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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近几年,法学界对劳教场所管教干警打死、打伤劳教人员案件,是按《刑法》第189,还是按134条定罪量刑,认识上始终存在着分歧。管教干警打死、打伤劳教人员,是以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论处,还是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分歧焦点集中在:能否把管教干警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和把劳教人员作为被监管对象的问题上。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刑法》第84条规定,劳教场所管教干警不属于司法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是指实施刑法的人,不包括实施劳动教养这种纠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