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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注册的中小公司数量越来越多,各种公司治理的问题也逐渐浮现。公司虽然规模小、人员少、经营内容不固定,甚至有些“老总”们常常忽略自己已经成立公司,仍沿用家庭作坊式的理念管理公司,因此导致中小公司内部治理方面问题频发。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
问:律师您好,我看了您上一期《法理快解》中关于股权纠纷类问题的解答,说公司章程中可以约定股东会表决事项、股权转让、股权继承等很多重要内容,可是我们公司的章程我都没注意,只记得在工商局办理登记时签了很多的字,公司章程是什么文件,在哪里可以看到,要约定您说的内容又如何实现?
答:你好,感谢您对本栏目的关注。公司章程是每个公司在注册成立时必备的纲领性文件,也是公司内部发生争议后可以直接适用的规范文件,相当于公司的“宪法”。但是很多公司在注册时往往聘请了代办公司,而代办公司的章程都是最简单的制式范本,这样会导致绝大部分公司在成立时股东之间尚未进行充分的商议,而遇到问题时又碍于情面不好意思提出,最终可能酿成大矛盾。
公司章程在公司注册的工商局档案室有存档,在公司也应当存放,有的公司股东每人手里也都留存一份。如果你手里没有公司章程,可以从公司查看,也可以委托律师到工商局查阅公司档案。待你查看后如果认为公司章程的内容没有约定、约定不明或者不符合公司现状的情形,可以要求公司召开股东会对章程进行修改,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需经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追问:说起召开股东会,有的股东在外地来不了,还有的股东不愿意来,就我是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的,不来不行,他们对公司都不管不顾的,我一个人怎么召开股东会啊?
答:你说的问题是股东会的召集、组织、通知等问题。先假定你们公司的章程是按照法律规定内容记载,其中没有特别约定,另你负责日常经营,就假定你为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那么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由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进行,也就是说你认为有事项需要召开股东会进行讨论,就由你负责召集和组织会议;如果你不是董事长或执行董事,那么监事会或监事以及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都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你召集召开股东会,就必须提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公司法》只规定了通知的期限,却没有明确通知的方式,这点需要我们在实践中特别注意留存通知的证据,比如通过公证处进行电话录音或邮寄书面的会议通知,以此证明你确实通知了其他股东参加会议,以避免将来其他股东对股东会召集程序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如果你的股权比例较大(一般情况50%以上),按照公司章程可以做出相应的决议,该决议是合法的;如果你的股权比例较小(一般情况不超过50%)则无法做出决议,就出现了公司僵局,解决起来更为复杂。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追问:那么究竟该怎么约定股东会的表决权呢?不是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吗?是不是一半以上股东同意就可以做出决议呢?
答:我们一般理解的表决权是按照股东出资比例享有,但是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后,也可以不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红、表决、优先认购新增出资等。比如有的股东为了平衡是否参加公司经营的问题,决定由负责公司经营的股东享有超过出资比例的表决权及分红权。
公司章程一般会对股东会的议事范围做出约定,在该范围内哪些事项需要经多大比例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是需要股东们协商一致的。一般情况下可以约定享有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即可通过,对于一些特殊事项可以约定享有三分之二以上或者全部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才能通过。当然这些比例可以由股东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自行确定,紧密型的可以约定比例适当高,松散型的可以约定略低的比例。在此提示:“过半数”不包含50%,“半数以上”包含50%,虽是细微差别,关键时候也会起到大作用。
公司章程条款举例
追问:能帮我们列一些章程中关于股东会的具体条款吗?
答:简单列示如下:
1、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
2、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一般情况下,经全体股东人数过半数,且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有效。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全体股东人数过半数,且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3、股东因故不能出席股东会时,可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既不出席也未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视为放弃股东表决权,其他股东可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并作出决议。
4、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5、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利义务,但不继承股东所担任的公司职务。
建议您聘请相关专业律师,结合公司具体情况起草审核或者修改公司章程。(责编/诗坤shikun01@163.com)
陈淑琴,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以热心接待客户、耐心分析案件、细心发现问题为特长,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最佳解决方案,联系电话13932123890。
王革,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经验丰富,擅长以情感沟通方式调解解决民事纠纷,联系电话15831197588。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
问:律师您好,我看了您上一期《法理快解》中关于股权纠纷类问题的解答,说公司章程中可以约定股东会表决事项、股权转让、股权继承等很多重要内容,可是我们公司的章程我都没注意,只记得在工商局办理登记时签了很多的字,公司章程是什么文件,在哪里可以看到,要约定您说的内容又如何实现?
