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的理性思考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cshixiaoguang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信访概述
  信访是一种极具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机制,从信访的数据可在一定程度上清楚地看到转型期中国的纠纷解决、法治建设及社会和谐程度的状况。目前,信访总量不断攀升,集体上访、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和赴京上访增幅大,且人数多、规模大、持续时间长、行为激烈,信访案件最终得以解决的比例较低。信访问题如此突出,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解决纠纷机制中存在着严重问题,更显健全和完善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性。
  非诉讼的告状式纠纷是目前纠纷的一个特点,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法定途径成本太高、法定途径不能有效解决问题、对法定途径不信任等方面的因素。一个信访问题往往会涉及多个部门,而一次申诉上访就解决纠纷或者就说服当事人息访的情形很少,实践中大多存在的是反复多次申诉上访、长期上访,使得纠纷越来越尖锐,对抗情绪也越来越大。由于纠纷解决的程序启动难,问题经常长期得不到解决,越级申诉上访的案件也日益增多,社会冲突和对抗加剧。
  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必要性
  诉讼制度在现代纠纷解决机制或系统中毋庸置疑地处于核心和主导地位。然而,作为一种特殊的纠纷解决方式,诉讼亦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缺陷,主要体现在诉讼拖延,程序复杂,效率低下;诉讼成本高昂,当事人负担增加;“非黑即白”的解决结果常与当事人期望相距甚远;诉讼的对抗性使得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难以修复等等。同时,把所有案件不加区别、整齐划一地适用一种程序,或者一种解决方式,势必造成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和不堪重负。
  日本著名学者棚濑孝雄先生断言:“重视审判外的纠纷处理机关及其解决纠纷的过程,对它们发挥的功能进行研究,不只是因为它们构成一个社会纠纷解决体系的基础部分,因而具有量的重要性,而且还因为对它们的研究在提高社会解决纠纷的整体质量上也具有重大意义”。[1]纠纷与日俱增使得诉讼机制的功能性障碍愈显突出,法院负担着不可承受之重。[2]
  我国有着历史悠久的非诉讼解决纠纷的传统,社会主体对这些方式亦有长期的认同和习惯。通过非讼方式解决矛盾,在许多时候,可以经济、便捷、迅速地解决纠纷,起到“化干戈为玉帛”的良好社会效果。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许多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都能起到优于诉讼程序的作用,许多内在价值确是法院的诉讼机制所不具备的,其合理应用是对诉讼机制的补救和补充,是当事人和社会更好地解决纠纷的需要。相对而言,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使当事人以较低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由于多数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结果建立在当事人的合意之上,合意的形成基本上是当事人以对自己是否有利、是否有理作为争议处置的标准,解决结果更贴切地反映当事人所处的实际情况,可能达成满足双方需要和利益的协议,实现双赢的目的。
  三、构建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
  (一)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功能
  调解通常是指在第三人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作为“东方经验”的调解,在熟人社会亦即乡土社会中,定纷止争的作用是有目共睹的。面对社会的变迁,深具传统特质的人民调解如何与时俱进地实现现代化转型,在变革中展现了其生命力和灵活性,是我们所不断思考的问题。一方面,因势力导,培育新型民间组织中的调解机构。通过不断适应形势发展来建立新型调解组织,有效地调处某些行业或者组织内部的纠纷。另一方面,不断提高调解员的素质,提高依法调解的能力。在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的连接纽带的缺乏或脆弱,彼此之间的感情基础也就因此变得薄弱。在这种情况之下,“法”成为人们之间共同遵循的唯一准则,此时,采取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依法就是最重要的。这便要求调解人员具有娴熟的业务技能,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一种亲和力和较高的权威。
  (二)强化行政解决纠纷的功能
