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欧洲的法哲学——西方法律传统的中世纪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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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重新审视欧洲中世纪的法哲学遗产~([1])中世纪是欧洲史上的封建时期,“封建”(Feudal)这一社会形态在大多数史学家眼中,代表了中世纪欧洲(典型是西欧)一种特殊的政治法律制度——一种高度约束而又十分分散的管理体制。教权、王权、诸侯和市民在中世纪舞台上相互牵制、彼此竞争,伴随着这种多头政治现实的是一种极度多元化的法律体 I. INTRODUCTION: A Re-examination of the Legacy of Legal Philosophy in the Middle Ages in Europe ~ ([1]) The Middle Ages were the feudal period in European history. The “Feudal” social form, in the eyes of most historians, represented the Middle Ages of Europe Typical is Western Europe) A special kind of political and legal system - a highly constrained but very fragmented management system. Power, princes, princes and citizens to hold each other on the stage of the Middle Ages, compete with each other, accompanied by this long political reality is an extremely diversified body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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