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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现就监督法(草案)修改情况汇报如下:一、修改的基本情况监督法(草案)于2002年8月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初次审议,2004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从审议和各方面反映的情况看,大家认为,立法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两项重要职权。这两项职权的行使,都需要有相应的法律使之规范化、程序化。对立法权的行使,立法法已经作了规定。对监督权的行使,这些年各级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有益的经验,但至今还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因此,制定监督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