难取得预期效果、达到预期目的的,所以必须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特点制定具体的改革方案与措施。
其一,央企和地方国企之间可以不同。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央企无疑是改革的重点。要知道,国资委成立之日起,就一直在积极推进央企改革。虽然也取得了一些成果,如数量有了较大幅度的减少,考核办法有了积极的改进,实施了红利上交政策等。但是,从总体上讲,央企在体制和机制方面没有形成大的突破。所以,此轮改革如何寻求体制和机制的突破,是十分关键而重要的。可以肯定,国资委—资本运营或投资公司—企业的三级管理模式,是此轮改革的新格局。特别是具有垄断特征以及规模较大的央企,直接转化为资本运营和投资公司也是必然的改革方向。同时,央企的保留数量、国有资本所占的比重等也会有一些新的要求,而不是一味地退出和股权转让。
但是,到了地方,国企改革是否也要维持这样的格局,保留那么多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呢?特别是省级以下,事关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企业几乎没有。在这样的情况下,改革的力度可以更大一些,退出或股权转让的步伐也可以更大一些。
其二,央企与央企之间可以不同。虽然都被称之为央企,但是不同的央企,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关联度也有所不同。因此,在深化改革过程中,也应当有所区别。基本思路就是:实行分类改革,亦即事关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央企,要坚持国有或国有控股;公益类和提供公共服务产品、具有前瞻性和引领性的战略新兴产业的央企,要建立以国有资本为主的混合所有制;其他央企,则可以通过退出或股权转让的方式,实行国有控股、其他所有制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结构。
按照这样的分类,不同的央企在改革过程中,所采取的方式和模式也是不同的,而不能机械教条地执行相同的模式和套路。
其三,地区与地区之间可以不同。同样是地方国企,不同的地区、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企业也可以有所不同。对目前国有企业数量还比较多、国有资本分量还比较重的地区来说,如果经济发展需要可以适当保留一些,也可以有一些国有控股的企业。但是,从总体上讲,应当按照建立混合所有制结构的要求,除极少数涉及公共领域的国企之外,其他都必须是混合所有制结构。在此基础上,逐步降低国有资本的比例。对本来就国企数量很少的地区,尤其是省级以下地区来说,能退的可以尽量退出或进行股权转让,国有资本原则上不控股。即便参股,也不需要具有票决权等。
其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可以不同。在经历了上一轮的改革以后,有的地方已经国企数量极少极少了。而新一轮改革启动以后,国企的数量可能会进一步减少。在这样的情况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也应当同步推进。对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尚具有一定规模的地区来说,可以保留国资委,其他地区则应当取消国资委。对保留国资委的地区来说,为更好地行使监管职能,应当将所有国有资产都纳入到国资委统一监管,而不是继续分散在多个部门。对取消国资委的地区来说,一方面,监管职能交由财政部门来行使;另一方面,国资委的人员则分别分流到财政部门和新组建的国有资本运营或投资公司。
总之,新一轮国企改革决不能死搬教条,必须因地制宜。而为了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在加快国企改革的同时,加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力度,避免国企改革因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滞后而难以向前推进。从而,真正形成行政放权、政府放手的良好格局。
编辑/徐黎 chinasoe@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