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日前,河南新乡某校对班级成绩后十名学生收取200—500元的费用,用以奖励成绩好的学生。事后有不少家长前往学校抗议。对此,校方负责人回应称该校是民办学校,收费由学校的董事会研究确定。该事件引发了社會公众的广泛关注,声讨该校之声不绝于耳。究竟应当如何看待这件事?笔者以为应从合情、合理以及合法三个方面来审视。
首先,学校此举是否合情?是“好心办坏事”所以出此下策吗?笔者以为这谈不上合情。虽然学校本意是想通过此种“转移支付”的方式来奖励成绩好的学生,惩罚成绩落后的学生,从而督促学生努力学习。而且在整个过程中,学校也没有雁过拔毛,似乎有情可原。但究其性质,实则大为不妥。奖励的导向固然无错,但惩罚则与教育应有的理念极为不符。对于成绩暂时落后的学生,应以循循善诱、长善救失为主,积极培养学习兴趣,引导树立自信心,而不应以惩罚为导向决定行为方式,这与辱骂、殴打或体罚并无实质不同。
其次,学校此举是否合理?笔者以为也不合理。中小学生正处于身心发展的关键期,精神奖励比物质奖励更能引导他们形成良好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物质奖励的滥用会对学生三观形成负面影响,甚至造成不可逆转的扭曲,极有可能让学生误以为成绩好就高人一等。而物质惩罚更是违背教育规律,它一方面大大地戳伤了学生的自尊心,让成绩暂时落后的学生低人一等,被迫“上贡”;另一方面极大地加重了学生的经济负担,甚至造成学生因为缴纳罚款缺少生活费而不能正常生活的恶劣影响;同时完全以成绩论英雄,使得学生惟分是图,忽视了全面发展和素质教育。
最重要的一点,学校此举是否合法?答案自然是否定的。如此不合理的举措严重违背了国家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费虽由学校制定,但必须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且收取费用应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该校的“转移支付”显然并没有知会有关部门,更没有公示环节,甚至连利益相关者——家长都是直接“被通知”,毫无商量余地。这完全与《民办教育促进法》相悖,与强取豪夺没有两样。对于此种违法行为应该实行“零容忍”,严惩不贷、限期整改。民办学校应当自觉地把自主办学的权力放置在“制度的笼子”里,有权不滥用,有费不乱收。
民办学校与公立学校的区别仅仅在于管理体制,两者皆是履行教育功能、培养祖国下一代的重要场所。不能因为学校姓“私”还是姓“公”就抹杀了学校的教育性而将其作为营利性的公司来加以运作,更不能以“董事会通过”为由将民办院校置于法外之地。
责任编辑/黄蜀红
首先,学校此举是否合情?是“好心办坏事”所以出此下策吗?笔者以为这谈不上合情。虽然学校本意是想通过此种“转移支付”的方式来奖励成绩好的学生,惩罚成绩落后的学生,从而督促学生努力学习。而且在整个过程中,学校也没有雁过拔毛,似乎有情可原。但究其性质,实则大为不妥。奖励的导向固然无错,但惩罚则与教育应有的理念极为不符。对于成绩暂时落后的学生,应以循循善诱、长善救失为主,积极培养学习兴趣,引导树立自信心,而不应以惩罚为导向决定行为方式,这与辱骂、殴打或体罚并无实质不同。
其次,学校此举是否合理?笔者以为也不合理。中小学生正处于身心发展的关键期,精神奖励比物质奖励更能引导他们形成良好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物质奖励的滥用会对学生三观形成负面影响,甚至造成不可逆转的扭曲,极有可能让学生误以为成绩好就高人一等。而物质惩罚更是违背教育规律,它一方面大大地戳伤了学生的自尊心,让成绩暂时落后的学生低人一等,被迫“上贡”;另一方面极大地加重了学生的经济负担,甚至造成学生因为缴纳罚款缺少生活费而不能正常生活的恶劣影响;同时完全以成绩论英雄,使得学生惟分是图,忽视了全面发展和素质教育。
最重要的一点,学校此举是否合法?答案自然是否定的。如此不合理的举措严重违背了国家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费虽由学校制定,但必须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且收取费用应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该校的“转移支付”显然并没有知会有关部门,更没有公示环节,甚至连利益相关者——家长都是直接“被通知”,毫无商量余地。这完全与《民办教育促进法》相悖,与强取豪夺没有两样。对于此种违法行为应该实行“零容忍”,严惩不贷、限期整改。民办学校应当自觉地把自主办学的权力放置在“制度的笼子”里,有权不滥用,有费不乱收。
民办学校与公立学校的区别仅仅在于管理体制,两者皆是履行教育功能、培养祖国下一代的重要场所。不能因为学校姓“私”还是姓“公”就抹杀了学校的教育性而将其作为营利性的公司来加以运作,更不能以“董事会通过”为由将民办院校置于法外之地。
责任编辑/黄蜀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