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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密切与群众的联系,依法、及时、有效地解决信访问题,根据国家《信访条例》和《浙江省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省局领导轮流主持局长接待日。办公室负责局长接待日组织工作;局机关各处室按照局领导和办公室的安排参加接待,并承办有关来访事项。第三条:省局及其工作人员要保护来访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办理来访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