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情与家产,且行且思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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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上最亲莫过于亲情,父母对子女的养育、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兄弟姐妹的相互扶助都是天经地义的事。家产,是父母为了养育子女拼尽一生劳累积攒下的财产,是家庭成员生存的物质基础。然而,如今社会经济发展了,原本无价值的财产可能升值几十倍,这就让很多人在亲情和家产面前迷失了方向……
  1、孝敬老人是为了获得证言,进而争夺财产
  问:我50多岁了,我姐姐70多了,没想到我们在花甲之年还对簿公堂。我是家里唯一的儿子,从结婚就和父母居住在村里,父母老了我们养活,没有给姐姐们添过麻烦。父亲先走了,母亲情绪不好,姐姐主动说接母亲去市里住,带她检查检查身体,让她换个环境,这我没意见,就同意了。过了几年,姐姐把我告到法院,我十分纳闷,到法院才知道,姐姐说父母老院子的房子应该归她所有,还提交了公证书做证据,而公证书的内容是母亲证明老房子是姐姐出钱盖的,我当时都懵了,我该如何应诉啊?
  答:一般家庭里老人留下的财产在老人去世后由继承人继承,而你家的情况比较特殊,你姐姐直接主张老人的房子归她所有。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基于原始建造也可以取得不动产的物权。如果你姐姐有证据证明房屋是她建造的,那么无疑产权可以判归姐姐所有,你到法院应诉要如实向法院说明缘由;如果母亲还健在,也可以再次征求母亲的意见,或者请母亲出庭作证说明事实真相。但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本案结果可能对你不利,所以建议你与姐姐调解解决。
  2、父亲健在,子女就签署合同分配遗产
  问:我和父亲居住的旧房拆迁后置换了两套新商品房,一套是我的名字,一套是父亲的名字,差价款都是我出的钱。因为父亲一直随我们生活,可能我哥哥起了疑心,就提出要谈谈父亲房产的事,后来经过家里其他长辈调解,我们兄妹4人就签署了一份协议,约定父亲去世后由我继承房产,补偿给他们每家3万元,他们配合办理产权过户的手续,签合同当时就给了他们每人一万元。现在父亲去世了,房产证无法办到父亲名下,我拿这个合同找他们,他们又犹豫了,我该怎么办啊?
  答:自然人死亡之后,才称其财产为遗产,才产生继承权。所以你的兄弟姐们在父亲健在时就表明放弃继承权,严格来讲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因为那时他们还不享有继承权。但是你们都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做出的民事行为是有效的,可以视为你用3万元作为对价,购买了他们的份额。因为你父亲去世现在房产证无法办理,全体继承人或者通过协商一致对遗产分割做公证,或者通过诉讼方式解决遗产继承的问题,而后才能持公证书或者判决书办理房产证。
  3、夫妻离婚,为分配公婆财产闹矛盾
  问:我和丈夫发生矛盾正在协议离婚,但对一套房产争执不下,这套房产是我公婆留下的,他们去世后我丈夫和他的妹妹一直没有处理。我想这套房子中最少一半是我丈夫的,他应该继承该房产,离婚时应该给我一半;但是他坚持认为房产是老人留给他和妹妹的,没有我的份儿,我想问问,这房产应该如何分配?
  答:《婚姻法》明确规定,如果被继承人未在遗嘱中明确财产只归夫妻一方所有,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男方父母的遗产或者女方父母的遗产都是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你们现在还处在婚姻存续期间,你丈夫继承所得财产应当有你的部分,所以他的说法是不成立的。另外,如果他们现在不分割遗产,而你们先离婚,那么在他们分割遗产之后,你可以另行起诉你丈夫,以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为案由,仍然可以请求他将继承所得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4、征收宅基地补偿款是给失地家庭
  问:1981年2月,我父亲以他自己、母亲和大哥的名义申请了宅基地建房。2002年大哥结婚,父亲因车祸去世。2003年,我因结婚另行申请了宅基地建房;大哥也将房屋拆除,在原宅基地上建了新房,2004年,大哥居住房屋面临拆迁,获得了拆迁补偿款10万余元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36万余元。我认为申请宅基时是以我父亲母亲和大哥的名义申请,3人应各享有12万余元,所以请问,我能对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主张继承父亲那一份吗?
  答:我国农村宅基地是户为单位分配,所以申请宅基地时是以家庭现有人口。而你作为集体组织成员,也在结婚时分配了新的宅基地。你父亲2002年因车祸去世,丧失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不再是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你大哥已经将原房屋拆除,自建了新的房屋,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和房屋建设可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所以现在拆迁的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是基于你大哥失去宅基地而补偿,这其中没有父亲的份额,所以你无法继承。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只对宅基地享有使用权,对房屋享有所有权,所以你们作为父亲的继承人只能继承父亲的房产,如果父亲的房产还在,你们可以在房屋存续期间使用宅基地,但是不得进行翻建、改建、扩建等,当房屋不再存在时该宅基地由集体组织收回。(责编/诗坤ranbaoma@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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