  行政调解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出面主持的,以国家法律和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让互谅、达成协议、消除纠纷的诉讼外活动。行政调解主要包括两类,一是行政机关在日常管理或指导工作中附带的纠纷解决,二是行政机关为解决特定纠纷专门设立的行政性非诉讼程序。从世界范围看,行政解决纠纷的机制受到西方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并被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如美国和英国的行政裁判制度,日本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消费者纠纷处理机制、环境纠纷处理机制,台湾地区的乡镇市调解制度等等就是很好的例证。
  在我国,随着多元化纠纷解决的理念逐步为大家所接受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断被完善,行政机关解决纠纷的功能逐步强化。但目前我国行政性纠纷处理机制的发展状况不尽如人意,行政机关解决纠纷的职能并没有得到充分和有效地发挥,特别是行政处理的各种方式之间、行政处理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还缺乏协调与衔接。所以,整体而言,中国的行政机关解决纠纷的职能和作用不是太多太强,而是太少太弱了。如何发挥行政处理的优势,规范行政处理的程序,探索新型行政处理方式,是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3]
  (三)实现非讼纠纷机制与司法的有效衔接
  面对来沪人员大量涌入城市,国家在纠纷解决机制重整过程中,应着重考虑将国家通过法院所垄断的纠纷解决权逐步地向社会回归,实现纠纷解决机制的从国家到社会的总体演变,在法院的周围组织培植多种形态的纠纷解决机制,构造出一套“以社会依托,以法院为核心”纠纷解决系统。作为纠纷解决的最终和最高机构,国家所要掌握的应当是最终解决权而不是最先解决权,这应成为纠纷解决机制整体重构过程中的基本原则。
  1、法院与民间调解组织及行政机关的互动
  基层人民法院与人民调解组织具有双向需求同时又优势互补。[4]进一步保障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及民事审判工作的合法、有效衔接,将会不断推进委托人民调解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如法院建立的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工作室,受理法院委托的调解案件,实现法院与民间调解组织及行政机关的互动。这有利于整合人民调解资源形成合力,使之充分发挥应有的社会功能,提高人民调解的公信力;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使宝贵的司法资源运用于重大疑难纠纷的处理上,提高司法质量与效率;有利于及时就地调处各类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减少了涉诉上访量。
  2、赋予调解协议书以法律效力
  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推进中,法院的态度至关重要,法院对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真正理解和认同,是其能够真正充分有效地发挥指导监督职能的基本前提。对人民调解协议书法律效力的态度更具有直观性。
  我国对民间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效力并没有做直接的规定,在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中,只有通过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方式,法院才可依法制作民事调解书。可见,这种方式对简化诉讼程序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认为,对于民间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民间达成的调解协议,未经法院审核的,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如后来又争讼的,法院一般应予确认和保护。法院应当以当事人间达成的调解协议为审理标的,而不是以当事人此前的纠纷为审理标的;(2)民间达成的调解协议如经过法院审核或经过公证机关审核并赋予强制执行力的,依法获得执行力,一方当事人反悔的,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3)对送交法院审核的调解协议,如违反自愿和合法原则的,载定不予核准或依法撤销。
  3、重视法院最终解决纠纷的作用
  司法审查是所有纠纷解决的最后关口,司法最终原则须得到贯彻。尽管在英国和美国能够进入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的案件数量并不多,但是由于奉行司法最终原则,法院在整个纠纷解决机制处于最为权威和最终的环节,对其他环节起到很好的监督和制约
  作用。[5]
  注释:
  [1]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79页。
  [2]李明哲:《处理社会矛盾需要解决机制的多元化》,载《福建法学》,2006年第2期。
  [3]赖敬佩:《行政处理:大有可为的纠纷解决方式》,载http://www.xmsf.gov.cn/html/luntan/2007-6-15/076159444835D6KJHC98EAEI173E22_2.html.
  [4]方如采:《基层人民法院与人民调解组织应加强通联互动》,载《人民调解》,1988年第12期。
  [5]应松年:《构建行政纠纷解决制度体系》,载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36504.
