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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第133条第一款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首次开创了将诉讼程序向督促程序转化之先例,然而实际分析下,该法条的规定一味追求的程序简化似乎并没有必要,也不能达到良好的效果,本文从该法条入手,探究诉讼程序向督促程序转化机制存在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