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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1957年参加工作后一直在某供销社基层单位工作,2000年6月被批准退休。姜某认为自己的实际出生年月应是1937年1月,应与1997年1月退休的人员享受相同的待遇;并于2000年7月通过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同所将其户口本、身份证原来记载的出生年月1940年6月18日,更改为1937年1月14日,要求更改其档案年龄,享受1997年1月退休的待遇,得到的答复是劳动部门依据其档案记载的出生年龄(1940年6月)批准他退休的行为是正确的,档案不能更改。2001年4月,姜某以其所在单位不负责任,致使其档案年龄记载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