  (作者通讯地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上海市201800)
其他文献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诉讼的基本功能是解决纠纷,诉讼效益是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根本动力。调解较之于判决则具有灵活、便捷、高效、速决的特点,无需走完繁杂冗长的诉讼程序全过程,也不存在上诉,既节约诉讼成本,最大限度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又能缓和矛盾,消除对抗,有利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还能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对双方当事人及法院来说无疑是“三
期刊
随着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深入,检察机关的业务和队伍管理工作都面临着新的发展,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了要积极探索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相结合的管理机制。要建立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必须以现代的理念为支撑,以科技强检为目标,构建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三位一体”的管理运行机制。此文仅对探索此项管理机制谈谈自己的想法:  一、如何认识以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为基础的
期刊
一、当前行政执法渎职犯罪现状  近年,随着我国社会改革的深入与市场经济迅速发展,行政执法深入到社会的各个方面,行政执法渎职犯罪案件多发业已成为不争现实,造成数百万元、数千万元乃至上亿元人民币财产损失,或者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件的案例并不鲜见,如溃坝、矿难、劣质奶粉、地沟油、假农药、违法征地拆迁等事件频发,行政执法领域已经成为了渎职犯罪的温床和重灾区。以浙江省为例,2005至2009年,浙江省检察机
期刊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大量国有企业被改制、上市,其法人性质亦相应发生变化。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在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主体方面存在内容不统一、规制范围狭窄、证明标准不细致等诸多问题,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准确地对此类职务犯罪定性、管辖和处理。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曾针对此问题出台过司法解释,但在具体适用中仍存在争议。这不利于保护国有资产和惩治此类职务犯罪行为。因此,转变立法
期刊
摘要:多年的实践证明,检委会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起着积极作用。然而,目前检察委员会也存在着机构不健全,成员结构不尽科学合理,议事范围不明确,议事效率和水平不高等突出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了检察委员会作用的充分发挥。本文从我国检察委制度的理论及当前检委会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对当前我国检委会规范化建设改革提出措施,从检察委员会制度改革向高效和权威方向发展的角度提
期刊
摘要:民行检察调处机制是近年来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领域兴起的新制度。它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过程中,针对不构成抗诉条件或不宜抗诉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又有和解意愿的,可以在检察机关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而结束诉讼程序的一种办案机制。民行检察调处在实践中显示了较强的生命力,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司法权威和公平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检察机关在民行案件申诉阶段的调处角色,法
期刊
近年来,由于土地征用、拆迁、山场林地权属争夺等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案件不断出现,这类案件处理不好将会影响到群众的生活秩序、企业的生产秩序、甚至于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如何通过调解妥善解决此类案件纠纷,已经成为当前基层检察院工作的一个重点问题。本文在对港北区检察院处理涉土地群体性案件的情况进行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尝试对相关问题进行探索。  一、涉土地群体性事件引发的犯罪案件基本情况及案件特点  
期刊
案情:从事废品收购犯罪嫌疑人李某自2006年10月到2007年5月期间,先后多次深夜收购明知是未成年人刘某和戴某从各处盗窃所得的汽车电瓶、自行车等赃物,后被现场挡获。经鉴定,李某收购物品价值人民币2600元。公安机关以李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分歧意见:由于未成年人盗窃物品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故而办案人员对李某收购该物品的行为是否也构成犯罪以及如何对李
期刊
摘要:职务犯罪侦查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一项重要权能。法律授予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但却没有为实现这一法律职能提供完整的权能,与其所担负的侦办职务犯罪的职责不相匹配。必须要严格遵循司法规律,针对实践情况,对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的进行优化,以保证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有效运行。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优化    一、深化体制改革,提升职务犯罪侦查
期刊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在总结政法维稳工作经验教训基础上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也是当前检察工作的根本。作为检察机关,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实现胡总书记提出的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战略,在学习实践活动坚持将深化学习贯穿始终,把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促进检察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突出特色,注重成效,更新服务理念,依法履行职能,充分发挥法律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