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活安宁的利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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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对于中国人来说,安宁权是一个相对陌生的概念,近些年才开始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进行,从物质层面来看,个人的生活空间越来越狭小,人与人的空间不断被压缩;从精神层面来看,传统的熟人社会快速的向城市化迈进,人与人的联系疏远。这种对比态势滋长了人际关系的紧张感和不信任感,这不单单引起犯罪率居高不下、道德的缺失、社会风气倒退等不可预见的问题,也加剧了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冲突,敦促人们不得不尽快找出合理的解决该问题的办法。本文拟作出使生活安宁利益在通过案例分析的途径强调安宁权保护的必要性来解决目前棘手的权利冲突问题。
  关键词: 安宁权 安宁利益 权利冲突 人格权
  一、立法概况
  通过对中国民商法律网的研读,我发现我国法律对安宁权的保障水平在逐步提高: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公民有生命健康等身体权和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婚姻自主等人格权。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首次在立法上明确了隐私权和精神损害赔偿,并且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身体权、人格权、相邻权和隐私权是保护我们免受他人不当侵扰,维护我们生活平静和内心安宁的重要屏障。2002年《中国民法典:人格权法编(草案)》建议稿中杨立新教授在总结司法经验第六点时提出应该在法律所保护的具体人格权利益中增设人格权。2012年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总则》还将人格权列在第二章自然人中予以保护。2015年的《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中又将人格权从自然人这一章中拿掉,以待将人格权单独立法。这些与生活安宁密切相关的权利体系陆续建立,体现了国家和整个社会对生活质量的关注,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但是,目前形成的关于安宁权的权利体系还很不完备。因为我国还缺少对安宁权准确的定性研究和理论构建,对安宁生活利益的定性还有待探讨。
  二、生活安宁利益保护的必要性
  隨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格权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也发生着悄无声息的变化。从最原始的自然法保护,再到上升为宪法的保护,往往对人格权保护的优劣象征着某一个国家人权保护程度的高低。但是,不要忘记人格权毕竟是与每个人生活息息相关的私法上的具体权利,有着它独特的人格要素与人格利益,在现实生活中也会遭到实实在在的侵犯,有别于具有明显的政治色彩的宪法性基本权利。近年来,随着人格要素的商品化,例如人体的器官、血液、骨髓等身体权,肖像权,名誉权的商品化,可以说人格权的内涵在膨胀,外延在扩大。而安宁生活利益在商品化社会的进程中常常被侵扰,但在法律中的保护却滞后,导致因“安宁权”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往往不予受理或者“安宁生活利益”保护的诉讼请求通常于法无据,相关案例屡见不鲜。如2012年9月15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何亚云与李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辩称其不支付租金的原因在于被告违反环境安宁的承诺,被告违约在先,该项辩称没有事实依据,故本院不予采纳。2014年6月10日,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宋长云诉楼上邻居夫妇相邻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系楼上楼下邻居关系,原告主张被告家自2009年12月起就开始不定时间地制造各种噪音即拽桌子、扔东西、敲砸等噪音,严重影响了原告的休息,双方因此产生矛盾,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人身权与安宁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判令被告赔偿因噪音导致失眠的医药费5143.56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然而沈阳市铁西区法院却认为环境噪声是指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而且该声音必须超过了国家规定的环境噪音排放标准,并感染了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法院强调因为声音具有流动性的特征、日常生活中的噪声不可避免以及原告无法主张邻居的行为产生的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为由判决原告败诉。2015年11月21日,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某物业公司与业主物业合同的权利范围一案中,同样因为某些业主在住宅用途而非商业用途小区内开麻将馆、茶馆、豆腐坊等行为严重干扰业主正常生活为由提出保护生活安宁、安静的诉讼请求,法院同样以住宅小区犹如一个大家园,业主都应加强沟通,深入理解,共同爱护的道德手段来解决该纠纷,依旧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不难看出,在我国多省份类似案例得出的结论都是一样的,安宁生活利益的侵犯是人们在社会交往中不可避免的权利冲突,无法可依。其不能依据《环境保护法》去裁判,因为未达到法律标准,也不能依据《物权法》中的相邻权去定性,因为安宁生活利益并没有过多的涉及到财产利益的保护。
  三、安宁生活利益保护的途径
  1.通过立法加以明确界定安宁权。只有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出安宁权的内涵和外延,一方面才能使该种利益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于法有据,不至于让法官遇到此类案件直接判决败诉的悲惨命运。另一方面才能将束之高阁的人权保护具体化、生动化,法律固然具有滞后性,但是从本世纪初人类就已经进入现代化社会,人们的生活节奏日益加快,而社会压力急剧增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简单的靠道德去约束与衡量显然并不理想。
  2.通过立法明确安宁权遭到侵害的救济方法。不难发现,2009年制定的《侵权责任法》是一部很优越的民事权利救济法,但是在其明文列举的人格权中并不包括安宁权,也没有着重强调侵犯一般人格权的切实有效的救济方法。我们可以理解不完全列举的立法技术,但是安宁权利益遭到侵害的案例层出不穷,到底该怎样寻求到法律上的救济始终是困扰我们的一个难题。
  3.加强民事主体对安宁利益保护的重视。逐渐厘清安宁权、安宁生活利益并非仅仅是宪法上的、带有浓厚政治色彩的基本权利,更是具有人格权客体有人格要素和人格利益的民事具体权利。对安宁生活利益遭到侵犯的侵权行为通过法律途径捍卫自己的权利,保障基本生活的安宁、有序和自由,再回归到宪法中实现自己的基本人权。
  四、安宁生活利益保护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1.安宁生活利益保护的理论意义。
  1.1丰富人格权理论。从静态的角度对安宁权的概念与特征、立法背景、司法案例分析;从动态的角度探究安宁权变动理论,寻找安宁权的立法渊源,借鉴先进立法经验。
  1.2彰显安宁权的独立价值。唯有将安宁权独立于一般人格权,把之与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并列归为具体人格权之中,才能更加充分的尊重和保障人权,适应当今社会人与人之间紧张的社会关系,让人们活得有尊严。
  2.安宁生活利益保护的现实意义。
  2.1完善我国人格权的立法规定。通过对国内外涉及安宁权判决说理的对比与研究,有助于我们发现将安宁权单独立法的必要性,使侵扰安宁权的判决说理更具说服性、公正性。
  2.2抑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按照大陆法系的通行做法,将安宁权归为一般人格权来调整,这就导致法官在阐释判决理由时,对何为侵犯一般人格权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由此加以限制。
  2.3保障人权。从私法层面的人格权过渡到宪法,更切实可行的保障人格权和彰显时代意义与立法技术的人权。
  参考文献:
  [1]杨立新.人格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2]齐晓丹.权利的边界: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与保护[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3]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人格权纠纷[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
  [4]曾凡潮.论生活安宁权[D]:[硕士学位论文].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14.
  [5]付俊.生活安宁权之独立性及法律保护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南昌:南昌大学,2014.
  [6]曹昭明.论生活安宁权[D]:[硕士学位论文].海口:海南大学,2015.
  作者简介:高鸣(1990—),女,籍贯:吉林四平,单位:吉林财经大学在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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