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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郑州一幢楼340户业主因为莫名其妙当上被告而闹心。原来,去年底,一少年在这栋楼下被一水泥块砸中左眼,导致眼球破裂几近失明,因找不到肇事者,遂将整栋楼居民告到法院。目前法院已经受理该案,择日开庭。(6月2日《大河报》)
虽还不知道判决结果,但2008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夠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据此,2015年重庆花盆伤人案、武汉女婴被高空坠物砸伤案等,都是整幢楼的业主共同补偿遭遇“飞来横祸”的伤者。
问题是,这样判决公正吗?《红楼梦》第四回,昏官贾雨村偏袒贾府亲戚、致人死命的恶少薛蟠,胡乱断了此案,让薛蟠逍遥法外。因此案是由贾雨村的门子(曾在葫芦寺出家)出点子所判,故曰“葫芦僧判断葫芦案”,即糊涂案。应该说,前述案件同贾雨村那种徇私枉法、官官相护有着本质的区别。但如果把那种于法有据但于理不通、法律之间“相互打架”,归于有违司法公正的“糊涂案”,的确值得深究。
其一,公正判案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院办案,一要查清事实,二要正确适用法律。两相比较,查清事实是基础、前提,正确适用法律是结果。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具体到高空坠物伤害案中,首先应该找到抛掷物品致人伤亡的“真凶”,查清事情的本来面目,才能保证公正判案。试问,如果伤人水泥块是某个过路人随手扔下的,难道也该业主赔偿?即使是这栋楼惹的祸,只能是其中一个或几个业主,完全可以排除全体业主“齐心协力”集体“作案”。且看,在“冤无头”“债无主”的情况下,而住户作案也仅是一种可能性,就根据“不清楚的事实”作出判决,让所有可能的加害人担责,难道称得上“公正”?
其二,公正判案就应该“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这,已经逐渐体现在“疑罪从无”原则上。该原则在关注保护社会之外,充分保障和尊重公民人权,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它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疑罪”尚且“从无”,“疑错”难道可以“从有”?这类判决放过了一个或几个“坏人”,却冤枉了成百上千个好人。这,难道称得上“公正”?
其三,法律规定民事诉讼中应该“谁主张,谁举证”,但在高空坠物伤害案中例外,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没有举证的义务,本意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但却违背了“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证据原则。对于被告,反倒要求他们自证清白,连律师也承认,这事难度颇大。事实上,在武汉女婴被高空坠物砸伤案中,绝大部分被告居民在庭审中主张事发时自己在上班、出差或家中无居住,并提交了相应证据,但法院对这些证据均不认可。这,难道称得上“公正”?
公正司法,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将心比心,路人遭遇飞来横祸,十分不幸,值得深切同情,如果因为找不到肇事者而没有赔偿,显然有失公平。但相关业主“躺着中枪”,受到惩罚,当上冤大头,同样无辜,同样不幸。法律不能因对部分人公正,而不顾及另一部分人的公正;法官不能因维护部分人的权益,而罔顾另一部分人的权益。公正的判案,可以教育大众;而“葫芦案”则会产生不良社会效果,不仅难以执行,而且造成四邻不安。对于肇事者,则认为只要手段隐蔽就可以逍遥法外,从而助长其侥幸心理,使高空抛物致伤案难以绝迹。本来,在人们的心目中,法律是公正的,法官都能明察秋毫,但在这类意外的官司中遭受不白之冤后,会令许多好人寒心,心生怨恨,使社会动荡不安,人们又将怎样看待法律?怎样看待法官?