答:你好,感谢您对本栏目的关注。公司章程是每个公司在注册成立时必备的纲领性文件,也是公司内部发生争议后可以直接适用的规范文件,相当于公司的“宪法”。但是很多公司在注册时往往聘请了代办公司,而代办公司的章程都是最简单的制式范本,这样会导致绝大部分公司在成立时股东之间尚未进行充分的商议,而遇到问题时又碍于情面不好意思提出,最终可能酿成大矛盾。
公司章程在公司注册的工商局档案室有存档,在公司也应当存放,有的公司股东每人手里也都留存一份。如果你手里没有公司章程,可以从公司查看,也可以委托律师到工商局查阅公司档案。待你查看后如果认为公司章程的内容没有约定、约定不明或者不符合公司现状的情形,可以要求公司召开股东会对章程进行修改,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需经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追问:说起召开股东会,有的股东在外地来不了,还有的股东不愿意来,就我是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的,不来不行,他们对公司都不管不顾的,我一个人怎么召开股东会啊?
答:你说的问题是股东会的召集、组织、通知等问题。先假定你们公司的章程是按照法律规定内容记载,其中没有特别约定,另你负责日常经营,就假定你为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那么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由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进行,也就是说你认为有事项需要召开股东会进行讨论,就由你负责召集和组织会议;如果你不是董事长或执行董事,那么监事会或监事以及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都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你召集召开股东会,就必须提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公司法》只规定了通知的期限,却没有明确通知的方式,这点需要我们在实践中特别注意留存通知的证据,比如通过公证处进行电话录音或邮寄书面的会议通知,以此证明你确实通知了其他股东参加会议,以避免将来其他股东对股东会召集程序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如果你的股权比例较大(一般情况50%以上),按照公司章程可以做出相应的决议,该决议是合法的;如果你的股权比例较小(一般情况不超过50%)则无法做出决议,就出现了公司僵局,解决起来更为复杂。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追问:那么究竟该怎么约定股东会的表决权呢?不是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吗?是不是一半以上股东同意就可以做出决议呢?
答:我们一般理解的表决权是按照股东出资比例享有,但是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后,也可以不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红、表决、优先认购新增出资等。比如有的股东为了平衡是否参加公司经营的问题,决定由负责公司经营的股东享有超过出资比例的表决权及分红权。
公司章程一般会对股东会的议事范围做出约定,在该范围内哪些事项需要经多大比例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是需要股东们协商一致的。一般情况下可以约定享有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即可通过,对于一些特殊事项可以约定享有三分之二以上或者全部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才能通过。当然这些比例可以由股东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自行确定,紧密型的可以约定比例适当高,松散型的可以约定略低的比例。在此提示:“过半数”不包含50%,“半数以上”包含50%,虽是细微差别,关键时候也会起到大作用。
公司章程条款举例
追问:能帮我们列一些章程中关于股东会的具体条款吗?
答:简单列示如下:
1、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
2、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一般情况下,经全体股东人数过半数,且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有效。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全体股东人数过半数,且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3、股东因故不能出席股东会时,可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既不出席也未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视为放弃股东表决权,其他股东可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并作出决议。
4、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5、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利义务,但不继承股东所担任的公司职务。
建议您聘请相关专业律师,结合公司具体情况起草审核或者修改公司章程。(责编/诗坤shikun01@163.com)
陈淑琴,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以热心接待客户、耐心分析案件、细心发现问题为特长,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最佳解决方案,联系电话13932123890。
王革,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经验丰富,擅长以情感沟通方式调解解决民事纠纷,联系电话158311975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