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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是为了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对各类别公司的监管动向和监管制度改革要求而提出的一个概念,并非公司法意义上对公司组织形式的一种新的划分方法。然而,基于公司类型二分法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法律适用及监管要求又很大程度上与该类公司兼具封闭性的实际产生冲突。因此,不仅应对在法律位阶和立法技术上凸显不合理性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修正,还需要对目前的公司分类标准加以改革。同时,场内外市场间转板制度的推行是大势所趋,但目前由于股票发行制度和信息披露质量等方面的制约,转板制度的推进应更加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