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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的廉政风险防范体系尚处于一种封闭状态,主要依托于纪检监察机关和党政机关。从公共受托责任的视角看,现有廉政风险防范体系只解决了政府内部的受托责任问题,政府作为廉政风险管理的主体,其对社会公众所承担的外部受托责任既未界定也未解除。因此,迫切需要建立一个基于公共受托责任的廉政风险管理信息披露机制,以有效界定政府部门和公共管理者的廉政风险管理外部受托责任,并通过社会公众的评价和监督来实现该责任的有效履行和解除。在建立廉政风险管理信息披露机制的基础上,内外部监督者的信息沟通、相互合作将成为可能,廉政风险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