然而,目前城市难阻止、难取证、难处罚的高空抛物事件频发,仅2015年合肥就发生百起,这是“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要想避免这种不文明行为,一要加强教育,城管、社区、媒体、物业应该广泛宣传,引导市民提升素质,明确高空抛物者应承担的危害性和法律责任,制定小区管理《文明公约》,发动居民签订拒绝高空抛物,争做文明市民承诺书。二要强化监督和监控手段,让小区视频监控全覆盖,实时监控,重奖抓拍和举报“高空抛物”者,留下有力物证,公开曝光,动员居民共同谴责这种损人不利己的行为。三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高空抛物者无论是否砸伤人都要入刑或罚款,以震慑和杜绝“高空抛物”行为。
责任编辑:毛思洁
虽还不知道判决结果,但2008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夠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据此,2015年重庆花盆伤人案、武汉女婴被高空坠物砸伤案等,都是整幢楼的业主共同补偿遭遇“飞来横祸”的伤者。
问题是,这样判决公正吗?《红楼梦》第四回,昏官贾雨村偏袒贾府亲戚、致人死命的恶少薛蟠,胡乱断了此案,让薛蟠逍遥法外。因此案是由贾雨村的门子(曾在葫芦寺出家)出点子所判,故曰“葫芦僧判断葫芦案”,即糊涂案。应该说,前述案件同贾雨村那种徇私枉法、官官相护有着本质的区别。但如果把那种于法有据但于理不通、法律之间“相互打架”,归于有违司法公正的“糊涂案”,的确值得深究。
其一,公正判案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院办案,一要查清事实,二要正确适用法律。两相比较,查清事实是基础、前提,正确适用法律是结果。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具体到高空坠物伤害案中,首先应该找到抛掷物品致人伤亡的“真凶”,查清事情的本来面目,才能保证公正判案。试问,如果伤人水泥块是某个过路人随手扔下的,难道也该业主赔偿?即使是这栋楼惹的祸,只能是其中一个或几个业主,完全可以排除全体业主“齐心协力”集体“作案”。且看,在“冤无头”“债无主”的情况下,而住户作案也仅是一种可能性,就根据“不清楚的事实”作出判决,让所有可能的加害人担责,难道称得上“公正”?
其二,公正判案就应该“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这,已经逐渐体现在“疑罪从无”原则上。该原则在关注保护社会之外,充分保障和尊重公民人权,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它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疑罪”尚且“从无”,“疑错”难道可以“从有”?这类判决放过了一个或几个“坏人”,却冤枉了成百上千个好人。这,难道称得上“公正”?
其三,法律规定民事诉讼中应该“谁主张,谁举证”,但在高空坠物伤害案中例外,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没有举证的义务,本意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但却违背了“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证据原则。对于被告,反倒要求他们自证清白,连律师也承认,这事难度颇大。事实上,在武汉女婴被高空坠物砸伤案中,绝大部分被告居民在庭审中主张事发时自己在上班、出差或家中无居住,并提交了相应证据,但法院对这些证据均不认可。这,难道称得上“公正”?
公正司法,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将心比心,路人遭遇飞来横祸,十分不幸,值得深切同情,如果因为找不到肇事者而没有赔偿,显然有失公平。但相关业主“躺着中枪”,受到惩罚,当上冤大头,同样无辜,同样不幸。法律不能因对部分人公正,而不顾及另一部分人的公正;法官不能因维护部分人的权益,而罔顾另一部分人的权益。公正的判案,可以教育大众;而“葫芦案”则会产生不良社会效果,不仅难以执行,而且造成四邻不安。对于肇事者,则认为只要手段隐蔽就可以逍遥法外,从而助长其侥幸心理,使高空抛物致伤案难以绝迹。本来,在人们的心目中,法律是公正的,法官都能明察秋毫,但在这类意外的官司中遭受不白之冤后,会令许多好人寒心,心生怨恨,使社会动荡不安,人们又将怎样看待法律?怎样看待法官?
然而,目前城市难阻止、难取证、难处罚的高空抛物事件频发,仅2015年合肥就发生百起,这是“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要想避免这种不文明行为,一要加强教育,城管、社区、媒体、物业应该广泛宣传,引导市民提升素质,明确高空抛物者应承担的危害性和法律责任,制定小区管理《文明公约》,发动居民签订拒绝高空抛物,争做文明市民承诺书。二要强化监督和监控手段,让小区视频监控全覆盖,实时监控,重奖抓拍和举报“高空抛物”者,留下有力物证,公开曝光,动员居民共同谴责这种损人不利己的行为。三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高空抛物者无论是否砸伤人都要入刑或罚款,以震慑和杜绝“高空抛物”行为。
责任编辑:毛思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