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1.及时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我国应及时组建中国农业保险公司,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中国农业保险公司不宜经营一般农业保险业务,而只宜经营再保险业务,接受其他农业保险机构的分保,充当最后保险人角色。因为让政策性的中国农业保险公司直接经营一般农业保险业务,就会出现让政府陷入沉重的财政负担、扭曲农业保险功能、对私人保险产生“挤出效应”及降低社会资金效用的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