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商号权利冲突的原因及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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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1993年北京市王致和腐乳厂诉北京顺义县致和腐乳厂商标侵权开始,商标和商号冲突不断,数量成倍增长,行为方式也不断翻新,但是此类案件面,临的法律适用、行政管理方面的难题—直没能得到解决,亟待寻求一条具体的、可操作的解决途径。
  
  一、商标商号冲突的原因
  
  商标是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商号是企业名称的主要部分。商标商号冲突的主要表现:一是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被作为商号的一部分或全部进行登记,即“傍名牌”;二是登记在先的企业名称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其中以“傍名牌”最为多见。
  (一)商标商号产生冲突的体制原因
  商标和商号都要经过工商登记,核准注册才能产生,两者在很多方面是相同的。首先,都作用于商业领域,目的是识别或区别。其次,都是商业信誉的载体。两者的合法使用,都会产生积极的效果。但两者的区别也显而易见。
  首先,对象不同。商标依附于特定商品而存在,其对象是特定的商品或服务;商号与特定企业、厂商相联系而存在,其对象是特定的商事主体。其次,商号的构成要素只能是文字,而文字只是商标的构成要素之一。第三,商标是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在全国范围内有专用权:商号作为商业登记的内容,随商业登记实行国家、省、市(地)、县四级注册,只在登记辖区内享有专用权。第四,商标的注朋程序要比商号复杂得多。最后,两者适用的主要法律依据不同。当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或商号分别属于不同的主体时,难免发生权利冲突。
  (二)竞争加剧和诚信缺失是发生冲突的主观原因
  首先,商标和高号作为商业标记代表的商业信誉,在市场经济社会,会给其拥有者带来丰厚的利润。商标和商号知名度越高,对公众的吸引力就越大,商业价值就越高。激烈的市场竞争使企业想尽一切办法获利,“傍名牌”、“搭便车”便成为捷径。
  其次,社会整体诚信缺失反映到经济领域,一个重要表现是行为人恶意制造混淆:仿冒商标、仿冒产地、仿冒商号,以假乱真,趁“乱”攫利。在商标和商号的冲突现象中,绝大部分是一方当事人恶意将他人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登记为自己的商号,从事相同的经营。
  (三)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机制滞后于市场发展
  从现有的法律规范状况看,对于以“傍名牌”为主要表现的商标商号权利冲突,目前只能综合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对其予以制止和打击。但是,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没有包括此情形,所以只好适用《民法通则》第2条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4条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为法官解决纠纷提供依据,但是这只是权宜之计,不宜成为处理大量此类纠纷的常态。
  ”1999年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但该文件属行政解释法规,法律位阶低且可操作性不强。
  
  二、商标商号冲突的解决
  
  商标和商号的:中突实质上是市场经营主体的利益冲突,只要市场经济中存在竞争关系,商标与商号的权利:中突就不可能彻底消除。但是,我们可以通过法律上的制度设计,适时、有效地解决那些因权利:中突而发生的争议,减少冲突的发生,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一)完善法律法规,将商标商号纳入统一的法律
  从现有的法律法规状况看,涉及商标、商号以及两者冲突解决的规定,既有法律、行政法规,也有部门规章,甚至有级别更低的文件。内容上各有不同,且存在一定的交叉或空白之处,需要出台更高层次的、执行力强的统一的法律规范。应考虑将现有的法律规范进行清理,结合近年来在实践中较成熟的做法,将商标与商号纳入统一立法。具体做法有:一是修改现行商标法,使之成为既调整商标关系,又调整其他商业标记关系的法律,同时应确立“产生混淆的可能”的商标商号冲突的认定标准。二是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两种权利发生;中突在不正当竞争法里做出规范非常合适。
  (二)改革企业名称行政管理模式
  1.建立企业名称查询系统,把企业名称登记业务逐步收归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计划经济体制下,商标商号不代表一定经济利益的权利,而只是作为商品或企业的识别性特征存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的重要性逐渐被人们认识,而商号却依然在方便主管机关管理层次止步不前。如企业名称只能在登记机关辖区内得到保护,就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当人们认识到商号和商标一样也可以给自己带来丰厚的经济利益的时候,恶意“搭便车”行为便出现且到处蔓延。分级企业名称登记制度给这些人提供了便利,用他人知名的商标注册成自己的企业名称。
  对于企业来说,商标权和商号权都是十分重要的权利。实践中这两种权利既相互交叉又彼此包容,但我国对两者的保护却是相互分离的。由于没有交互检索的系统,在商标领域内对商号不予保护,在商号领域内只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使得商标权和商号权的:中突形成必然。也有企业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把注册商标文字和商号统一起来,以注册商标作商号,或以商号作注册商标,:口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同仁堂”既是商号,又是企业的注册商标。
  省级工商局在商标管理、著名商标认定、企业名称登记注册中处于中枢地位,因此,在商标商号权利:中突的解决中,应发挥主要作用。具体做法是建立企业名称查询系统,把企业名称登记业务逐步收归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上海市工商局的实践已经证明了此法的可行性。上海市企业的名称登记全部在市局登记,如果是在下属区工商局申领执照,也要通过下属区先在市局获得企业名称登记。这种做法当然需要相应的技术支持。上海市工商局利用信息技术,开发相关软件,建立数据库,在登记企业名称的部门推行数字化管理,提供计算机网络检索手段。这一做法由于在较大范围内实现了商标商号等商业标识的公开公示,可以把冲突解决在登记完成之前,使得“傍名牌”现象得到有效控制,也可以减少因信息不足造成的善意撞车的几率。笔者认为,企业名称应当在全省同行业中不重复或不相同。企业名称查询系统中至少应当包括省内和相邻省份的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世界著名企业名称和驰名商标,当然还要有省内企业的登记信息等基本内容。
  2.变企业名称的核准制为备案制
  从政府职能的转变上讲,政府职能应该集中在无法或不适合由市场自发解决的领域。《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及时传达了建设有限政府的信息。正如商事登记事项的审查已有由实质审查变为折中审查或形式审查的趋势,企业名称的核准制变为备案制也有其可行性。理由主要如下:一是有利于强化商事主体的诚信素质,这是企业承担严格责任的要求:二是可以使政府从“权力——责任”压力下解脱,管好该管的事,这是政府转变职能的具体举措:三是现在的核准制并没有解决奸商标商号的权利冲突,反而因为政府的核准权力和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对应,损害责任政府的形象。在备案制下,政府主管部门仅仅对法律明文禁止的文字或违反公序良俗的文字把好关,提供企业名称信息检索服务,其余则无须核准,仅登记备案、公告即可。如果当事人之间有争议,则交由司法裁判或按约定进行仲裁。
  (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 吴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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